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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初步~「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座談會

編輯部

【編按】為了能夠加快台灣鑑識制度的改革,民間司改會將持續相關的研討及行動。刑案的現場處理是鑑識的第一步,民間司改會試著擬出一個「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並特別在1月14日舉辦這場座談會,邀請專家提供寶貴的意見。

主 持 人:黃三榮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與 談 人:
李俊億教授(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系主任)
孟憲輝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科學實驗室主任)
程曉桂科長(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
高一書技士(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
謝松善主任(台北市警局鑑識中心)
許敏能股長(台北市警局鑑識中心)
記錄整理:徐偉倫


黃三榮律師:
在過去有個說法,認為破壞刑案現場最嚴重的往往是第一個抵達現場的員警。因此我們民間司改會以提升警察科學辦案為目標,希望為首先抵達現場的員警提供一個「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我們的目的不在要求所有員警做到鑑識的工作,只是希望提供員警一個維護犯罪現場的綱領。接下來請各位來賓發言。

規範與現實的落差

程曉桂科長:
首先我認為,要做的與實際做得到的,必須有一致性。過去在,我們為警政署制定「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一版時,那時的觀念就像在編百科全書,把外國所有的文獻都塞進來。但實地到國外考察後,卻發現國外在處理現場時,也相當重視「視情況而定」的概念。也就是說,國外也不敢用硬邦邦法律條文限制,因為各情況不同、嚴重程度不同、機關的人力、物力、管轄權也不同,甚至員警所受的教育訓練也不同。所以,拿捏的尺度要有彈性,才能周延。

高一書技士:
事實上在去年,我們實務界就花了非常多工夫在修訂「刑事鑑識規範」,開會不下二十次,可說字字斟酌。顧及將來監察院必定以此準則逐一檢視員警的採證過程,所以修訂規範的時候,我們就以執行者的角度,包括基層員警、分局偵查員和警察局鑑識人員等,依據他們目前的人力物力,看看實際上能做到什麼程度。若無法做到,必須考慮採取彈性的規定方式。

因此在民間司改會初步擬出的「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中,提到抵達犯罪現場後,應冷靜謹慎地進入現場,「應攜帶」的裝備有「現場初步處理紀錄簿、照相機及錄音機或攝影機、現場封鎖帶或警戒繩索、帽套、手套、鞋套」。如此規定似乎缺乏彈性,我們會考慮將「應攜帶」改成「應視實際需要攜帶」以下裝備...。這是因應每個地方各單位的器材不一定完備且每個刑案現場繁簡不一之故。又如其中規定,進入現場前,「應先穿著帽套、手套、鞋套。」我們會考慮改為:「應先穿著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手套、鞋套等)」。這是因為到底該穿戴什麼,必須視現場情況以及實際需要而定。

許敏能組長:
依我十幾年經驗觀察,其實在做鑑識工作的人都很有心。什麼保護人權、發現真實的事,我們也都沒忘。我看民間司改會擬出的「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也認為每條都很好,但是要訂準則,就一定要顧及可行性。每個現場變化非常大,如果真像這準則規定的那麼死,那問題會很大。某次我聽李昌鈺博士演講,他說現場處理何必一直要求快?人死了屍體是不會再跑開,就擺在那裡,應仔細想清楚再做嘛。但有時候人又還沒死,在救人為先的原則下,動作不快一點,傷者又可能救不活?有時候只有一個員警到現場,又要封鎖、又要送醫院、又要拍照,怎麼做的來?而且現在最早到的往往是119救護人員,很多問題就出在救護人員,因急救造成的現場破壞或污染有時是不可避免。因此存在的問題很多,如果要訂一個完美的準則,絕對很困難,如果訂了做不到,我認為不如不訂。

謝松善主任:
我也補充一下消防人員的問題,因為消防隊現在有替代役,他們往往訓練不足,所以很不注重現場保全。此外醫護人員也有問題,他們為了快速救人,對傷患的衣服經常隨便丟棄,但衣服對鑑識人員而言是個寶貝,我們只得到醫院垃圾桶裡翻,但這時衣服已被污染。這問題近來相當嚴重,所以我認為民間司改會同時也該注意消防醫護人員的問題。

準則規範的對象

高一書技士:
第一個抵達刑案現場的警員該做什麼?這問題同時也是基層員警定位的問題。事實上各地分局都有刑事偵查員,他們到現場的時間絕不會比派出所員警慢多少,而且每個基層偵查員至少都受過一個月的「刑事班」訓練,包括刑案現場處理方法的實作課程,這從民國八十七年至今已有十幾期了,因此由偵查員來處理現場應該比較不會有什麼問題。至於基層員警要做哪些事,就在於他們的任務要如何與刑事偵查員劃分。

因為明文的行政命令有拘束力,所以在警政署的規範裡有對員警的最低要求。在警政署的「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現場處理該章中,主要要求基層員警作到兩件事,救護傷患與封鎖(保全)現場,僅此而已。

