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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簡易的簡易訴訟

張炳煌律師

司法院最近調高上訴第三審的上訴利益金額最低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疏減第三審之案源,同時亦牽動訴訟標的金額在四十五萬元以上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應適用簡易程序(而非一般訴訟程序)。
司法院之政策固然欲將小額訴訟,以較一般訴訟程序簡易之「簡易訴訟程序」迅速裁判處理,以節省當為小額訴訟,耗費不相當時間與精力,符合程序正義(遲 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如果簡易訴訟困真是很「簡易」,則市井小民就比較不容易 被大企業利用定型化契約來佔便宜,例如:購買家電用品所生損害,購車預付定金被無理沒收或無法討回等等,因為這些定型化交易所涉及的金額往往不大,如果要經過煩雜冗長的訴訟程序,才能討回公道,小市民往往認賠了事,無此時間精力與企業進行訴訟。

然而,事實是簡易訴訟往往一點都不簡易。舉一實例:有一親戚,要向某裕隆汽車經銷商請求逾期未交車退回定金四萬元,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向士林簡易庭提出請求,迄今已七個月出庭六、七次仍在審理,庭期每次約隔一個多月,開庭最長 比預定時間多等一個多小時,最短也有二十多分鐘,有二次原告到庭而被告未到, 法官亦無意一造辯論結案。承審法官甚至曾表示:為何要了四萬元丄法院,也不肯讓步和解。這樣的簡易程序,你說簡易嗎?不論何方勝訴,有正義可言嗎?不僅司法資源、當事人的時間精力被浪費,更使一般消費者視向企業爭取權益為畏 途,消費者受到不大不小損失時,恐怕僅有自認倒霉了事,這是司法的目的嗎?是增加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的目的嗎?

相信多數辦過簡易案件的律師均有同感,簡易案件等開庭的時間往往比一般訴訟長,開庭的次數也不見得比較少,除了以宣示筆錄代替判決書外,實不知不同何在。簡易案件因金額不大,多不請律師,當事人必須放下工作請假出庭,而法院如此折磨當事人,怎不會有民怨呢?所以,拜託司法院讓簡易程序真的很簡易,
這才是真正的在「便民」,而不是「便利律師」(因少有律師代理簡易案件)。(作 者為本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