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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樣的正義化身~檢警聯手打擊無辜的真實案例

檔案追蹤小組

去年(二00一)年底民間司改會接獲李英宏先生的陳情,表示其因身分證遺失遭人冒用,平白捲入一起擄人勒贖案,不但被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還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具體求處重刑在案。本案嗣後雖經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但其無端受禍、心緒難平,希望民間司改會代為研究案情,瞭解檢警偵辦過程,是否有誤,以作為未來追究責任及改革制度的參考。
民間司改會的研究結果
民間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的律師們在決定受理本案並深入瞭解後,發現檢警方在偵辦本案時,雖然囊括諸如:「人的供述」、「指認」、「測謊」、「勘驗」、「鑑定」等多項偵查方法,但或因檢警人員破案建功心切,或因渠等辦案素質有待商榷,最後竟造成「多做多錯」、「張冠李戴」的結果,著實令人遺憾與訝異。
根據民間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的研究報告顯示,本案檢察官及警方在偵辦過程中,有多項可議之處:
一、 以口卡、相片及單一指認的方式,要求被害人進行指認,導致本案錯誤指認的結果。
二、 過度相信測謊鑑定的正確性,而將李英宏於測謊鑑定時所呈說謊反應,作為認定其犯罪的主要依據。
三、 本案檢警方雖有勘驗圓山飯店(犯罪現場之一)所拍攝與本案相關的錄影帶及翻拍照片,但根據地院判決指出,前述錄影帶及照片僅可粗略看出四人影像,畫面並不清晰,檢察官竟仍採作起訴李英宏的證據。
四、 本案檢察官捨刑事局「無法鑑定」的專業鑑定報告不採,反「附和」板橋分局員警主觀上的臆測,以『圓山飯店「旅客預付房租單」及「旅客登記表」上「李英宏」之簽名,與被告李英宏之簽名肉眼觀察極度相似』為由,將李英宏提起公訴。
五、 檢察官並未調查其他對李英宏有利的證據,如:身分證遭竊及不在場證明等事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因此,今年(二00二年)二月間民間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在徵得李英宏先生的同意下,陪同其前往監察院陳情,請求監察委員詳查本案,並彈劾相關失職司法人員。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等待近八個月,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正式於今年十二月十三日出爐,該報告開宗明義即指出「本案確有諸多缺失,亟待檢討改進」。茲簡要說明其重點如下:
一、由本案檢警方(1)未詳查李英宏之身分證確有遺失而遭人冒用,蒐證作業草率;(2)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作業失之率斷,致被害人及同案被告為不實指認,亦未詳查指認人陳述矛盾、與事實不符之處,及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足見檢警方偵辦本案蒐證、指認作業草率,未確實查明相關有利被告之事證,核有疏失。
二、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本案時未詳細審酌證據之整體證明力,對於被害人及共犯之指認是否正確,亦未詳予查證,聲請羈押被告李英宏之理由牽強,調查證據過程,如:李英宏所提案發時不在場事證、筆跡鑑定…等,有欠嚴謹,均應予檢討改進。
後續發展應繼續追蹤
由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可知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洪清秀及台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相關人員,確有違法疏失,民間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的研究結果顯非無的放矢。當原應打擊犯罪的正義化身,走樣成打擊無辜百姓的「怪獸」,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能否拿出魄力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以儆效尤,將是我們下一波追蹤、關心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