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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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抑或「真像」?

羅秉成

媒體與司法的工作者在各自的領域裡,總汲汲於探究他們所欲發現的事實。雖說「事實只有一個」,但面對若干撲朔迷離的「過去」歷史,這些以追求事實真相為業的人,卻常常各自發現不同版本的事實,常令人陷於羅生門的迷途。有人形容試圖探索一段混沌未明的「真相」,好比洋蔥剝瓣的過程,赤手空拳,由外向裡,一片片剝除障礙,就算氣薰淚流也要苦撐到底,一探究竟。但最後的結果可能是虛無飄渺,一如無心的洋蔥,費神窮忙探不到什麼事實的「核心」,徒留一地悵然葉片。或許不甘苦心白費,強言已發現事實的「真相」,但實際上不過是得到一個「真像」事實的虛名而已。
「法未易善,理未易明,事未易察」。法院判決無非是「認事」、「論理」、「用法」的結果,但如何正確「認定事實」是「論理用法」不可迴避的基本前提。錯認事實,即令論理用法無誤也是罔然,這個道理同樣適用於新聞評論。就媒體與司法發現事實的影響而言,一項極具爭議的社會新聞報導的向背,有毀人一生清譽的殺傷力;一件重大刑事案件的錯認冤判,會在司法正義的身上留下難以抹滅的屈辱傷痕。為了判斷,我們需要知道事實,但問題是握有追求事實權柄的人,我們如何可能控制其犯錯的危險?如何降低誤判的損害?
司法深知只要以人為審判者,無可避免犯錯的可能。所以一方面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資格條件嚴加篩選,另一方面建立若干程序法的控制機制(如審級救濟)來減少誤判。基於專業倫理(司法官或律師倫理規範)及法律強制的雙重要求,在追求事實的過程中,設下層層的遊戲規則或限制,禁止司法不擇手段,不計目的的恣意調查事實。在兼顧程序正義及保障人權的價值選擇下,相當程度抑制事實發現的可能,或在權益衡量下否定已被發現的事實(如違法取得證據排除法則)。相對於司法,媒體為報導事實而探訪調查,雖然相當程度受新聞倫理的制約,但並未如司法一般被建構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程序規則(有無法制化的必要尚有爭議),在相對寬鬆的程序控制及新聞同業競爭壓力(此為司法所無)下,難免會有「無所不用其極」的探訪調查手段,賴此以遊走法律邊緣的報導手法,比比皆是。
以最近發生「此涂非彼屠」事件為例。司法憑仗法律賦予的強制調查權力,佐以相當的「指認程序」規定,在操作上很快就能辨明對錯。反觀媒體報導於報導初期猶如霧裡看花,不免捕風捉影,恣意延伸案情,極盡渲染能事者眾,及至發現錯誤已措手不及,案情逆轉的難堪可以想見。在新聞過份炒作,以及與時間競爭的壓力迫使新聞調查的事前內部稽核制度失靈,而事後的新聞倫理規範自律約束如此疲弱乏力,向能擔保「誤認」案件在日後台灣的媒體上不會一再重演?
試想,如果連講究嚴謹程序控制調查事實的司法,都不免犯錯,媒體在未有相當可信賴的專業能力及嚴謹調查程序規定的機制擔保下,對具有高度爭議的社會事件報導再小心求證都不為過,如果疏於注意而恣意報導造成損害,豈能無責?(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新竹律師公會理事長、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