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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輸的,不只是劉泰英

林靜萍

眾所矚目的劉泰英聲押案,日前「終於」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三度開庭,裁定將劉泰英收押禁見後,暫時告一段落。相信這兩個半月來,許多民眾的心情,都會隨著本案持續在一、二審法院間來回擺盪,而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劉泰英本人一樣,有種忽冷忽熱、宛如洗了場三溫暖的感覺,然而正因為時間拖得太長、「洗」得太久,所以即便此刻台北地院作出准予羈押的裁定(被告方面仍可抗告),但包括筆者在內的多數人,卻早已被台灣司法搞得頭昏眼花,弄不清劉泰英究竟該押?還是該放了?
首先,令筆者不明白的是,此次審理本聲押案的法官固然以劉泰英涉嫌重大,且有「積極干擾證人的舉動」為由,將其收押禁見。然而,如果這樣的羈押理由真夠充份,為何之前兩次審理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居然連刑事被告在被傳訊後,有極大可能會「四處走動」、「蒐集情報」的「常識」都沒有?而非要等到他們「干擾證人」的行為已然發生,才以有串證之虞為由,准予羈押?
第二個令人不明白的是,既然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每次聲押開庭時,都能補充劉泰英涉嫌其他犯罪的「不法事證」,為何不早在去年十一月底第一次聲請羈押時,就把相關事證一併交由法官審查,提高法院裁定收押的機率?而要像「擠牙膏」似的,一點一滴地透露給法院,也一點一滴地浪費寶貴的訴訟資源?反之,若台北地檢署在第一次聲請羈押劉泰英時,根本無法掌握足夠將其起訴、定罪的證據,則檢察官是否應先運用監聽、跟監、搜索、扣押的方式,儘可能蒐集劉泰英「犯罪」的事證?而非過早傳訊劉泰英,造成打草驚蛇、不押人就辦不下去的結果?
此外,最令人憂心的是,從本案檢察官屢敗屢戰、一心求勝的態度看來,隨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越來越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發展,未來刑事被告若無財力聘請優秀的律師甚或律師團保護其權益,勢必更加無法與資源豐沛且一心求勝的檢察體系相抗衡。然而,遺憾的是,立法院雖在上會期末通過富含「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將檢察官訴追犯罪的角色加以強化;卻又將資助貧窮弱勢民眾打官司的「法律扶助法草案」束之高閣,造成無資力被告與檢察官在訴訟上的地位越加失衡。今日財力雄厚、擁有龐大律師團的劉泰英尚且成為檢方強力聲押的階下囚,他日一般升斗小民又將如何自保?
僅僅一個羈押劉泰英與否的前置問題,就已引起外界對司法的諸多批評,未來,檢察官及法官在承辦曲折複雜的新瑞都案及其衍生的案外案時,豈能不更審慎乎?(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