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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的年齡比理念重要?

顧忠華.林靜萍

顧忠華、林靜萍
日前有立委在其提案的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中,限定司法院正副院長之資格,提出應有六十五歲年齡上限,且至少應擔任大法官三年以上等要件,因而引發各界爭議。為避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提名淪為政治角力工具,在此,我們對立委此項提案,表達嚴正反對之意。
事實上,立委提案限制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年齡上限或要求曾擔任大法官三年以上,不僅欠缺正當性,也無任何實益。就設定年齡上限來說,首先,放諸國內法律,既未對總統、副總統及其他四院正副院長之年齡設以上限,何以「獨厚」司法院正副院長?令人費解。再比較其他各國相關法律,除德、日對於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之法官設有四十歲以上的年齡限制外,也未見設有上限之立法例存在。此外,法律人的養成需要時間淬鍊,一般的法官縱有「優遇」的特殊規定,亦非以六十五歲作為其強制退休年齡,不知地位「崇高」的大法官,為何待遇竟不如一般法官?況且,真正令人敬仰的法學大家,六十五歲後仍汲汲於法學鑽研者所在多有,如此限制,豈非否定其對法界之貢獻?
再就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至少應擔任大法官三年以上的資格要作而言,首先,自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之規定看來,憲法對於正副院長僅要求其應為大法官,並無其他設限,亦未見得以法律增加其他資格限制之授權,在此前提下,如以法律增加憲法所沒有的限制,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實啟人疑竇。況,正副院長除身負大法官之職責外,更重要的是,尚須處理諸多司法行政事務,然而「擔任三年以上的大法官」,與行政能力無甚關連,如此以不當的專業要件排除對更適任、更優秀人才的選拔,豈非無端束縛總統提名人選的可能性。
眾所週知,目前法界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加速司法改革的腳步,讓人民對刷新司法的殷切期盼得以落實。尤其,現階段正邁入司法改革的關鍵期,因此,我們認為,下任司法院正副院長除須符合憲法及法律明文規定的要件外,其所應具備的資格,除了:一、勇於維護人權,具備民主素養、憲政理念及專業能力。二、具強烈使命感捍衛司法獨立,並能有效提高裁判品質、改善司法審判環境。三、具強烈司法改革理念,對落實司法改革不畏譏謗、不計個人得失。及四、知人善任,具有卓越領導能力之外,別無其他年齡或資歷的限制。
因為對一個好的領導人而言,是否具有卓越的領導力以及勇於改革的決心,實在遠比其身分證上的年齡要來得重要多了!而司法院正副院長身為司法機關的最高領導人,自然亦應以相同原則作為選任標準。遺憾的是,在這次立委提案限制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資格要件當中,我們不但看不到其對領導人的資格提出任何指標性的要求,反而造成排除更多適任人選出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可能性,這樣的結果不論對國家或人民都是莫大的傷害,立委諸公在審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時,豈能不慎乎!(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召集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