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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官僚文化陰影,建立獨立清明的司法 〜訪台大法律系李鴻禧教授談司法改革

李鴻禧教授 口述 李慧穎律師 整理

◎編按:一九九七年二月廿七日晚間,司改會的執行長林永頌律師、副執行長范曉玲律師及李慧穎律師連袂拜訪李鴻禧教授,就司法改革的問題向老師請益。以下是這次訪談的摘要:
台灣的司法制度有極強的行政官僚陰影
李:我所要談的是從fundamental theory 的角度來看司法改革,改革的具體制度及方法不要離開基本的原理原則。
雖然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體系較整齊,但實際運作卻以英美法系國家為優,特別在推展民主政治及人權保障方面尤然。主要原因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制度興起較早,較早擺脫官僚司法,而與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立於較為平等的地位°
台灣的司法制度承襲自日本及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原就較傾向於官僚司法,再加上日本及中國濃厚的東方官僚文化,使得台灣的司法制度有極強的行政官僚陰影。這就是台灣司法制度的病灶所在。
從這裡出發,先來看看法官的養成。 理想上,司法官應屆成熟的年齡,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具備一種jurist pride, 不易受經濟及官僚升遷的影響。但在台灣,律系是在大學設立。一個優秀的法律系學生,可能在大學畢業廿二歲時即考上司法官,加上一年半的訓練及半年的實習,廿四歲即可正式上任,的確太過年輕。不僅在法律判斷上有困難,即使只賦予其指揮訴訟的權責,而由檢察官及律師進行攻防,亦不足以勝任,因為其年紀尚不具備應有的情緒穩定及控制。在這方面,德法有較好的養成制度,須經考試、訓練、試用期間之栽培,並由陪審法官、受命法官做起,最後才任獨立之法官。在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委任的律師眼中,這樣的法官才具備足夠的authority,其裁判也才能為大家所信服。相較之下,台灣的法官常常太過年輕,加上許多律師是自法官轉任,因此律師對法官常是look down 的。我們需要文化上的改革,使法官先天上即是律師的老師輩。在英美法系國家,律師常被法官指責而無話可說,而律師到一定年紀也以轉任法官為其生涯之重要指標,他們認為,一個沒有當judge的 jurist仍只是一個二流的法律人、 attorney-at-law 與 judge 是完全不同的。
在台灣,司法文化被錢左右得很厲害:收入節構影響司法文化的一個根本問題法官之待遇雖與教授不相上下,但仍較律師收入低得多。當然,即使社會的財富結構如此,仍然可以期待大家以任法官為榮,因為做法官在精神層面有更大的意義,這自然也是司法改革不容忽視的一環。一個好法官跳出來當律師,不僅是司法的損失,也是其個人的損失。因為律師所面臨的事業競爭,使其必須相當程度將自己庸俗化,成為一個極大的包袱。在外國,當律師賺夠了錢,轉任法官的收入又好,即可保持其審判不易受金錢影響
在升遷的觀念下,權力使人腐化
一個值得考慮的方向是由教授轉任法官。法官的薪水較教授為高,且如轉任之法官能保持法律人的情操,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案。但在台灣,教授轉任法官除少數為大法官外,以轉任高院較為適當,但偏偏台灣的高院最為人詬病、最被瞧不 起,教授恐怕也會有疑慮。而且,據聞高院對此亦有所排拒,轉任的管道並不暢
通。否則,前正是實行此種方案的極佳時機:台灣教授職難覓,如能鼓舞教授轉 任法官,一方面可解決留學生回國服務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提升法院審判的特殊專業素質,例如商事法教授可轉任財務法庭法官,專攻交通行政之教授可轉任交通法庭法官。不過,不僅目前制度無法配合,且教授仍會心存顧忌,怕原本身處清流會被迫同流合污。更重要的是,原本教授在校園中做學術研究相當獨立,只要不惹到學校,並不會受到太多干涉;但如果轉任法官,將直接、間接受司法院及最高 法院的影響。這就是前面所提到官僚司法的問題。

