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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無期徒刑的擺盪

蔡順雄

據報載,苗栗地方法院張珈頊法官日前對於男子溫焜龍觸犯殺人強姦棄屍、強盜強姦罪兩案併案審理結果,在法定刑爲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選擇中,雖 然認爲該名被告行爲令人髮指,但張法官基於其對人權保障、預防功能、刑罰教化等各個論點所產生的確信,仍然選擇判處被告兩個無期徒刑。張法官並主動在該地院網站上的『荷楓格格』專欄表達其 個人意見,以示願意接受社會各界公評。

果然,不只在民風淳樸的苗栗,甚至在台北的司法界也引起廣泛的議論。

我們樂見這樣的討論,更認同張法官勇於對其所下判決負責的態度。我們在這份判決中看不到以往法官只是象徵性的在判決書的最後,制式化的引述刑法第五十七條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云云,即率而援爲其科刑的『心證』。我們甚至可以想見張法官在下此無期徒刑的判決前,心中所爲的擺盪!

死刑還是無期徒刑?死刑是否是一個殘虐的刑罰?

自從古典學派中所謂『應報刑論』,到所謂近代學派的『教育刑論』,各國的刑事政策、法律見解,爭訟盈庭。在台灣,雖然法務部長陳定南曾提出三年內要廢除死刑,可是、在眾多內在外在壓力情況下,甚至連『全面暫停執行死刑』都難以實現。雖然繼九十一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法務部已擬提出修 正草案,將刑法「海盜罪」中之「故意殺人」等結合犯唯一死刑,修正爲相對死刑,將來修法通過後,台灣可謂已無唯一死刑之條文(九十二年二月 二十三日自由時報第十頁)。但是,台灣仍存在死 刑!這在聯合國已於一九八九年通過『致力於廢止死刑之有關公民及政治權利之國際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通稱『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並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的時代洪流裡,台灣顯然仍在頑強抵抗著。

不但如此,學者更認爲我國規定死刑的法律條文數以及實際上的死刑執行案件,都是名列世界前茅 (李茂生教授『死刑廢止運動的社會意義』,刊於律師雜誌八十九年八月號)。果爾,這眞是一個令人感到憂心的情況,因爲,『治亂世用重典』一直是死刑 維持論者所舉起的大旗之一。我們不禁要問:台灣 的『亂世』還要多久?而那麼多的死刑條文及執 行,也確實使台灣的治安眞正有所起色嗎?如果沒有,除了報復以外,我們實在找不到維持死刑的正當性何在!

我們誠摯的希望:在執行面上法務部能確實做到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而在立法政策上,應該是將有期徒刑的十五年、二十年上限(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參照)提高,以及將無期徒刑的假釋要件(執行逾十五年、累犯執行逾二十年,刑法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參照)提高,才是眞正解決問題的方法。

(作者爲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