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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問題與司法程序

吳志光

死刑犯「死裏逃生」的例子雖非罕見,但日前死刑犯張志文改判無期徒刑的例子卻值得令人深省。涉及綁架撕票案的張志文,由於係在無律師強制辯護的情形下,被判死刑定讞,而於去年四月經法務部長令准執行死刑後,檢察總長主動提出非常上訴,這不僅是以非常上訴方式「槍下留人」的首宗案例。最高法院亦因此檢討不合時宜判例,廢止了兩則有關訴訟程序違法的判例見解。否則依據這兩則遭變更之前,已為司法界遵循數十年的判例,無律師強制辯護或未依法傳喚即判處被告有罪,此種程序違背法令的情形,雖然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固然要做成裁判糾正其程序上的錯誤,但是不能發回更審,至此非常上訴實不知其功能何在。最高法院此次從善如流,不但廢止上述見解顯然已不合時宜的判例,亦因此將此案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適逢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張志文所犯已非唯一死刑之罪,且法官認為其犯罪情節罪不至死,故更審時改判無期徒刑。
但張志文案真正值得令人正視的是,剝奪生命權是何等嚴重,怎能容許此等程序上明顯而重大瑕疵存在。但由歷經不尋常的過程方獲得再審機會,尚待宣判的蘇建和等三死因案、已被執行死刑的盧正案、江國慶案,以及隨時有可能執行死刑的徐自強案觀之,死刑案件審判中的程序瑕疵絕非個案。而以監察院曾公布一份「全國一、二審法院刑案審判品質」調查報告為例,發現有近半數判決定讞案件,訴訟程序有瑕疵,其中,強制辯護機制效能不彰,最為常見,也最影響人民的訴訟受益權。司法裁判品質如此,無怪乎人權團體會亟力鼓吹暫停死刑的執行。
當然避免司法誤判的可能性是推動廢除死刑運動的有力論據,但並非唯一的論據。而死刑存廢與否的論辯,正可以檢視一個社會如何重新思考生命的基本價值及刑罰的意義何在。去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在就職一周年記者會,公開宣示將全力推動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希望在三年內,也就是在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日前完成。然而面對反對廢除死刑的廣大民意及立法院,法務部的政策作為何在,實令人關注。儘管立法院已先後修改或廢止規定許多唯一死刑規定的陸海空軍刑法及懲治盜匪條例,但廢除死刑工作千頭萬緒,配套措施亦不可少,而如何說服民眾可以嘗試「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在在皆係高難度的工作。我們如果無法期待一種由上而下式的廢除死刑方式,例如透過大法官釋憲或加入相關國際公約而產生的條約義務,只有回歸到民主程序的本質,在思辯的對話中,嘗試將今日的少數變為明日的多數。這自然是長期性的工作,非短短三年所能立竿見影。
然而張志文案,乃至於其他具有爭議性的死刑案件所帶來的啟示是,廢除死刑儘管是長期的目標,但死刑案件的慎重審理,乃至於仿效一些欲與國際人權法廢除死刑趨勢接軌,但又無法一時斷廢除死刑的國家般,先行修法暫時停止執行死刑(例如俄羅斯、烏克蘭等東歐國家),卻是目前可以努力的,也較容易凝聚共識。商周出版的「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及「正義的陰影」兩本書,談的幾乎都是具有爭議性甚或誤判的死刑案例,前者發生在美國,後者發生在台灣,閱後常令人為之動容。美國刑事訴訟制度雖不可謂不嚴謹,但匪夷所思的誤判死刑案例仍層出不窮,台灣近年來的刑事訴訟制度以美國為藍本,推動「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或能減少誤判,但可否杜絕,恐難以期待。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我們與其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不如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讓社會能夠慎重的思考下列議題:諸如死刑的意義與價值何在、人權立國的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同樣是東方儒家文化影響下的香港,因殖民所導致的廢除死刑,為何能與傳統應報觀念並存等,在在皆有助於社會大眾在面對國際間廢除死刑的趨勢時,重新思考自己的價值觀,而不要陷入傳統只要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窠臼。法務部既有志推動廢除死刑,在政策宣示之餘,亦應有劍及履及之作為,廢除死刑雖無法一蹴可及,但修法暫時停止執行死刑當值得義無反顧也。(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