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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後

蔡嘉雯

九十二年初春,纏訟十餘年的蘇案無罪判決在台灣社會投下一記響雷,正當社會民眾以及司法界人士都還在議論紛紛之際,半個月後,宋七力案無罪開釋的結果又再一次引起社會震動。此兩個大逆轉判決皆是在刑事訴訟法的舊制度之下所做出的結果,目前還未成定局,但立法院已經於今年初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變動條文達一百三十餘條,堪稱歷年來最大變革,究竟刑事訴訟法新制的面貌為何?今年九月一日施行後又會對個案造成什麼影響,實值得觀察。
刑事訴訟法新風貌
建構第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
未來走向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第一審須是堅實之事實審,因此此次修正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原則上應行合議制。並明訂準備程序中應行處理之事項及程序,以達刑事審判集中審理之目標,也是制度設計核心。
強化強制辯護功能
為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關於強制辯護機制的加強是關鍵,此次修法正好彌補實務上忽視弱勢被告辯護權的缺憾。日前因為強制辯護被判死刑定讞,經非常上訴發回更審,獲改判無期徒刑的張志文案,正是新制所要保障的最適案例。
無罪推定原則明文化
「無罪推定原則」的條文化,堪稱此次證據章節修正中,最具象徵意義的法條。雖然舊法中已經蘊含無罪推定的精神,但司法實務上,「預設立場」的判斷卻比比皆是,此次無罪推定原則入法,將「精神」變成「規定」,就是希望使法官更為中立,將來由掌握強大公權力的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才能推翻無罪的推定,對被告人權更有保障。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落實
此次修法明訂的「交互詰問條款」,更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明確規定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次序、方法、限制、內容,改變目前由審判長主導訊問的現象。未來公判庭交給當事人,法官只居於中立聽訟的角色,不再「球員兼裁判」,檢察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必須就所有的人證和物證,盡其可能的交互詰問、相互攻防,來幫助法官釐清案情的內容。
嚴格證據法則的採取
為了讓證據好好說話,嚴格證據法則的採取也是這次修法的大進步,對於未來檢警辦案及法官判案依據影響甚鉅。首先,自白的證據效益大幅縮減,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自白乃出於自由意志,自白此能採為有罪判決的依據,減少自白瑕疵之爭議;而且對於嫌犯作筆錄和訊問時,原則上警方最少要有二人在場分別進行,防止刑求逼供的情況一再重演;證據排除法則也有限度的納入,未來非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受到挑戰而為法院摒棄不用的機會,大幅增高。

此外,增列美國行之有年的「米蘭達條款」,要求未來司法警察逮捕、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若未告知民眾相關權利,當事人的陳述即不得做為證據;並刪除行之有年的「情有可原條款」,限縮不得令證人具結的範圍,未來被告的相關親戚、同居人、受雇人或共同被告出庭時,除非拒絕證言,否則作證時都應具結,一旦被發現作證說謊,都要受偽證罪追訴,凡此都針對實務上的問題對症下藥。
健全刑事鑑定及司法警察採證之規定
在新法著重人權保障的精神下,此後檢警已經不能再過度倚賴人證,必須努力提升在黃金期間科學辦案的能力。因此修法另一重點即為健全刑事鑑定及司法警察採證之規定,使司法警察採集指紋、腳印、唾液、尿液、聲音等跡證,均有法可依,避免侵犯人權。
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
日後將以公訴制度為主軸,自訴制度退為輔助制度,以免自訴人濫行自訴,浪費訴訟資源。
此次刑訴修正美中不足之處
我們的確可以看到,新法逐步在落實司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大幅度朝向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調整刑事訴訟制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顧立雄律師也肯認,本次修法結果整體看來是有建設性的,不過部分條文的修正內容,有失之周嚴或違背訴訟法理之處。

法官裁量權過大
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採為罪證,例外情形,可酌採為證據。具體個案是否可以採為證據,應由法官審酌依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判斷可不可以做為證據。關於此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法學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所組成的刑事訴訟證據法則小組代表王兆鵬教授認為由法官權衡決定,其標準模糊不清,而我國法官主觀性非常強,驗以這幾年重大案件法官常作出驚人決定,造成社會極度不安,因此實有設定明確標準,限制法官裁量權的必要。邱太三立法委員也認為,這次修法的傳聞證據法則有很多例外情況,可能給法官上下其手的空間。
檢察官不能授權鑑定人實施搜索
新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允許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關於此點,王兆鵬教授認為,「檢查身體」與「進入住所」皆為「搜索」行為,既然搜索權早已回歸法院,檢察官又何能授權鑑定人實施搜索?而且實施鑑定之時間,多為檢察官在深思熟慮後,始「選任」專業鑑定機關,完全無任何「急迫性」可言,為免人身與住居之權利因鑑定受到侵害,仍應取得法院之許可後始可為之。

面對刑訴新制上路,大家準備好了嗎?
「舊的審判文化有很多還沒有按照新的立法精神改過來,新的立法精神沒有被很多實務人士貫徹,所以現在非常混亂,無法瞭解是法的問題?是人的問題?還是二者都有。」王兆鵬教授的話引人深思,如今既已決定自九月一日起將全面實施新制,究竟各方人馬是否作好了進入新戰場的準備?
檢察官人力吃緊
據報載,法務部估計,今年九月新法施行後,檢察官將不足兩百人之多,至少需三年以上時間才能補齊。一方面公訴組人力無法在短期內補充,同時也將面臨適應新法及進行教育訓練等問題。邱太三立委提出:「如果目前不給時間訓練,將來還是要給時間改進。目前法務部認為初期七十幾個檢察官,每個地檢署有四至五個,偏遠地區也不需要那麼多,沒問題。但未來8個月時間很匆促,能否訓練好,值得觀察。」
律師趨於弱勢
「法務部和司法院有很嚴密的組織、龐大的資源,以及長期性的和立法院互動,律師公會這方面非常的欠缺。但將來規則是審檢辯三方適用,律師的聲音能否被適當的聽到和尊重,這是我非常憂慮的地方。」王兆鵬教授如是說。的確,未來法庭攻防戰,法官和檢察官可能還是會聯手,律師承受壓力較大。邱太三立委也質疑「交互詰問需要的技巧愈來愈高,將來律師訓練是六個月職前訓練,(1個月上課,5個月實習),如果一出來就能自行開業,實是草菅人命。中生代律師都未能應付此種修法,年輕律師有能力承受?」因此律師的能力和素質若未能提升,在新的訴訟生態下恐怕會遭受到嚴酷的挑戰。
訴訟正義階級化的隱憂
新制規定了交互詰問制度,打官司變得愈來愈難,對一般人最大的影響,就是未來上法院打官司,恐怕都得請律師。令人憂心的是,請不起律師打官司的民眾在訴訟上將居於劣勢,因此未來司法院和立法院勢必積極推動法律扶助法草案的立法程序,才能使民眾的訴訟權獲得保障。

此次修法的幅度之大,是歷年來僅見,從保護人權的角度著眼,此次修法配合現代思潮和刑事訴訟法制的更新,確實標誌著一種進步。只是審檢辯三方準備好了嗎?法律在未來能否確實被執行,仍是掛在我們心頭的大問號!(採訪:蔡嘉雯、林靜萍/撰文:蔡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