目前法官等同於行政官僚,也有 職等、升遷、調派等制度

自古以來,東方的司法官即是由行政人員兼任,中國的包青天是開封市市長,地位相當於中國包公的日本聖德太子兼任最高法院院長。這種由行政人員兼任的 司法官於審判時,並非考量人民之平等及權利義務,而是斤斤計較於社會秩序的安定及行政的方便。因此,中華民國的歷任司法院院長極少出身於法律人,絕大多數是黨國有功的政治人物。法官於是被等同於行政官僚,也有職等、升遷、調派等制度,法官因此容易間接受影響,法院也就被行政機關化。所以,我們法院過去的首長制十分清楚,院長掌握法官的考績、升遷、調派等,有極大的影響力,據非正式的調查,院長打電話給承辦法官關切案情的效力非常大,且根據非正式的調查統計,帶有濃厚行政官僚色彩的法官較易被派任為法院院長。在美國,除了聯邦最高法院有較多特殊考量外,一般而言,法院院長的地位並不高於其他法官,蓋法院是合議制,以法官聯席會議地位最高,院長只是執行秘書的性質,如同大學的系主任一般。台灣的司法體制則有升遷的觀念,有法務行政經驗的法官較專辦審判的法官有升遷機會,例如司法院的廳長即時常外放耀升為法院院長,司法機關完全行政官僚化。在這種升遷的觀念下,—個好法官、好學者一旦當上院長、大法官,常常就醜態畢露,畢竟權力使人腐化並不限於行政院及立法院,法院中亦然。
因此,司法改革應做到使社會並無法官升遷的印象,法官就是法官,庭長沒有比較大,任職較高審級的法官也沒有比較大,法官從台東調到屏東也和升遷無關。 理想上,一個律師只要做得久,在地方上的聲望夠高,就應該讓他在該地做法官, 並且老死於該地,如此,法官會珍惜其好不容易培養出的地方聲望及社會信賴,認真辦案,不敢亂來。現在台灣的法官三年一調,原是怕法官與地方勾結,卻反而使法官沒有珍惜其地方聲望的誘因。此不獨台灣,日本法社會學對日本法官的研究亦 如是。今台灣法院的考績以案件被上級法院平反之多寡為標準,使得法官在乎的是上級法院的見解,而非法律的真義,也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
英美法官若遇複雜案件,如獲至寶,台灣法官卻只能急著結案

法院考績的另一標準是辦案的速度,這使得法官普遍急於結案,其心態如同在結一個行政事務。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若遇複雜的案件,則如獲至寶,因為如其裁判變成判例即可永垂不朽,故其將不厭其煩調查,並認真裁判。如此,良性競爭將使判決書的質地更為優良,人民也較不易動輒上訴。在美國律師界,如對好的判決上訴,將被認為是好訟的律師,一旦列名律師公會的紀錄,即喪失擔任法官的機會。在台灣的司法問題相當複雜,除了前述考試與訓練期間等法官的養成、法官與律師收入的調衡,以及官僚升遷的司法文化等問題外,亦無教育一般人民的管道,使其甘服於好的判決,如自己無道理,即不該上訴。我們也發現,如此一來, 最高法院有辦不完的案件,而台灣的最高法院不僅法官人數居世界之冠,由高院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比例亦是無人可及。原因有二,一為高院法官素質低落,使人不服,二為當事人在心態上欲碰碰運氣,而律師亦無前述視判決好壞始決定是否上訴的習慣。所以,如嚴格限制對最高法院的上訴,是好是壞亦很難說。或謂應在法律系開律師倫理等課程,使律師有此觀念,但多開一門課程如只是多一門背誦考試的科目,並無多大意義。重要的是,應由法律系學生親炙具崇高人格的法學家,而不是只傳授學生法律的技巧及知識。當年我入東大,蘆部老師即立刻請我吃飯談天,其內容即是欲指導、傅授如何做一個好的公法學者。同理,一個好的司法高級官僚,其本身也應是社會可信賴的人。

