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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施政績效與司法改革間的緊張關係

郭怡青

法院積案問題嚴重,案件的速審速結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惟自去年底法務部長陳定南和司法院因速審速結引發論戰、司法院懲處八位辦案稽延不結的法官、到最近榮星開發弊案歷經長達十六年終於判決確定等等司法新聞不斷地出現在媒體,人民要求法院速審速結呼聲高漲的同時,卻也對於政治力的運作對於司法改革的影響感到質疑。日前又傳前總統李登輝於接受媒體專訪時指出,不要用司法改革這句話來欺騙老百姓,司法改革只是增加陳水扁總統的問題,陳總統以為都不用花本錢。李前總統的這段發言解讀起來似乎是告訴陳總統,最近陳總統大刀闊斧地進行那些以司法改革為名的動作,若稍有不慎將有可能反傷害到自己,而要求陳總統三思後行。

姑不論各大媒體就上述談話是否斷章取義,惟由媒體上所報導的李前總統這番話,似在暗示司法改革有政治力介入的發言,道出了人民的心中的疑慮,卻也模糊了問題的焦點。由於榮星開發弊案已經判決確定,他的談話對於榮星案的發展已無甚意義;推測這些話應該是指向正在偵查但尚未進入審判程序的新瑞都案、劉泰英遭羈押乃至高雄市議長賄選案等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榮星開發弊案與新瑞都等案進行的差距,在於前者已經判決確定,後者卻仍尚未偵查終結;需知偵查程序乃警調配合檢察官代表國家實行犯罪追訴權,是一種行政權的運作,檢察官自應盡速偵結起訴,以符人民期待,是行政權對於檢警調蒐集證據、偵查乃至起訴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亦無可厚非;但起訴後在審判程序中,由於法官所扮演的角色與檢察官並不相同,依據憲法的規定,法官的職責在於依法獨立審判,故法官實無需「體察民意」,給予人民快速而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當然,這並不是說「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而不用要求案件的速審速結,惟如法官不能依法獨立審判,速審速結的要求便沒有意義。周伯倫涉及的榮星案雖然纏訟長達十六年之久,這樣遲滯緩慢的訴訟程序也招致社會各界批評,但從法官的角度,這只不過是結了一個纏訟過久的案子而已,似乎沒有必要把法院這個結案的動作與政治力聯想在一起,這樣的聯想對於多數盡責地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並不公平。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成就一個廉潔而有效率的司法體制,是一種常態性且係持續性的工作,也並非一蹴可及;不管輿論對於榮星案終獲確定判決的評價或觀感如何,從司法改革的大方向言,這只不過是改革的一小步,司法改革成效如何仍待長期且繼續的觀察。而司法改革的基礎建立於司法獨立上,雖然有許多人對於司法獨立是否會受政黨輪替等政治力因素影響而質疑其存在性,但純就體制設計而言,法官審理案件會受到外力干擾的可能性並不高;以最高法院為例,其甚且以保密分案制度避免外在力量干涉審判。不容否認,外在政治環境的改變會影響法官,但卻是使更多的法官體認獨立行使職權的可貴及審慎性,可謂為正面的影響。例如對於強盜強姦殺人此種犯行重大的被告僅判處無期徒刑,使輿論嘩然的張法官,姑不論該判決結果是否令人信服,其公開表示判決願意接受公評及檢驗此點,凸顯出法官對於獨立行使職權的重視,未嘗不是件值得欣喜的事。至於指政黨輪替形成的政治力會給予司法權強烈而直接的影響,我們認為,這樣的認知不但是對司法公信的傷害,也會使大多數盡責地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法官們感到氣餒,只會造成司法權的損傷及人民權益受影響的雙輸局面。(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