李俊億教授:
由於大部分員警都沒受過刑事鑑定訓練,因此我也認為最好讓他們的任務單純化,只要列出少數項目,如保全現場、救護傷患、逮捕嫌犯、留下證人、製作記錄等等。把它們表格化、明確化後,要求員警務必做到。

如何落實規範

孟憲輝教授:
當初制定此準則的會議中,我曾提出它的定位問題。如果我們只要求警察機關推行既存規範的話,警察機關可能只應付了事,推說已經完備不必再改善。若我們將警政署制定的「刑事鑑識規範」、「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抽出精華部份作原則,則可能失之簡陋。因此由民間司改會這樣一個民間機構來推動自己擬定的「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我認為揮灑空間很大,我很樂意支持。雖然我不認為警政署會把這個準則納入內部規則,但我認為這樣做還是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高一書技士:
對於鑑定制度的改革,若屬於基層員警對於既定規範沒有落實,我建議貴會可以從監察院、媒體或各行政管道去施壓,如過去的交通事故採證做的不理想,警政署被監察院糾正後,就加編了很多經費改善,並辦理相當多專業的交通事故處理訓練班。另外,若是在制度面落後先進國家許多,就屬於規範的問題,就應該重新檢討修訂現行規範。

謝松善主任:
我認為警政署關於犯罪偵查與刑事鑑識,都已有規範存在,而且這些規範也是經過多次會議討論,所以我質疑是否需要再訂一規範?若規範的版本過多,我認為沒什麼意義。

第二問題在於,已經有規範了,為何不好好做?我想原因在於案件發生後,並沒有做深切的檢討,檢討後也沒處分,所以我認為是事後督導的問題,是長官從上到下對這件事的重視程度問題。長官通常只重視治安燈號,沒人會去管作業準則的問題。因此我認為要督促長官去檢討,把制定的準則當作處分、考核的基準,大家才會重視。

所以我認為民間司改會應用多一點力氣在加強內部督導上,若民間司改會從政府、民間、媒體的力量督促警方,提醒他們若不好好做刑案現場處理,再產生類似蘇案的例子,那會浪費多少社會成本。我相信那些長官絕對受不了,只要長官一發脾氣,那效果絕對事半功倍。

所以,在警界高層方面,應使他們開始重視現場處理的問題,不要再只注意治安燈號。而在基層警員方面,也該讓他們認識到知道不遵循處理規範會有什麼後果。此外,事後還要利用每一個案去仔細探討,不斷改善,才有進步。

程曉桂:
在我國外考察的經驗中,發現國外也很重視事後檢討,如OJ Simpson案,警方發現鑑識工作無法做到完善,就回頭檢討問題出在哪。例如拍了現場照片,卻沒錢沖洗,目前我國基層確實有此問題。在美國是因為有某些基金或司法行政部的經費,才得以支持這樣的工作。因此我認為從輔助的角度來推動這件事,才比較有助益,例如成立一筆民間基金支持鑑識工作,否則可能緩急非所濟,若用施加壓力的方式促成,可能解決不了問題。

孟憲輝教授:
鑑於司改會制定一個新的「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那麼困難,那到底還要不要做下去就該有個抉擇。將來推動時,我也認為該排定優先順序,再一步步推動。而警察機關也該提高自我要求,因為將來當事人進行主義推行後,被告律師會就每個偵查上的缺失攻擊,審判中就很難將被告定罪。此外經費方面,偵查的經費一向比鑑識高很多,這點是否該調整,也應重新思考。

檢核表的形式

李俊億教授:
首先,個人建議司改會制定的「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宜改名為「最先抵達犯罪現場員警之工作守則」比較貼切,也比較具體。

第二點,如大家方才所言,不可能有什麼準則能適用所有現場,所以我認為倒不如訂一個「注意事項」,做成一個類似檢核表(check list)的文件帶到現場,檢視自己是否做到,事後長官再依據做的好不好,加以評估檢討,這樣大家便會重視。所以我認為用一個檢核表的形式,再加上給予警員落實的動力,這樣做比較實際。

程曉桂科長:
我認為check list是非常好的想法,但要綜合所有可能的現場,還是非常困難。我們拿一個很詳盡的check list到現場去,經常會發現現場非常混亂,什麼項目都對不起來,問窗戶是開是關,那到底是大廳的還是房間或後門的?如果現場是一台火車的話,那窗戶該怎麼算?所以check list不是萬靈丹,所以我認為目前只可以給員警一個非常簡單的guideline,可能幾年後從某些案例檢討中吸取經驗,再update它的版本。

總之,check list很難訂,但可以參考國外大警局再修正。我也不認為要再增加一個guideline,而是說明清楚大致的程序,以後再逐步加強就好了。像過去推動三道封鎖線,推了七八年到現在才落實。因為全國狀況差異大,所以要精簡有彈性比較好。

