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廢除死刑不該只是口號

紀欣

陳水扁總統於本年律師節慶祝大會上,表示為落實「人權立國」目標,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所研擬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包括廢止死刑,並在過渡期間將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筆者相信所有關心死刑存廢的國人都記憶猶新,陳總統所言之草案在今年七月即已出爐並呈交總統,人權諮詢小組當時表示將由行政院提出官方版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若仔細追究,陳總統有關廢除死刑的宣誓已有三年歷史,只是始終流於口號,一無實質進展。筆者希望陳總統此次宣示不再只為與國際潮流接軌,而是我國認真考慮廢除死刑的開始,更盼望所有關心死刑存廢的國人,能與「停止死刑執行推動聯盟」一起監督政府的行動。
廢除死刑運動,在二十世紀末期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議題。聯合國於一九八九年通過「致力於廢止死刑之有關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呼籲各會員國廢止死刑;歐盟國家亦於一九九五年簽署「保護人權協議」,同意各自廢除死刑。根據「國際特赦組織」今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之最新統計,世界上已有一百一十二個國家在法律上或實踐上廢除死刑,其中七十六國全面廢除死刑,十五國僅保留戰爭時之死罪,二十一國雖未廢除死刑卻已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國家只剩八十三個。在保留死刑的國家中,以美國、剛果、中國及伊朗四國處決人犯最多,約佔全世界處決人數的百分之八十。據法務部統計,我國過去十年被處決人數將近三百人,此數目尚不包括經軍事審判處決的人數,因此,以人口比例而計,我國處決人數在世界上可謂名列前茅。

自1991年以來,台灣執行死刑人數:
年份 死刑執行人數 年份 死刑執行人數
1991年 59 1998年 32
1992年 35 1999年 24
1993年 18 2000年 17
1994年 17 2001年 10
1995年 16 2002年 9
1996年 22 2003年1-8月 5
1997年 38 總計 302

任何國家在廢除死刑前,均經過相當激烈的論戰,畢竟死刑有數千年的歷史,一直被認為是對重大罪行的必要懲罰,且能嚇阻犯罪。然而,近年來許多國家之政治領袖均認同:死刑並不能嚇阻犯罪,而且「殺人償命」的報復哲學,反而助長社會暴戾之氣,不該作為公共政策﹔他們努力排除眾議,以修憲或修法方式廢除死刑。據調查,英法德義等國在廢除死刑前,民眾強烈支持保留死刑,但現都已改變對死刑的立場,而各國的犯罪率亦未提高。主張廢除死刑的「紐約客」雜誌,經常在社論中批判美國政客只顧討好民意而不顧理想,並表示「死刑在西歐國家,現已不再是一個政治話題」,因為「任何人只要在沒有死刑的國家中長大,均認為死刑就像黑奴制度一樣野蠻。」
我國在「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下,廢除死刑一直不是主流意見。法學者在討論死刑制度時,亦多從死刑程序的保護著手,要求死刑判決必須符合正當程序,慎重執行,而避談全面廢除死刑。今年一月,美國依利諾州州長大赦一百多名死刑犯的次日,國內蘇建和案大逆轉,死刑存廢終於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而刑事訴訟法亦快速通過修法。三月,法務部召開「檢討死刑制度」公聽會,與會者建議應先調整司法人員心態,從檢察官不求處死刑,法官不判死刑的方式做起,讓台灣慢慢導向無死刑的社會。但從法務部當天發表的民調顯示,高達九成的司法官反對廢除死刑,該建議似緣木求魚,亦顯示上位者若真有意廢除死刑,必須在法律上採取必要的措施。筆者以為政府與其一再喊口號,不如認真考慮以下幾個具體可行的方向,以漸進方式,走向廢除死刑之路。

一、減少死刑罪並全面廢除唯一死刑罪
死刑罪偏多及唯一死刑是我國刑事制度備受批評的兩大原因。在保留死刑的國家中,通常僅有殺人罪才能判處死刑,而且非唯一死刑。
雖幾經修正,我國普通刑法及特別刑法仍有數十種罪行得求處死刑,其中不少罪行並不涉及殺人或致人於死。另外,刑法中之海盜致死罪及海盜結合罪至今仍為唯一死刑,特別刑法中更有多項唯一死刑罪。我國要想向現代法治、人權國家邁進,就必須(1)將死刑罪侷限於故意殺人,或在進行重大罪行中殺人之犯行;(2)全面廢除唯一死刑罪,以免繼續背負枉顧人權,違背憲法之名;(3)刪除不當與多餘的特別刑法,對於尚有保存必要者,則應改定於刑法中,使刑事法規早日一元化。

