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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問卷調查報告摘要

詹文凱律師整理 范曉玲摘要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本份問卷是由中華民國法官協會設計,由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協助寄發、回收及整理。本問卷調查對象為全國各地律師,有效份數 共計444份。

壹、司法内部環境篇此一群組之問題在探尋各地司法官之辦案品質、態度和操守,並嘗試找出問題之原因所在。

—、認為檢察官辦案表現(品質及書類)「甚佳」或「佳」者不到為9.0%,認為「甚差」或「差」者佔29.5%
此題係調查檢察官辦案品質和書類品質之滿意度,整體統計之結果為:表示「甚佳」或「佳」者,僅佔答題問卷比例9. 0%, 表示「尚可」者,佔答題比例58. 8%,表示「差」或「甚差」者,共佔答題問卷29.5%。

二、關於裁判書品質之評價,民庭評價普遍較刑庭為高,地院刑庭又比高院刑庭佳

受訪律師對於地院及高院民庭、刑庭裁判書品質,認為「甚佳」或「佳」之排行榜如下:
第一名:高院民庭,佔受訪律師比例35.4%。
第二名:地院民庭,佔受訪律師比例30.8%。
第三名:地院刑庭,佔受訪律師比例15.7%。
第四名:高院刑庭,佔受訪律師比例14.2%。認為法官裁判書品質「差」或「甚 差」者之排行榜如下:
第一名:高院刑庭,佔受訪律師37.9%。
第二名:地院刑庭,佔受訪律師21.9%。
第三名:高院民庭,佔受訪律師37.9%。
第四名:最少者為地院民庭,佔受訪律師9.6%。
普遍觀之,似乎以高院刑庭評價最差,民事庭之評價亦較刑事庭為高。
三、問案態度由佳到差 依序為地院民庭、高院民庭、地院刑庭、高院刑庭、檢察官
受訪律師對於地檢署檢察官、地院及高院及法官問案態度之觀感,認為「甚佳」或「佳」者之排行榜如下:
第一名:地院民庭,佔受訪律師比例50.6%。
第二名:高院民庭,佔受訪律師比例39.7%。
第三名:地院刑庭,佔受訪律師比例23.6%。
第四名:高院刑庭,僅佔受訪者14.0%。
第五名:地檢署檢察官,僅佔受訪者11.3%。
度「差」或「甚差」之排行榜如下:
第一名:地檢署,佔受訪律師38.1%。
第二名:高院刑庭,佔受訪律師40.0%。
第三名:地院刑庭,佔受訪律師16.9%。
第四名:高院民庭,佔受訪律師8.5%。
第五名:地院民庭,佔受訪律師5.3%。
普遍觀之,似乎以高院刑庭評價最差,民事庭之評價亦較刑事庭為高。由是觀之,受訪律師普遍認為檢察官問案態度最差,地院民事庭法官問案態度最佳。
四、部份檢察官或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之主要理由係「未先閱卷不暸解案情」以及「工作繁重」
有超過40%的受訪者認為檢察官及高院刑庭法官問案態度不佳,在較好的民庭方面比率也將近10%,顯示法庭內司法官員之態度是一項值得探究的問題。問案態度不佳的原因,依據受訪者的意見,大致包栝:(本題可複選)
〈一〉未先閱卷,不瞭解案情:71.8%。
〈二〉工作繁重致心情不佳:62. 8%。
〈三〉當事人態度不佳而引起:15.5%。
〈四〉對案情有主觀成見:10.1%。
〈五〉個人修養不好:4.1%。
〈六〉官僚,過於自負:4.5%。
〈七〉不尊重當事人:3.4%
從第(一)及(二) 點回答得知,六七成以上的受訪者皆認為司法人員工作量大、未先閱卷以致影響辦案品質和心情,這種情形相當嚴重。
五、對司法人員操守之評價「甚差」或「差」者,高院刑庭39.3%檢察官16.4%,高院民庭10.3%,地院刑庭9.9%,地院民庭2.6%
由於律師在工作上常與檢察官和法官接觸,對於檢察官和法官之人品之瞭解較常人深入。而在律師同業間,亦常會論及司法人員操守風紀問題,故從律師問卷的結果,應比一般社會傳言更為可靠。受訪者對於司法人員操守之觀感,就認為操守「甚佳」或「佳」者之排行榜如下:
第一名:地院民庭,佔受訪律師44.7%。
第二名:地院刑庭,佔受訪律師30.3%。
第三名:高院民庭,佔受訪律師27.8%。
第四名:檢察官,佔受訪律師12.9%。
第五名:高院刑庭,佔受訪律師11.9%。

