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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應嚴守「偵查不公開」的分際

王惠光律師

新的年度剛開始,各行業都還沒有完全從過年的氣氛中甦醒,司法單位就又展開了眾多弊案的追查行動。也因為剛過年新聞少,媒體炒作新聞的痕跡甚為明顯於是我們又可看到檢察官被一大堆新聞記者包圍。

其實這種鏡頭常常可以電視上看到,不過新聞記者們似乎都忘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定。

很奇怪的,偵查既然不公開,警調單位拿到搜索票去搜索,記者居然也跟前跟後,全程錄影,然後公開給全國觀眾。

理論上,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只是調查到有沒有犯罪事實及到底誰才是犯罪行為人,如果已經確實知道犯罪事實以及誰是犯罪行為人,那檢察官早就可以起訴,根本就不需要再調查了。所以說檢察官還要再調查,就表示事實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還不是很清楚。

可是,我們的媒體記者卻非得比法院早一點定罪不可,一定要趕在起訴之前,趕在判決之前,先將被調查或被約談的人定罪,好像不如此不足以顯示記者的神通 廣大。

其實,我們也深知人民知的權利一定要保護,只是在媒體的炒作下,媒體與其說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還不如說是滿足一般民眾對新聞事件打落水狗的快感以及「窺視」新聞人物的好奇心,對真正知的權利沒有保障。

總是希望,媒體不要再有「草率定罪」的行為了,一切就讓司法單位來調查、審判;更不要成天圍著的檢察官,影響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了。(本文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本文登於2月17日刊登於自由時報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