另外,督導的問題,很多出在人力資源上,像整個花蓮只有兩個鑑識人員,該怎麼做?所以我認為方法應該以每年step by step的改進,像媒體報導也是很好的push手段。不該花力氣再訂個萬能的金科玉律,而是做一些能快速看到實效的手段,這樣比較好。

謝松善主任:
我也認為check list也有某些困難,若只列出現在的主要缺失作為改善重點,每個縣市情況又不盡相同。所以我認為應該要簡單化,而且愈簡單愈好,用check list是不錯的主意,但是一定要簡單。

高一書技士:
刑案現場千變萬化,很難有標準程序,所以我也認為只要列出注意事項就可。

許敏能組長:
我認為可以反向思考,看目前破壞現場罪嚴重的問題在哪?若認為現在最嚴重的問題在衣服沒有保全,就要求醫護人員一定要收衣服,或是搬動屍體前一定要拍幾張照片,或是要求非鑑識專業的長官,落實警政署頒現場封鎖規範,不要在未蒐證前隨意地在現場繞。我認為針對最常發生的重大缺失,要求改善,破案率就會高很多。先從重點及案例中檢討改進,我相信進展會很快。

Q & A

Q:林靜萍執行長提問
一、目前內政部警政署頒佈的規範有刑案現場處理程序、刑事鑑識規範、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等等,請問各位專家認為哪個版本最好?
二、各位認為目前刑案現場的員警,經常做不好的是什麼?
三、希望各位再提供讓警政署落實現場處理規範的方法。

A:謝松善主任
各版本大同小異,原則都差不多。但「刑事鑑識規範」比較專業一點,而「犯罪偵查規範」則是general一點的版本。
基層員警的問題,就在現場「原態」已經不見了,所以我認為照相很重要,要確定窗戶有沒有關,門有沒有鎖等等。另外還有其它幫助鑑識的概念,例如歹徒走中間,中間的路該就不去碰等等。
至於落實的方法,我認為就是從個案去檢討,如果我是警政署長的話,我就拿蘇建和的案子來檢討,看看現在到底改正了多少。只怕會有的單位會覺得很敏感。

A:高一書技士
基本上版本當然是愈新的愈好。至於基層警察的問題,就只要能封鎖現場就非常好了。但就是有一些脫線的基層員警讓記者或閒雜人進去。但現在已經改善很多。

Q:林靜萍執行長提問
偵查和鑑識人員會不會有衝突?

A:謝松善主任
是會有衝突,但又能怎樣。如果背後沒有懲處做督促,就不會有人理。鑑識中心現在從刑警部門分出來,已經沒有控制力量了。

Q:林超駿教授提問
考績有因為將來的不起訴處分而被處分嗎?或是某個證據錯失的檢討機制嗎?

A:許敏能組長
目前員警對於現場處理不完善的可能原因,最可能的是制度上問題,因為在結案的認定與獎金、獎勵的核發,大都在逮捕嫌犯移送至地檢署起訴後,案件可能就算結案,但起訴與審判對於證據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區別,要是大家都只為能起訴即可的觀念下蒐證,最後勢必問題叢生。但是,基於提升士氣,「獎貴即時」,因此又不可能在案件於法院判決確定才敘獎或核發獎金,以致造成現場處理要做得完美的話,實在有點困難,何況現場蒐證本身就是一項具備高度技術性與專業性的工作,更加深其處理可能不佳的因素。

Q:尤伯祥律師提問
關於現場採集的證物,如何確保它的連續性?不會遭到污染、掉包?是否有法律規範?

A:高一書技士
刑事鑑識規範第二十八條,刑案證物包裝封緘保管送驗處理原則,裡面有完整的規定。實務上的問題是,警方將證物送去地檢署後,檢察官不收,例如尿液瓶就堆的警局到處都是。地檢署贓物庫及警察局的證物室都應該先要求設置,這也是該緊急推動的。

總結

程曉桂科長:
要從案例教育的方法來讓大家改變。每年focus在一個主題上比較好。

謝松善主任:
step by step和case by case的方法比較直接。重訂規範是太慢了。給警察壓力去重視這樣的事,才會有明顯的進步。

許敏能組長:
第一、 初入現場的警員要穿必要的防護裝備。
第二、 現場的東西不要亂動,不相千的人不要進去。留給刑事鑑識人員去做。
第三、 屍體要動務必先照相。
第四、 屍體搬走了衣服要蒐集保留下來。
第五、 若有立即逮捕嫌犯,嫌犯的衣服也要收集,身體要檢查,且在現場未進行蒐證前,嚴禁帶嫌犯進入現場表演。
第六、 有問題隨時與鑑識人員保持連繫,並確定處理作為後再動手,因為以正確方法行動係為「處理」,但是以不正確方法行動,就變成破壞,不可不慎。
能做到這幾點就幫助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