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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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立法改革,哪來的司法改革?

林 端

最近國內檢調單位雷厲風行,除了查察高雄市議會弊案之外,還引發法務部與司法院對無法「速審速結」的爭執。的的確確,全國人民期待有一個「人民的法院」:一方面我們希望它是個獨立審判,擺脫政治力與經濟力惡性糾纏的公正法院;另一方面,我們也期待它是個勇於任事,能夠掌握時效,實際發揮匡正積弊功能的效率法院。

如何使我們的法院,既能是個「公正法院」,又能是個「效率法院」呢?我們如果一直把目光集中在行政院的法務部與司法院的爭執裡,恐怕會以為這只是個介於「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糾葛而已。事實上,我們長期觀察世界各國的司法改革運動,不管是由上而下,或者是由下而上,要使「司法權」真能既公正又有效率,其關鍵所在,其實是在「立法權」之上:任何司法改革要加以落實,其主張的內容,本身即必須要法制化,沒有有關「司法權」的有效立法,任何司法改革的主張都是緣木求魚,只能徒呼奈何。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若說「司法權」容易受制於「立法權」,「司法改革」要以「立法改革」為前提,其實是個切中要害之的論。台灣的司法改革運動,長久以來,其實是個上下互動、朝野互相競爭推動的運動,但是無論官方版的司法改革與民間版的司法改革,都需要經過立法院這一關,只要立院袞袞諸公一天不點頭,不願通過一個個有關司法改革的法案,那麼既公正又有效率的「人民的法院」,永遠也只能是個空中樓閣!

因此,我們不能光是指摘各級法院不公正與無效率的問題,就因為這是事實,我們反而更應為了改革司法,進一步以具體有效的立法行動,來落實對不公正且無效率的法院的匡正。換句話說,的的確確,「司法改革」必須以「立法改革」為其前提!反省至此,面對動輒空轉的立法院,我們委實充滿了無力感,因為他們居然掌握了「司法改革」的關鍵。

我們是個民主法治的後進國,「司法改革」必須以「立法改革」為其前提,正說明了「司法權」的難堪處境:一方面,我們期待司法院以下的法官獨立於政治之外,與行政、立法三權鼎立;另一方面,為了推動司法改革,我們又期待法官們化身為遊說團體,在朝野政黨間為司改法案而奔走。這種法官角色的錯亂與衝突,如果沒有及時的立法改革,將會使司法改革功虧一簣。
這一兩天「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能否排上立法院優先法案的議程,便是個試金石: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法律審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落實,就在此案。為了台灣司法的公正與效率,試問朝野立委諸公,孰能置身事外?!(本文作者為台大社會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