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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從一則司法判決談起

吳志光

日前苗栗地方法院張珈瑣法官將一名觸犯強盜殺人及強制性交罪的被告判處無期徒刑,儘管刑度仍在法定的量刑範圍內,但由於其並未作成符合 「一般社會期待」及「司法慣例」的死刑判決,遂引發不小的爭議。我們在此並無意針對此一個案發表評論,而是因此案爭議而令人不得不提出一個更爲根本 的問題:那就是「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我們準備好了嗎?

自從法務部長陳定南在就職一周年記者會,公開宣示將全力推動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希望在三年內,也就是在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日前完成。然而面對反對廢除死刑的廣大民意及立法院,法務部的政策作爲何在,實令人關注。儘管立法院已先後修改或廢止規定許多唯一死刑規定的陸海空軍刑法及懲治盜匪條例,但廢除死刑工作千頭萬緒,配套措施亦不可少,而如何說服民眾可以嘗試「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在在皆係高難度的工作。我們如果無法期待一種由上而下式的廢除死刑方式,例如透過大法官釋憲或加入相關國際公約而產生的條約義務,只有回歸到民主程序的本質,在思辯的對話中,嘗試將今日的少數變爲明日的多數。這自然是長期性的工作,非短時間內所能立竿見影。當然避免司法誤判的可能性是推動廢除死刑運動的有力論據,但並非唯一的論據。觀察許多廢除死刑國家的經驗,廢除死刑的意義已不僅僅是爲了履行簽署國際公約的義務,或爲了避免誤判等技術層面的問題,而是是否已形成了一個「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社會」的基本價値觀。從而死刑存廢與否的論辯,正可以檢視一個社會如何重新思考生命的基本價値及刑罰的意義何在。

尤其値得注意的是,廢除死刑並非永不回頭的單行道,美國各州的立法經驗即足以表明死刑存廢與否即易受到社會治安狀況的影響。而相形之下,歐洲各國除了廢除死刑行之有年外,更重要的是爲了維護這個基本價値觀,從政治人物乃至於被害者家屬皆不乏有令人印象深刻的作爲:例如在法國,1997年2月兩對姐妹即四名少女在參加完嘉年華會後,遭到一對兄弟綁架後予以姦殺。此案被法國媒體稱爲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最嚴重的犯罪行爲。被害者家屬揚言將進行私刑報復,被害者當地居民在參加完兩對姐妹的喪禮後,在街頭遊行要求恢復自1981年起廢除的死刑,隨即在法國引發了是否恢復死刑的激烈辯論。而此時正在羅馬尼亞訪問的法國總統席哈克,有鑒於恢復死刑問題在國內的爭論,特別打破了法國元首出訪 不在國外對國內情勢發表官方聲明的慣例,主動透過媒體呼籲法國人民,司法將給予被告公正的裁判,廢除死刑是歐洲人的基本價値,勿輕言放棄。

而在德國,亦有令人印象深刻之例,2000年4月3日 有四名失業農民侵入位於南京的一戶德商住宅行竊,持西瓜刀連續先後殺害屋主一家四口,四名年紀介於18歲至21歲的兇手隨即遭到逮捕。被害家庭男主人是德國賓士汽車集團在南京投資的一家重車廠副總裁,此一滅門血案是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針對外商最嚴重的犯罪事件,引起極大的震撼。2000年 5月17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審理本案,德國被害人的家屬史無前例地獲准以訴訟參加人之身分參與訴訟。2000年5月19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四名被告死刑。在南京僑居的約一百位德國僑民以及其他外國僑民發起設立紀念被害者家庭基金會,希望能藉此扶助中國大陸貧困家庭子女及四處流浪的民工家庭子女能有就學機會。2000年9月26日四名被告因判決定瓛而被執行死刑。在此之前,「國際特赦組織」、德國總領事館及被害者家族均曾呼籲法院將死 刑判決變更爲無期徒刑;法院亦於判決中提及被害者家族以訴訟參加人身分請求法院對被告勿處以死 刑,但法院認爲犯罪行爲既發生在中國,應以中國法律考量,被告罪行重大,即須處以死刑,因此拒絕了被害者家族的請求。就筆者個人觀察,對歐洲社會來說,廢除死刑不只是一個價値觀,可說是一種信仰,已經是從政治人物到老百姓都能接受的廣泛意識。

就台灣現況觀察,想要推動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絕非自明之理,不僅僅是一個迎合國際潮流的政治作爲,更牽涉到尊重生命價値觀的形成與維護過程,需要更精緻的論述。法務部可以推動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但是想要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則需要全面性與長期的作爲,立法只是其中的一環。可以肯定的說,對照歐洲各國的經驗看來,我們還有漫漫長路矣!

(作者爲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