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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真實筆錄

顧立雄律師

報載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甫通過有關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輔助製作言辯論筆錄之條文,報紙在報導時並以「高科技走進民事法庭」為標題,頗為引人注目及期待。不過實則, 有從事審判實務之人都知道,現行民事官司的筆錄製作方式固然落伍,然而真正引人詬病,且嚴重影響司法威信的,還是刑事案件筆錄,這包括警調人員所作的筆錄、在檢察官面前所作的筆錄以及法院審判時所作成的筆錄。

警調人員所作的筆錄,都不是依受詢問人所逐字逐句加以記載,且多有以誘導、疲勞訊問、誘騙、威脅,甚至強暴方式取得之情形,但是檢、審系統卻都將這些不實筆錄當作事實一樣待之,視之為被告之「自白」,並以此「自白」為中心來斷案,經常忽視刑事證據法上應以「物證」為中心之理論。

至於在檢察官面前作成筆錄,雖然少有以不正方法取之情形,但是就受訊問人所言記載得非常籠統、不完全、不清楚, 甚至擷取片斷加以記載等,實是常有之事,此種筆錄也與真實相距甚遠。

再就法院審判時所作筆錄而言,我們真是希望有速記、有錄音機,甚或有電腦輔助製作,因為「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但現行審判筆錄卻都只是記載進行之要旨,以致我國現在實際刑事審判程序多半只是行禮如儀,看不到實質攻防以及精采的法庭活動,所謂發現真實,真如鏡花水月般地虚幻。

引進高科技從事科學辦案,的確是必須努力的方向,但是重要的,是警調人員、檢察官以及法官各自面對案件時應客觀、誠實、認真審視事實的心態。一個反映真實的筆錄,其實不一定需要高科技也能辦成。(作者為本會執委,本文刊載於三月七日中國時報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