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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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官評鑑報告

民間司改會

前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九十一年針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台北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高雄地院等十一法院之民、刑事庭法官進行九十年度法官評鑑工作;並與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等團體共同舉辦,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統籌負責製作表格、統計等行政作業。
評鑑結果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由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等各地同步召開記者會,公布各地區法院之法官評鑑結果。
評鑑方式說明
評鑑對象: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台北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高雄地院之民、刑事庭法官(未包含簡易庭與執行處)。
評鑑方式:
1.台北律師公會全體會員及其他合辦團體(桃園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之會員皆具參與評鑑資格。
2.依據司法院網站上公告之判決書,搜尋各合辦團體每位會員於90年(90.01.01~90.12.31),在各法院所承辦之案件資料,再據以製作評鑑表格,並表列各案件之案號、案由、當事人姓名及承審法官姓名,以郵寄問卷調查方式為之。因此本次法官評鑑並非隨機抽樣式的問卷調查,而是針對律師於具體個案經驗的評鑑。
3.再由各律師回函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統計受評鑑之各法院法官得分。
評鑑選項:評鑑項目分為法庭態度、裁判品質、品德操守三大項,其中前兩項採(A:很滿意,足堪表率 B:滿意,認真負責 C:普通,有待改進 D:不滿意,勉強忍耐 E:非常差,該換人了)五等級勾選。最後一項品德操守則以「信賴」、「不信賴」、「不知道」三選項的勾選來表達。
統計、公布方式:各法官之得分,依法庭態度,裁判品質,品德操守三項分別統計,統計方式說明如下。
1.法庭態度、裁判品質:將A、B、C、D、E各等級依序換算成5、4、3、2、1分,再依據各法官所得各等級筆數換算成分數後,以相加所得總分除以評鑑筆數所得平均分數,作為各法官之得分。同時自5至1分,以0.5分為一級距,依照各法院法官得分之落點級距公布,同一級距內依照姓氏筆畫排序。
2.品德操守:依據各法官所得選項與評鑑筆數之百分比,同時並「信賴」之百分比數據扣除「不信賴」百分比數據,以得出各法官「信賴度」百分比數據。公布「信賴度」高於80%及不到50%之法官,且依姓氏筆畫排序公布。
公布門檻:每位法官受評鑑筆數大於10筆者,才列入公布名單,受評鑑筆數少於10筆者僅列出姓名、筆數,其分數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