要抓貪污其實並不難

林:另一個問題是貪污使審判不獨立,尤其是高院刑庭。我自己最怕接高院二審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不知應該接,還是應該乾脆勸當事人另找會送錢的律師,
才真正對當事人比較好。我們曾拜訪施啟揚院長,但也看不出這方面的風氣有何具體改善。日本從前亦有貪污,如果從他們的經驗或其他理論上、實際上的角度來看,應該如何整頓?
李:這不只是司法的問題,而是社會整體的問題。要抓貪污其實不難,今年及去年國民黨抓貪污即為明證。只要本人或一定親等內的親屬,其銀行帳戶是否有異常出入,如有,即可要求予以合理說明。真正的問題在於要不要抓。以查辦賄選為例,政府為了表明國民黨抓金牛的決心,遂放手任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判決,可是一到高院又全放過。
我認為調查局在這方面可以有所作為。以美國聯邦調查局〈 FBI 〉為例,FBI非常喜歡抓法官貪污,因為法官時常為難 FBI之採證及監聽等。貪污的法官一經記 者大肆報導,往往以妻離子散的悲劇收場。如此抓一個、二個後,即可收扼之效。我想台灣的調查局亦可設一專門監督法官的小組,周人蔘案即顯示出調查局已 具備足夠的犯罪偵查能力。
林:但調查局的前身及信用均太差。是否具備足夠的社會信賴……?

警調水平不高,是整個統治文化的問題

李:不錯,但這是根源於整個统治文化的問題。我曾訪問蘇格蘭的警察局,其警官的考選是取自於大學畢業生。甚至許多人是出身Law School,相當於碩士的畢業生。所以警官就如同辦理實務的博士,一般做事皆極細心,也具有一種pride,不太會貪污,故亦甚得蘇格蘭人民的信賴。他們的調查業務是由警察局兼任。職级最高者從事調查業務;警察業務則由基層的警察做起,漸次拔擢升遷為刑警、警官。
台灣過去的調查局常充斥軍方人員及幫派人士,但現在已開始有較多法律系學業的法律人才及理化科系畢業的科技專業人員。其實,司法人員及調查人員的考選大可合併舉辦,成續最好者擔任司法官,次則任調查人員,美國FBI人員較CIA人員受信賴,亦比一般警察不易貪污而為人所敬重。

林:所以,調查局雖有歷史包袱,而法官可能也對由調查局人員來監督他們並不 服氣,但似乎也無更佳選擇,畢竟與警察相較,調查局仍具較強的犯罪偵查能力。 不過,如果因此而賦予調查局更多的期待與更大的權限,似乎亦有使其凌駕於法官之上的隱憂。據傳聞,調查局曾以其手中司法人員的把柄,作為與司法人員的交換條件。

審判是界於「人」與「神」間的工怍

另外,大法官當然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環,想就此請教老師有關大法官的問題。關於羈押權、副總統可否兼任閣揆等辯論極為重要、既然法庭座位有限,何不允許
攝影機進入,讓全國民眾透過轉播,也算上了一堂憲法教育的課程?此外,政治問題原欲藉法律解決,大法官竟又推回去給政治,似乎缺乏法律人堅持明白直言的骨氣。

李:先談談攝影的問題。至今美國法院也仍禁止攝影機進入,只能以素描表現法庭狀況。這與當時歐洲的法院起源有關。當時觀念認為,人與人的糾紛不能由人,而需由神來裁判,所以研讀法律及為裁判者均是神父,亦即所謂的祭司,無妻無子,亦無財產,完全獻身於上帝。至於審判場所,包括耶穌受審時,皆在寺廟中進行,以藉神的權威輔助人的不足,畢竟只有神才能審判人。從前審判以皇帝之名行之,亦為同理,因皇帝即是董事半人半神的化身。然而,這樣的時代其實已經過去了。在這個時代,難道將法庭狀況攝影刊出或轉播,就會斲喪司法尊嚴嗎?我訪問美國聯邦法院時,他們也說,正由於司法在先天上不可能完全(亦即審級制度存在的理由),為使當事人能信賴法院,不得不加入一些宗教的神秘氣氛,故法官戴假髮、著法袍,讓當事人感覺法官是介乎人與神的存在。但現在言詞辯論的紀錄、法院的判例、不同理由書等,均可輕易取得、研究,是否仍有如此限制的必要,值得重新思考。

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未直言違憲,令人惋惜

其次,有關大法官的問題,我想社會對大法官的壓力還不夠大。由於我與現任大法官同輩,又是專攻憲法科班出身的學者,這次419號解釋文,許多人期待我為 文嚴詞批評,但我並未如此做,主要是顧慮或將損及大法官的權威及人民對大法 官的信賴,畢竟他們亦有如羈押權等具建樹的解釋。但我為文肯定的,其實是其解釋有違憲的部分,而對大法官並未明白直言的部分,我亦感到可惜。

林:這有如水晶球,從任何角度來看似乎都有對的地方,但問題是,既然這些大法官皆為一時之選,其任期亦皆較李總統為長,理應已無所求,為何仍然缺乏直言的魄力?

