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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橫看成嶺側成峰」

劉靜怡

果真「橫看成嶺側成峰」
─大法官審查過程觀察小得
文◎劉靜怡
此番立法院大法官同意權行使大戲終於在貌似「行禮如儀」的形式下落幕,筆者有幸受邀參與大法官人選監督聯盟所組成的評鑑委員會,隨後隨同台權會和女學會擔任該聯盟的立法院審查過程觀察團成員,就此次整體審查過程多少累積了些許觀察心得,或有分享之價值,至於針對司法權人選提名審查制度的檢視及日後發展方向建議,則有待另行為文深論之。
立委不乏荒腔走版演出
在遵循憲政常軌的民主法治國家裡,行政權和立法權重視肩負憲法解釋責任的大法官人選,正常且合理,此次提名審查過程中數度出現的兩權緊張狀況,或可視為我們這個社會越來越重視司法權角色的表徵,值得可喜,然而,即使此次立法院各黨團收起黨紀,不再重演過去的人事權同意案醜劇,卻仍出現不少荒腔走版的演出,所以,我們或許仍該深究,這個國家是否真的關切「誰」以「何種方式」在乎大法官是「誰」。
首先,此次總統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提名大法官人選,引發若干被提名人是否適合所提名的款項的爭議,筆者認為這個現象不僅突顯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內容可能過於不切實際和僵化,而有修正必要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或許可以促使我們反省,與其討論此次被提名人是否獨缺某特定領域的代表〈例如執業律師出身者〉的問題,是否不如思考以下觀點:提名大法官既然屬於總統權力,如何善用此一權力,達到既使程序服人,也產生出最足以捍衛憲政理念的提名人名單,原本需要有智慧的行政權深思熟慮,甚至,針對既應具有獨立精神又不免具有高度政治意義的大法官人選,如何提名背景條件優良且憲政態度和人權理念和自己接近,而且最有機會通過立法權審查同意程序的被提名人,風險更該由手握提名權的總統全然承擔。總統提名時固然應該充分說明提名的理由,以利國人審查和監督,但是以目前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相繩,以致於無從增加被提名人名單的深度和廣度,是否妥適,似乎不無辯論空間。再者,相較於美國國會針對聯邦司法權人事案設有審查委員會(confirmation committee),相關審查程序規定和進行方式也相當慎重的憲政傳統,以及德國日本等國的類似制度,我國目前失之簡陋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以及未能積極思考如何累積建立良善的審查慣例,都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其次,具有真正「審查實力和誠意」的立法權,透過國會正常的政治力運作和集體理性,發揮監督制衡作用,並透過同意權的行使,決定誰最有資格發揮大法官的獨立超然精神,誰才是最合乎人民憲政感情和憲政期待的人,應是國人期待最殷之處。此次立法院各黨團雖然未祭出黨紀,但不乏遊走體制邊緣的作法,不僅和上述各國審查司法權人事案的嚴肅國會聽證審查程序無法比擬,和被提名人互動詢答過程中整體出席率極為低落,也令人不禁對立法院的審查誠意大打問號。此次立法院以全院委員會即問即答的方式進行審查,不僅受限於詢答時間,所提問題更不乏出現近乎侮辱被提名人和國人憲政智商之嫌者,根本無法達到專業審查的效果,因此,如何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以專門委員會及聽證會的方式進行審查,應為立法院應該整體思考的課題。再者,此次立委諸公提問的問題中,不乏發問內容公報私仇、不夠專業、政治意味太濃厚,或者發問態度不佳的情形,令人對立法院的「反智」傾向,感到憂心;而最後整體投票結果也顯示立法院極不在乎民間監督聯盟針對法政專業社群進行問卷的結果所展現的參考價值,甚至根本無視於自己所屬黨團所做的民調結果,幾乎足以證明立法院的政治醬缸性格不改,也頗令人失望。
立委對憲法認知狹隘
或許,身為憲政社會「公民」的我們,很難期待立法院初試啼聲即有傑出表現,然而,期待立法權日後能夠建立良善的國會機制,檢驗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過去至今在其專業領域內外的言行舉止和社會參與,研究被提名人的學說論述和憲政價值符合與否,透過真正有深度的好問題,揭露這些準大法官的憲政觀、階級觀和性別觀,更測度出他們對人權的堅持程度,卻是我們對立法院應提出的基本要求,因為,這樣的機制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檢驗提名的總統葫蘆裡賣什麼藥,檢驗被提名人適任與否,更可以檢驗發問的立法委員憲政觀和人權素養如何,甚至看出數者間落差對未來釋憲方向的影響。
以此次審查過程涉及性別的提問所顯現的傾向來看,似乎便可證明立法權本身對憲法中的性別人權問題認知狹隘或有所偏頗。首先,發問立委甚少以性別議題進行詢問,即使少數立委對於終止懷孕、代理孕母、色情和性騷擾議題有所著墨,但卻可以輕易從提問內容和詢問對象上,看出其所隱含的性別刻板觀念。其次,上述現象似乎呈現出我們這個社會對性別議題仍限於單面向和粗淺化的理解,而多數特別針對性別議題提問的立委,多數僅點名詢問三位女性大法官被提名人回答,則是顯示其認為性別議題是應該專由女人解決的女性問題這種強化刻板性別分工的思維,未能充分理解性別和權力兩者之間深沉微妙的關係。或許,我們若是真正關心性別議題,似乎應該用更精緻的方式探論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性別意識」,更該明瞭只佔五分之一比例的女大法官,在面對挑戰大法官會議性別觀的爭議時,對於提升兩性平權和解構性別枷鎖,還是不具有主導力量,甚至,女性抱持全然男性化的意識型態,也不乏其人;其他被譏為老男人且道貌岸然的男性大法官,究竟抱持怎樣的性別觀,是不是能夠理解和贊同女性意識的男人,毋寧更具有決定性。所以,性別非但不是「量」,更是「質」的問題;不僅是物理問題,更是化學問題,甚至,我們還該留心的是,在兩性平等的政治正確意識催化下,性別平等的態度,甚至是可以偽裝出來換取審查同意的。過去至今難得受到正視的性別問題猶且如此,遑論其他更為古典或者爭議更烈的憲政爭執和人權議題?
這場戲是暫時落幕了,有點橫看成嶺側成峰,但未來的路卻還很長;無論現況如何,法律人對於如何找到理想的大法官,絕不該氣餒放棄。但是,如何建立讓公平獨立的司法權得以成長延續的肥沃環境,期待豐美的憲政人權果實,卻是台灣這個生活共同體裡對憲政建設和人權未來有所期待的每個成員,難以推卸的道德義務。
(作者為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專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