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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的問題與發展

林佳範

我國傳統的法治教育模式,僅強調社會規範的灌輸,內容上多強調強制性的規範如刑法,目的在於藉法律制裁的威嚇,使受教者因害怕而守法,此模式的法治教育,不僅不符現代法律理念,更與現代教育理念相齟齬。現代法律體系形成的歷程,如Max Weber所觀察實係一種理性化的過程,此過程中法律的內容上與形式上皆因理性化而有非常大的演變,相對於傳統的法治教育模式,有下列幾點可供參考:
一、法治教育漸為社會所重視,惟於觀念上許多論者仍受制於舊的桎梏。現代法治精神,絕非僅強調「人民守法精神」的重要,更在於「基本人權的保障」。現代法律,不再是「主權者的命令」,更是「全體共同生活的基本規範」。法律的型態,不再限於刑法「誡命式規範」,更多的是民法「自治式規範」或公平爭議解決的「程序式規範」。
二、「政令宣導式」法治教育,不僅過於簡化與粗糙,更與現代法治理念相脫節,更遑論與現代教育理論相違背。法治教育作為現代公民教育之一環,絕非僅在於法律知識的「技術式灌輸」,更在於基本的理性溝通的價值實踐能力之培養。
三、法治教育,首重日常實踐,法治理念應實踐於教育關係中。惟教育關係法治化,絕非僅是教育關係的「條文化」,或「消費關係化」,而需立基於自主、平等、相互尊重的法治理念。於師範教育中,以人權保障為基礎的「學生權」與「教師權」,更應為討論的對象。
四、法治教育,針對一般社會大眾與中、小學生,其內容絕非只是法律專業教育的濃縮版\簡化版。其內容應著重現代法治理念、法律理念、法律原則的整體式介紹,而非片斷式法律常識。惟其介紹絕非僅定義式述說,而需由日常生活出發,價值式討論此等理念與原則。
五、法條應不應教的問題,或許應是法條應如何教之問題。「政令宣導式」的教法,只是凸顯教育者的不合時宜,不僅不理解現代法律體系的基本精神,更僵化教育作為語言溝通互動過程的學習潛能。現代社會的複雜性,法律規範的結構與內容,絕非傳統道德律令的型態可相比擬。法條的型態,亦非侷限於誡命式的強制規範,法律的效果亦非僅有刑罰,而法律規範的對象亦非僅針對一般人,於法律體系運作之人員亦非僅有傳統認知的法官、檢察官。
六、現代法治教育,不應僅觀注於人民守法意識的形成。現代法治的精神,或許更在於政府的守法,與人民權利之保障。現代社會秩序的形成,絕非僅靠人民的道德意識,制度的設計與檢討與法令的切實執行,或許更是問題之所在。現代的社會,價值多元與民主化,人民是法律的主體,政府是人民的公僕且被給「錢」與「權」,公僕對公共問題的解決,應負第一線的責任,怎可反過來推卸責任,責怪人民的欠缺守法意識。過度的泛道德化,正是生活世界未理性化的徵候,其未能區別不同的問題面向,而簡化問題的處理。
七、許多人並不熟悉法律規範的特質,常以較熟悉的道德規範混同之,而對法律體系產生誤解與不解。法律規範的特色,在於其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的社會規範;法律不是只有條文,法律的運作需要人員、程序、軟硬體的設施等,形成一套可運作之制度。因此,其制裁體系有所分化,並非所有的違法都叫「犯罪」,只有最嚴重我們才用刑罰制裁,才叫「犯罪」;民事與行政的制裁,對損害的填補與社會秩序的維持,更是站在第一線。偷一塊錢與一百萬,於道德上或許是一樣,於法律上是不一樣的處置。為應付現代社會之複雜性與多元性,僅靠道德規範是不可能維持社會秩序。
八、人權的保障,是現代法律體系的核心精神,惟人權的普遍性意含,不應曲解為個人恣意的保障。法治教育,或許可從權利的概念開始,從區別特權到權利,從區別個人意志的彰顯到普遍性理由的呈現。法治教育,立基於日常生活語言的溝通互動過程,盼從實踐理性的溝通理解潛能,而達到生活世界的理性化。主張權利要能正當化其基礎,於不成文法法系國家,人民認為其有理由即向法院主張,不必急於找法典上或先例上的基礎,惟於成文法法系國家,法典亦將正當理由有系統的條文化。法條應融合於說理的過程。(本文作者為師大公訓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