認為「甚差」或「差」者之排行榜如下:
第一名:高院刑庭,佔受訪律師39.3%。
第二名:檢察官,佔受訪律師16.4%。
第三名:高院民庭,佔受訪律師10.3%。
第四名:地院刑庭,佔受訪律師9.9%。
第五名:地院民庭,估受訪律師2.6%。
普遍觀之.,即使是評價最高的地院民庭,認為法官操守甚佳或佳者亦未過半數,其中又以高院刑庭評價最差,受訪者普遍認為刑事庭法官之操守較民事庭值得懷疑,而高院又較地院為差,實值作為事實審終審之高等法院深自反省。

六、認為法官不適任之問題「嚴重」或「很嚴重」者,高院刑庭為35.2%,檢察官為21.6%,地院刑庭為13.5%,高院民庭為10.6%,地院民庭為6.3%

認為在執業地區檢察官或法官「有」不適任 總計高達93. 4%,認為「無」不適任者僅6.6%。受訪者認為檢察官或法官不適任情形「很嚴重」或「嚴重」者,高院刑庭共計高達35. 2%為最多,檢察官次之,認為「很嚴重」或「嚴重」者,共計21. 6%;再其次為地院刑庭,共計13. 5%;再其次為高院民庭,共計10. 6%;地院民庭最少,共計6.3%。

七、過半數受訪者認為在目前工作量下,辦案品質「很難」或「不可能」兼顧,九成二受訪者認為品質更為重要

在目前情形下,檢察官或法官是否可能兼顧其辦案速度及品質,受訪者表示:
1.「很難」或「不可能」:高達51.9%。
2.「有點難」:佔受訪律師比例34 2%。
3.「可以」:僅佔10.5%。至於在無法兼顧的情況下,92.4%的受訪者認為以品質較為重要,1.8%受訪者認為以速度較為重要。

八、近九成受訪者認為二審判決確有發回理由所指之缺失,但另有過半數認為第三審發回更審之理由欠缺說服力或部份濫行發回

受訪者中有第三審訴訟經驗者占92. 2%,比率甚高。此項問題是為了進一步調查以下問題所為(本題為複選題)。具有第三審訴訟經驗者中,認為在第三審發回更審之案件中,其中以「第二審判決確有第三審發回理由所指之缺失」者為最多,占88. 3%。認為「理應發回,但判決理由欠缺說服力」者次之,占70.1%。認為「部份有濫行發回之嫌」者占65.8%,本題為複選題,但仍可發現,有過半數的律師認為第三審判決「理由欠缺說服力」或「濫行發回」。

