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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請不要再錯了

黃三榮律師

據報載李總統登輝先生於近日假大溪鴻禧山莊,宴請大溪鄉親為黨籍縣長補選候選人方力脩助選時,曾在宴席上透露 劉邦友官邸血案接近破案,主事者已於日 前回台等;如果報載屬實,則不免在此要說一聲:「總統,您又錯了?」
錯,錯在哪裡?且說明如下:
一、破壞「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易言之,犯罪之偵查應不公開。而其不公開之目的,乃在避免因偵查公開而使偵查之方法及內容洩漏於眾,致使犯人及其共犯易於知所因應而逃逸或如何煙滅證據等。惟李總統登輝先生前開公開埸合,在眾多記者在場情形下,透露所謂「主事者已於日前回台」之說詞。則果真主事者確已回台,其焉會不警覺已遭注意而再潛逃出境等?且此情形果真發生,「劉邦友官邸命案」又如何接近「破案」;反倒是愈遠離「破案」。此為錯處之一。
二、「未審先決」不適宜:
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為某犯罪行為,而應科以如何之刑罰,必須依憑證據,而且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而在法院判決前,原則上必先有檢察官之提起公訴或被害人之提起自訴。故一個人雖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或遭人提起自訴,但在法院未經判決確 定前,不能即論定其已為某犯罪行為而應受某刑罰。否則,如謂遭起訴即犯罪確定的話,則當不須有法院審判程序之設置,只須有檢察官追訴程序即可。惟此,顯然並非適論。因此,一般媒體或警方往往捉到某人,即謂某案已「破案」,實在是犯了將「偵查」等同於「審判」之誤謬認知所致。而貴為一國元首之李總統登輝先生,實在應該有比一般人民更正確的觀念才是,否則如何為人民之表率。然李統登輝先生卻仍然如同一般人錯誤的想法,將「破案」等同於「審判」;「審判」等同 於「定罪」,實在不適宜。此為錯處之二。
如報載屬實的話,基於以上所說明,則李總統登輝先生除曾於去年發表「林柏榕沒有問題」等不當影響司法言詞,而榮登本會去年十大司法新聞第一名有錯在先外,顯然又再度錯了。因此,衷心呼籲在我國正邁向健全法治社會之努力下,身為一國元首而為全國人民表率之總統先生,請不要再錯了。(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