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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擾亂秩序 也算妨害公務?

法治教育小組

Q:學生於課堂上擾亂秩序且不聽制止,校方是否得以干擾公務員執行公務為由,將學生扭送法辦?
A:學生若只是課堂上擾亂秩序,不適宜以「妨害公務」為由,將學生扭送法辦。

法律觀點: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認為,學校係屬於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因此,學校實施教育之行為,目前認為是執行公務。不過我們認為學生於課堂上擾亂秩序,而由老師依其專業加以管教,這本來就是教育的本質,也是教師的職責;縱使學生如何不聽制止,老師仍須以適當方式教育他,而不會有所謂妨害公務的問題。
再者,因為妨害公務是一個犯罪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有犯罪的意涵。而犯罪在法律上是要透過主觀與客觀的構成要件檢驗,不是一有不服從或反抗的行為,就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不服從管教應該不涉及妨害公務,不能以妨害公務的罪名,而將之移送法辦。

教育觀點:
人生有三樂,其中一樂是得天下英才而教之,若得天下劣力而教之,不知為人師者會讓頑石點頭或棄之不理。由於儒家的影響,我國的師生關係特殊,如果師生關係決裂到動用公權力的地步,移送法辦的學生回歸到教室,師生彼此之間的關係、信任、尊重是難以平復,畢竟教學是一種技術和藝術,師生之間應以「說理」、「衡情」為優先,再「論法」,除非學生有具體的犯罪行為,否則實不應把學生當作「犯人」、「仇人」看待,同時教師也可以運用訓輔單位等支援機制,免得窮於應付學生問題而失去教學的熱誠。

處理建議:
教師仍應多以合理的輔導管教方式,解決學生在課堂上擾亂秩序的情形。而非動輒將教師變成執行勤務的警察或國家公務員,把學生的各種不適當行為套入「犯罪行為」,而施以法律上的刑罰。

延伸思考:
學生妨害秩序情節重大的情況下,可能包含傷害、毀損、恐嚇或妨害自由等各種犯罪行為,譬如說毆打師長或同學,或者破壞公物,比如說擋住老師並對老師說:「你敢走你試試看!」,但此時應該思考的是,是否只要一有犯罪的可能,學校就一定要將之移送法辦?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不過原則上不會有所謂妨害公務的問題。
關於學生在校園內有犯罪行為時校方該如何處理?這我們留待之後做一個較詳細的介紹。

Q:若學生受輔導管教沒有效果時,可不可以將學生移送警察局?需不需要家長同意?
A:學生受輔導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時,應先通知家長,在最後別無他法而不得已時,才能將學生移送警察局。如果只是單純不接受輔導管教的行為,是沒有移送警察局的問題。

法律觀點:
有關學生「違規」之行為,依其違規程度可以區分為:
1. 一般違規行為(僅違反校規或不聽從輔導管教行為)。
2. 不良行為(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所指行為)。
3. 虞犯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行為)。
4. 犯罪行為(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雖然教管辦法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老師在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時,可以移請學校將學生移送司法機關(原則上應該通知家長),但是我們認為這應該是要在涉及到虞犯行為以上,且確實管教無效而別無他法時,才能採取的手段。一般違規行為而管教無效的情形,適用其他款項所規定的方法就可以了。
另外,各縣市政府均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在移送警察局前,也可以送請該單位輔導,或是依照各縣市政府少年警察隊的留隊輔導辦法,由少年隊輔導。
教育觀點:
常說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教師輔導管教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什麼呢?是移送警局嗎?還是家長帶回自行管理?
輔導管教效果不彰時換個人管是否較好?換個人,換個方式,可能會使學生問題有所轉機,但是這個機制的運用應有先後順序:
學務處、輔導室的個別管教→由該生最信賴的教師協助輔導→知會家長嚴厲管教→少年輔導委員會→警局。
換言之,除非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單純的違規行為,不應該讓學生承受到司法上處罰,免得留下陰影。
處理建議:
在輔導管教上有困難的時候,老師應該善用教管辦法裡一、二十種管教方法或措施,移送司法機關或警察局,應該是涉及到虞犯行為以上之態樣才可採取的措施。
延伸思考:
學生上課時在課堂內走來走去,這當然是一個妨害秩序的行為,而實質上這樣的行為在輔導管教上有很多方式,譬如說老師可以先叫學生坐下,若學生不從,可讓他罰站思過,如果學生仍然不從,就可以考慮依教管辦法第十七條移請學校為記過處分,記過後並可要求家長來溝通,溝通完之後學生若不能改善,亦可考慮是否由家長帶回管教或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在教管辦法裡面列有很多輔導管教的措施,應該先依這些措施處理。
但如果學生的行為不僅僅是妨害上課秩序,而是有上述虞犯行為樣態且確實管教無效的時候,才可以考慮依教管辦法第十七條第九款移送司法機關。因此我們移送法辦是移送那些不良行為、虞犯行為或犯罪行為樣態。一個學生只是單純在上課時不肯坐著,甚至於走來走去,基本上並沒有不良行為、虞犯行為或犯罪的問題,這種屬於一般違規的行為,是不需要移送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