二、無期徒刑終身不得假釋可作為死刑之替代
美國法院在宣判無期徒刑時,同時宣判犯人可否假釋,如可假釋,監禁多少年後可以申請假釋,終身不得假釋為其中一個選項;聯邦最高法院亦判決,如法官未主動告訴陪審團無期徒刑可以終身監禁,致使犯人被判死刑,該死刑判決即因違憲而無效。美國民調亦顯示,當民眾被告知無期徒刑可終身不得假釋,支持死刑的人立即大為減少。
我國無期徒刑適用於一般假釋,犯人只要監禁十五年,累犯監禁二十年,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這種制度產生不少問題:(1)無期徒刑無異於十幾年之有期徒刑,假釋權又操在法務部手中,造成行政權可以左右司法權;(2)法官在面對相對死刑時,往往不願將罪行重大者處以無期徒刑,而直接處以死刑;(3)有法官以為無期徒刑與十幾年徒刑無異,而一再輕判無期徒刑,造成罪刑不相當;(4)民眾無從選擇,只好支持保留死刑。
不少國人甚至法界人士認為用納稅人的錢養犯人終生不合理,其實據統計,美國從判決、上訴、再上訴、到處決一位犯人,需花上二、三百萬美金,至少比終身監禁昂貴五、六倍,而死刑花費太大已成為美國主張廢除死刑的主要訴求之一。近年來我國亦有不少死刑案件三審定讞後仍然翻案,例如蘇建和案就纏鬥了十二年,除自強案亦已將近九年,政府之花費想必相當可觀,只是相關數目從未公佈,民眾不得而知。依筆者看,監獄擁擠、獄方難以管理終身監禁犯人才是終身監禁將衍生的嚴重問題,政府宜先研議各種配套措施。

三、死刑判決應該避免誤判、重判
誤判一直是死刑政策中最為人詬病之處,畢竟人命一旦剝奪即不可逆轉,而我國過去因證據力規範不夠嚴格,刑求逼供之事時有所聞,法院在審理重大刑案時,又常受政策及輿論影響,甚至為殺雞儆猴而速審速決,這些弊病在刑事訴訟法修法後應已有所改善。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避免誤判,又要法官不積案,檢警必須調整心態,改善辦案技巧,全面引用DNA測試,使案情清楚呈現,讓法官做出正確判決。為避免誤判造成冤死,筆者支持「停止死刑執行推動聯盟」訴求,在全面廢除死刑之前,應立刻停止執行有疑義之死刑案件。
有關重判,我國刑法第五十九條就是為避免量刑過重而設,當唯一死刑被廢止後,法官更應在判決前,慎重引用該條文,考慮足以減輕被告其刑之所有事由。另外,「停止死刑執行推動聯盟」提出法院應儘可能不判決死刑或發回更審的建議固然很好,但如上所述,要反對廢除死刑的司法官主動作此配合恐不容易,政府應考慮在全面修法廢除死刑前,先通過暫停判決、執行死刑的法令。

四、刑事政策應兼顧現實與理想
根據法務部發布的民調顯示,贊成死刑的民眾逐年增加,目前有八成左右,其原因應與國內治安惡化有關。依筆者看,司法人員保守,與我國法律教育相信「治亂世用重典」有關,而民眾支持死刑,則與缺乏資訊及引導有關。要想逐步廢除死刑,司法人員養成教育上,必須加強人權、法治觀念及文化陶冶。至於民意轉向,則應儘速引進廢除死刑國家的相關史料、聯合國及歐盟發表之決議及研究報告,讓國人在掌握較全面之資訊後,對死刑存廢問題能有進一步之思考。
死刑存廢是重要之公共議題,各政黨及政治人物應有刑事政策需兼顧現實與理想的認知,勇於表達意見,彼此辯論,並引導民意,使我國早日邁向無死刑的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