九、高比率發回更審原因以「高院裁判品質有待加強」為最多

對於最高法院發回更 審的原因之排行榜如下:
第一名:認為「高等法院裁判品質有待加強」者有71.2%。
第二名:認為「最高法院不願負案件確定責任」者有35.4%。
第三名:認為「最高法院未能表示法律見解」者有26.1%。
第四名:認為「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太多,意見難以統一」者有7.2%。
其他尚有少數受訪者認為有「發回判決較容易寫」、「最高法院未深入案情」、「二審法官操守不佳」等理由。
十、依我國法官待遇結構,候補及實任之各審級法官之合理待遇從問卷回答之眾數,得知受訪者認為各級法院法官之合理待遇如下:
候補法官:5萬至10萬
一審法官:10萬至15萬
二審法官:10萬至15萬
三審法官:15萬至20萬
參、司法改革意見篇
一、九成五受訪者認為候補法官不宜獨立辦案,其中半數認為「至少應達一定候補年限」始得獨立辦案
認為候補法官可否獨立辦案,意見如下:
1.達一定候補年限始得獨立辦案者:48.2%。
2.完全「不宜」獨立辦案:46. 2%。
3.「宜」獨立辦案:5.5%。
候補法官歷練方式:
1.在地方法院參與合議制,接受指導:45%。
2.在高等法院參與合議制,接受指導:24 6%。
3.赴行政機關瞭解行政事務:18%。
4.以其他方式(如至律師事務所觀摩、接受實任法官指導等):12%。
二、言詞辯論後制定期 宣判期間,近四成認為應在「二週以上,一月以内」,宣判至交付判決書正本期間,四成五認為應維持現制
受訪者對言辯論終結後至定期宣判時間之意見如下:
1.二週以上,一月以內:39.1%。
2.維持現制(民事五日,刑事七日):18.8%。
3. 二週至一個月:25.9%。
4.由承辦法官自己決定:13. 3%。
5.—至三個月:3%。
宣判後交付判決書正本期間,受訪者意見如下:
1.維持現制(民事五日、刑事三日):45.1%。
2.二週以內:30.1%。
3.二週以上,一個月以內:15.4%。
4由承審法官自己決定:7.4%。
5.—至三個月:2.1%。
三、超過八成受訪者認為法官合理辦案件數應 在每月三十件以下受訪者認為在追求裁判品質之前提下,各級法院合理之案件數如下:
1.地院民事庭:最多認為應11〜20件者34.8%,其次認為應21〜30件者31.9%,十件以下者15.2%。
2.地院刑事庭:最多認為應21〜30件者30. 7%應11〜20件者31.5%,十件以下者15.1%。
3.高院民事庭:認為應11〜20件者44. 8%,應十件以下件者21.3%,21〜30件者20. 8%。
4.高院刑事庭:認為應11〜20件者39. 4%,應21〜30件者25.6%,十件以下者20.1%。
5.最高法院民事庭:認為應十件以下者47.2%,應11〜20 件者33.3%,21〜30 件者13. 6%。
6.最高法院刑事庭:認為應在十件以下者41.0%,應11〜20件者35.7%,21〜30 件者14.9%。
四、近七成五受訪者認為贊成限量分案以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對司法官及檢察官探 限量分案以減輕其工作負擔,受訪者意見如下:
1.表示支持:74.8%。
2.不支持:15.3%。
如不贊成限量分案外,如何抒解辦案壓力?受訪者意見如下:
1.增設助理:72.3%。
2.增加員額:69.2%。
3.簡化書類:47.7%。
五、有過半數受訪者贊同二審採事後審,但多數認為「有條件贊成」
目前我國訴訟制度之二審探續審制,即於二審中得提出一審未提之新證據,致使一審程序形同浪費,本題即在調查是否同意將二審改為事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證據,表示「贊成」者占25%,「有條件贊成」者占29%,「反對」者占45.5%。
「有條件贊成」者所附之 條件如下:
1.最多者為「提升法官素質」。
2.其次為「一審採集中審理制」。
3.再次為探行「律師強制代理制」。
「反對」二審採事後審制 的意見如下:
1.最多者為認為會「損害當事人權益」。
2.其次是「一審法官經驗不足」。
3.再次是「蒐證不易」。
六、八成三受訪者認為合議功能來能落實
認為目前法院在合議 審判案件上「有」發揮合議功能者占7.5%,認為「無」發揮者高達83.1%。另有29.4%表示「不瞭解」。
七、高達七成五受訪者認為合謙制應從訴訟程序開始自始即由三位法官共同進行
認為理想的合議制度應該是「自始由三位法官自始進行訴訟程序,由資深法官任審判長主導程序,於評議時,由審判長依評議結果再指定法官撰寫判決書」者占36.8%;認為應該「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進行調程序,至兩造所為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完備後,始由審判長定期辯論者」占16%;認為「由合議庭視案情難易決定」採用上述二者之一,但對於困難案件應採「前者」占38. 2%,仍採「後 者」者占5%,其他主張者(如公開評議、判決書記載少數意見、三位法官無分高低等)占4%。換言之,認為訴訟程序必須自始由三位法官進行者,高達七成五,其中認為「所有案件」皆應如此合議或僅於「困難案件」始需如此者各佔約一半。