李:我也同感不解。但畢竟人非銅鐵之身,也許身處政治壓力的中心,亦有值得 同情諒解之處………。

林:但我覺得這次實在很可惜,在媒體矚目的難得機會下,最後似乎仍是以政治手腕,而非法律方式,來解決此一政治問題。

李:我也深感身為法律人的落寞……

林:事實上,律師界有許多曾任司法官的律師,在第一線奮鬥時所受的壓力或許並不亞於,或更甚於大法官。而其實,這些大法官皆是我們的師長。這使我想起,在横川敏雄的「公平的審判」一書中,作者曾憶及其任高等法院院長時,其師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某次會議中,其師提出若干可能影響獨立審判的政策,作者起身直言質疑其妥當性,老師思索半晌,便從善如流,作者於書中對此特別表示敬意。不過我覺得這種學生亦屬難能可貴,值得欽佩。
回到剛才的問題。大法官非評議的辯論過程,既非一般個案,何不透過媒體傳播給全國人民,此不僅是對大法官極佳的壓力,亦是對人民極有意義的教育。
李:對啊,這樣一定比洛城法網的收視率還高。不過倒是這次有許多年輕學者站出來,令人感動。

司法改革必須從媒體做起
林:另外有一個問題想請教老師。照目前看來,官方對司法改革並無魄力及誠意 (若有,我們也願意成為其助力),而人民普遍並不關心司法,往往自身碰到司法 案件時才覺得驚訝……。

李:這必須由媒體做起,司法新聞太少, 而沒有意義的社會新聞卻太多。早期媒體因為政治及語言能力等因素而多選用大陸籍人士,對特定問題皆存既定的立場,如此傳承下來,新近受到挑選的新人也具有相同的立場………。且現在台灣的媒體利字當頭,不管播出的內容對社會是否有益。在日本,一旦發生重大事件,電視台隨時舉辦大型的座談會,但在台灣沒有人願意做。其實,就審判極為不公的案件,大可搬到電視上由承審法官及律師好好討論,一次二次後,其他法官必會心生警惕。但在台灣,媒體缺乏主體性,是最大的問題。
林:最後,想請教老師,如何使司法改革成為有影響力的全民運動?如何落實一
般人民的司法教育?

李:從日本及美國的經驗來看,須從主導律師公會著手。個別的律師恐日後法官對自己的案子另眼相看,較不敢放手去做。如能以集體力量,由律師公會對法院發揮正當的影響力,應屬可行。美國的律師公會即以對法官提名權(listmaking)的 控制,對法院發揮相當大的作用。況且,如法官將來轉任律師,亦必須身處律師圈中,由律師公會施壓,法官也會有所顧忌。具體作法上,可由律師公會統籌收集當事人公司行號所欲刊登的廣告,與報社交換一個報紙版面專門討論司法問題,並將剪報收集寄給相關法官參考,必能形成 一定的心裡壓力。不要對官方寄望太多,再有理想的人一旦進入如大醬缸般的體制,往往還是會改變。
◎後記:在當晚的訪談中,李老師雖因氣喘而說話較為吃力,欲仍興緻高昂地侃 侃而談。整晚都有不斷的電話、傳真,出版社亦送來老師即將出書,厚厚一大疊的校對稿......甚至與我們暢談到將近晚間十一時,還興致勃勃的拿出提有詩詞的旅遊照片,並告訴我們其引以為傲的家族徽記:充滿生命力的「蠔」,老師真正是個真情至愛、充滿赤子之心的生活藝術家。老師在病痛及忙碌中,依然抱持指點後輩及致力改革的執著,實在令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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