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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喊槍下留人,「陳青天」陷入兩難!

檔案追蹤小組

深受國內外人權團體關注的徐自強涉嫌擄人勒贖案,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後,雖經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於九十年一月初完成調查報告,認定本案判決確有違誤,並經檢察總長二度於九十年四月三日及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原確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然最高法院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駁回檢察總長第二次的非常上訴,讓徐自強再度陷入性命交關、隨時被執行死刑的威脅當中。

疑點重重,誰願意看見?
由監察院多達八十三頁的調查報告及檢察總長兩次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可知本案明明疑點重重【請見第 頁,「徐自強案疑點整理」】,然而,不但歷審法院「視而不見」,執意判決徐自強死刑,且審理本案非常上訴的最高法院,竟也「麻木不仁」,寧願為原確定判決違法疏漏之處開脫,也不願給徐自強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面對如此草率的裁判品質,再看看盧正、周峋山與江國慶的個案(此三人的案件皆有冤情,惟均已處決身亡),我們豈能再坐視這樣的司法體系誤殺人命?!

暫停執行死刑
實際上,有關法院誤判的事跡所在多有,以美國為例,一九六七年到二000年美國處決了六四二人,同一時期卻有八十七人因為新證據的發現而在行刑前僥倖獲得平反,兩者之間的比例竟高達七比一。像美國這麼講究正當法律程序與科學辦案的國家,尚且會有這麼多的冤案發生;相形之下,我國的司法品質如何?冤案發生的機率是多少?新政府在宣示其「逐步廢除死刑」的人權政策時,不但不能規避司法錯判與誤殺的現實問題,恐亦無法合理化其繼續執行死刑的正當性,於此情況下,自應在全面廢除死刑的目標達成前,先暫停所有死刑的執行,以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公共意見的理性辯論與取代死刑的配套措施,來代替更多的殺戮。
尤其,死刑的存廢,已不單純是一國的「內政問題」,而是牽涉到普世價值的「國際問題」。有關此點,由歐洲議會於今(91)年年中通過決議案,要求台灣、日本與南韓廢止死刑,並呼籲其執委會及理事會在發展與台、日、韓的關係時,應把廢止死刑的問題列為優先目標;以及亞洲「第二屆廢除死刑世界會議」明年將於台灣舉行,可知新政府欲落實其廢除死刑的人權政策,「全面暫停死刑的執行」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工作。

各團體積極展開開救援
人死無法復生,在徐自強案所有疑點未被調查清楚前,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除緊急呼籲檢察總長再次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外,亦懇請法務部陳部長槍下留人、自本案起全面暫緩死刑的執行,救救徐自強,給他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也救救我國的人權紀錄,別再讓草率的司法誤殺人命!
這些救援團體的訴求包括:僅憑同案被告有瑕疵的自白,且無其他補強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不該將人定罪、判人死刑。要將一個人判刑,應把所有疑點都調查清楚。所以要求:
1. 法務部長緩批徐自強的死刑執行令,並自即日起全面暫停死刑的執行
2. 檢察總長為徐自強再提出第三次非常上訴
3. 監察院應調查二度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之最高法院及歷審法院是否違法失職

遞交再審聲請狀
繼十一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與徐自強家屬緊急拜會檢察總長盧仁發及監察委員黃勤政,分別請求總長為死刑犯徐自強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並拜託監察院重新調閱本案卷證,查明駁回非常上訴之最高法院及歷審法院,是否涉及違法失職外;十一月二十九日由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陳建宏代表向高等法院遞交再審聲請狀,期望為徐自強爭取到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
根據陳建宏律師所提出的再審聲請狀,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重上更(五)字第一四五號確定判決,因對被害人家屬所陳述被害人失蹤的時間、被害人座車尋獲的地點,以及同案被告陳憶隆於更(一)審所為陳述…等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斟酌,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形成再審的理由。

荒謬的原確定判決
首先,原確定判決雖認定徐自強等三人係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八時四十分許,發現被害人自其住家大樓步行至停車處,才將其擄走。但根據被害人父親於隔日報案時陳稱:「根據我媳婦說我兒子(即被害人)是於昨日上午七點半左右,送我孫女到國小上學後,就失去行蹤。」,可見原確定判決對犯罪時間的認定,確啟人疑竇。
其次,原確定判決雖認定被害人係在其住家附近停車處被擄走,且當時被害人的座車前輪已遭徐自強與黃春棋二人刺破,無法動彈。但根據被害人妻子於偵訊時表示:「九月一日我離開家裡沒有看到我先生的車。」,甚至被害人的座車一直要到八十四年十一月初,才為警尋獲。倘若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地點屬實,為何被害人家屬遲遲無法發現這部停在自家附近、根本無法動彈的車?
原確定判決連最基本的犯罪發生時間及地點,都難令人信服,更枉論其餘認定徐自強參與本案,並進而判處死刑的部分?!
再者,原確定判決雖以「事件發生較近時所為記憶較為清晰」為由,而認陳憶隆在警訊中供稱涉案硫酸係由徐自強出面購買無誤。但陳憶隆在高院更(一)審時,既已明白表示,其係因「警察說徐自強住那裏,就說徐自強好了!」,才於警訊中陳稱硫酸係徐自強購買的。對於諸如此類可重重打擊陳憶隆自白可信度的證據,原確定判決不但視而不見,還逕採為對徐自強不利的證據!像這樣的死刑判決、這樣的裁判品質,如何贏得人民信服?贏得人民尊重?

籲陳定南部長暫緩執行
十二月二日在法務部門口,由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陳建宏代表向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遞交陳情函,呼籲陳定南部長及盧仁發總長暫援執行本件死刑,以避免冤抑。
根據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修訂頒佈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二、三條規定: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在執行死刑前,應切實審查個案中是否有得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的事由。
因此,民間司改會等救援團體在深入研究本案卷證,以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發現新事證為由,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的聲請後,再次懇請陳部長及盧總長依前開實施要點的規定,槍下留人,重新調查本案疑點,以免遽予執行死刑,將造成生命永難回復之憾!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擬函請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案再提非常上訴
民間司改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接獲通知,監察院司法委員會已做出決議,擬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針對徐自強案原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判決)暨駁回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四號)分別對於被告等三人研提非常上訴理由如下:
1. 本案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自白之任意性與真實性,尚有疑義部分,並無於駁回判決獲得澄清
2. 原確定判決(更五判決)以被告徐自強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向日昇公司負責人許世恩承租FF四八三一號天藍色小客車備用,據以認定被告徐自強參與作案,核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有違誤部分,並無於駁回判決中獲得澄清,殊有不當
3. 原確定判決未調查其他證據即認定被告徐自強提出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未參與擄人勒贖之不在場證明不足採信,有違證據法則
4. 原確定判決未依被告徐自強之聲請,傳訊證人洪佩珊,亦有應於審判期日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
5. 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黃春棋自始即有擄人勒贖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有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
6. 原確定判決對於被告陳憶隆有利於己之辯解未予詳查,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接獲這個消息後,徐自強的家屬及所有救援團體都非常高興並且感謝監察院為徐自強所做之努力,但是後續會如何發展?我們無法預期也確定這並不是救援的終點,只能期待檢察總長能夠早日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由衷希望高等法院能再審本案,救救徐自強,給他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也救救我們的司法,別再讓草率的司法誤殺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