八、九成五受訪者 認為法官不宜長期擔任 行政官職,過半數認為 縱使擔任亦不宜超過二年
法官長期擔任行政官職,或長期擔任非審判工作之司法行政職務,認為「宜」者占5.4%,「不宜」者占94. 6%。
法官擔任非審判之行政官職,時間以多久為宜,認為「一年以下」者占2.5%,「二年」者占53. 2%,「三年」者29.5%,「四年」者占5. 9%,「五年以上」者占1%。
九、七成二受訪者認為「無」擔任法官之意願或「雖有意願,但須附條件」
未來如開放律師轉任司法官,受訪者有無意願擔任司法官之意見如下:
1.「無」意願者:40.3%。其不願轉任之原因以「工作負擔重」及「不自由」為最多。
2。有意願但附條件者:32.1%。其所附條件以「提升法官及律師素質」、「司法確實獨立」為最多。
3.「有」意願者:27.6%。
肆、司法外部環境篇
本篇在探詢訴訟當事人及律師之行為及相關因素。
—、一成六以上受訪者認為向檢察官行賄之情形「嚴重」或「很嚴麗」認為律師或當事人行賄檢察官「很嚴重」或「嚴重」者占16.2%,「少數個案」或「極少數個案」者占36.1%。
律師或當事人向檢察官行賄,其動機如下:
1.最多者為「獲得不起訴處分」。
2.其次是希望「不受羈押或停止羈押」。
3.告訴人希望「起訴被告或羈押被告」而行賄者亦有,但數量較少。
二、近二成受訪者認為向法官行賄情形「很嚴重」或「嚴重」
在426位有填答本題的受訪者之中,認為律師或當事人向法官行賄之情形「很嚴重」或「嚴重」者占19.3%,「普通」者占25.1%,「少數個案」或「極少數個案」者占36.7%。
律師或當事人向法官 行賄的動機如下:
1.有191位表示係為「獲得有利之判決」。
2.在刑案部份有131位表示要求「緩刑」。
3.有87位表示係「希望停止羈押交保」。
三、四成八受訪者「確 知」曾有律師或當事人 向檢察官或法官行賄得 逞之情形發生
在422位有填答本題之受訪者中,表示「確知」曾有律師或當事人行賄得逞者占48.1%,「不知」者占51.9%。本題所問者,係指「曾經」知悉「曾經」有律師或當事人行賄得逞,而非指行賄者行賄得逞之比例;當然,所謂「確知」,個人所認定之程度並不相同,極可能包括受訪者聽聞他人轉述、或輾轉從報章雜誌知悉,而認為其可信度甚高者,亦可能多位受訪者所「確知」之行賄事件為同一事件。
四、過半數受訪者認為當事人會詢問「律師是否與法院很熟」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
受訪者表示,當事人 會詢問是否與法院很熟之
比率如下:
1.「超過80%」者:佔受訪者8.5%。
2.「60%〜80%」者:佔受訪者14.6%。
3.「40%〜60%」者:佔受訪者26.8%。
4。「20%〜40%」者:佔受訪者24.2。
5。「20%以下」者:佔受訪者26.1%。
五、當事人詢問是否與司法人員很熟時,近五成會回答「不熟」者;要求律師行賄時,七成受訪者將嚴詞拒絕
當事人詢問是否與司法人員很熟時,無人回答「很熟」,表示「很熟但仍須依法行事」者為27.3%,回答不熟者49.8%,拒絕回答者8.4%,回答其他(如據實以告,或趁機給予機會教育)者佔14.5%。
當事人要求律師行賄時,77.7%受訪者表示將嚴詞拒絕,委婉拒絕者佔10.4%,將案件轉介他人者3.1%,會為其尋找門路者1.4%,表示「要其自己找門路」、「不接此案」、「藉機給予教育」者佔1.1%。
六、當事人有罪卻要求無罪辯護者,七成三受訪者將拒絕接案;當事人自承犯罪情事時會勸其自白者73. 8%。
當事人告知有罪卻要求無罪辯護,表示仍願接案者佔27%,將拒絕接案者佔73%。當事人自承有罪時,會勸當事人自白者73.8%,其原因最多為「為減輕刑責」,其次是「為維護社會正義」;表示「不會」勸當事人自白者佔26.2%,原因最多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其他有「視情況而定」,「偵查犯罪應為國家責任」、「因 委任信賴關係」、以及「怕反遭重刑」等。
七、一成以上受訪者「有」教導當事人串證或以其他方法蒙蔽法院;當事人敗訴時有七成二受訪者會告知當事人係因法院見解不同
受訪者回答「有」教導當事人串證或以其他方法蒙蔽法院者,佔10.0%,其動機為「為當事人脫罪」或「求勝訴判決」。「無」者佔89.4%。
受訪者於當事人敗訴時,如何面對敗訴當事人之意見如下:(本題複選)
1. 最多者會「告以法院見解不同」:72.3%。
2.「自承無理由或證據不足」者:59.7%。
3.「告以法官有問題」:9.9%。
4.「不予解釋」:2.7%。
八、近六成受訪者認為 法院誤判比率在百分之 二十以上
在個人辦案經驗中,認為法院誤判比率如下:
1。誤判比率「低於10%」者:佔受訪者17.5%。
2。誤判比率「11%至20%」者:占受訪者22.6%。
3。誤判比率「21%至36%」者:占受訪者28.6%。
4。誤判比率「31%至40%」者:占受訪者11.1%。
51 誤判比率「超過41%以上」者:占受訪者20.2%。
從受訪者之經驗,認為10%以上誤判率者占82.5%,認為有20%以上誤判率者占59/9%。
九、減少誤判方法受訪者認為減少誤判的方法:
1.最多者為「改善警察及調查局等之偵訊制度」:242 人。
2.其次為「提昇司法人員之社會歷練」:121人。
3,第三位「減少法官辦案負擔」:104人。
讀律師問卷調查報告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