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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司法程序之科技,尊重人性

林振煌律師

報載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三月六日通過修正條文,日後得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目前法院辦公室作業電腦化已達一定程度,司法人員能操作電腦者,亦逐漸增多,頗能減輕案牘勞形的負荷。至於法庭上的調查審理,除了錄音機設備外,似尚未見其他輔助設備,此項修正日後若能在各方條件均成熟時,於實務上普遍踐行,必有助於訴訟之進行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由於民、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或審理程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因此筆錄記載如何對於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但因實際上人力抄寫不可能將當 事人或關係人之陳述巨細無遺的記載,所以筆錄記載與其陳述難免有疏漏或錯誤 不符之處,未能真實呈現法庭辯論之實況。直接承審之法官或能期待其記憶相關 陳述之概要,但在法官異動如調動或上訴審之情形,閱覽筆錄所得印象就有可能產生誤解。故若能藉助電腦設備製作筆錄,因打字輸入較抄寫快速,且可避免字跡潦草不易辨識,對各項陳述之記載,當可比目前翔實正確。

其次,雖然民事訴訟關係人得聲請當庭閱覽筆錄,並對不符處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刑事訴訟法且規定筆錄應經受訊問人閱覽及簽名,但由於辦案壓力,有時僅以最末頁命關係人簽名,對於關係人要求閱覽,司法人員多有不悦之情,輒言:「法院不會亂寫」;多數情形,或因不知筆錄與自身權益之重要,或憚於法院威嚴,故未提出此項要求。即使身為執業律師,但考慮實際利害,亦甚少提出要求。其實語言詮釋本即含有個人主觀經驗,未必盡與陳述者意思相符,若視自我詮釋為客觀無誤,將提出異議者當作挑戰自我權威,實對詮釋之互為主體的哲學意涵缺乏認識。

因此上述修正固為良法美意,但司法人員之實際心態與作法亦應有所調整。吾人認為任何司法改革應以實現正義與維護當事人權益為核心,而非以司法機關的 便利為核心,否則將流於技術層面的改良,離尊重個人人格與自由權利的法治國 理想相去甚遠。科技已體認人性化的任務,亟欲朝向科計化邁進的司法,亦當如 是。(作者為本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