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假的?真的?~簡介假扣押及假處分

呂其昌

年初上市的電子公司間因為人員的挖角而興訟,繼而聲請扣押資產,上演籌措巨額擔保金的戲碼;數月前百貨公司龍頭的經營權爭奪大戰,雙方短兵相接,外人看來高潮迭起頗具戲劇張力,企業集團所伴隨運用的法律策略,更讓許多人一頭霧水。假扣押、假處分是什麼?既曰「假」,難不成還有「真」的?本期法律小幫手,便來簡單介紹法律實務上極重要的兩項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
債權人享有權利,若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債權人便得循訴訟程序要求司法機關保障並實現其權利。但訴訟總是需要時間,在這期間有可能因情事變遷而使債務人資產減少,更可能因債務人惡意隱匿或處分其財產,導致債權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債務人可能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執行的標的權利有所變動,凡此均使債權人權利無法實現而蒙受損失。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均設有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如上所述,此等程序即在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的效果,故以「保全程序」為編名。而之所以稱「假」,非如字面有真假之別,是早年沿用日本法律用語的結果,其係寓有「預先」、「暫時」之意。
先談聲請的要件。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要件必須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例如欠錢不還而去扣押債務人銀行戶頭的存款;假處分則須是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又分為保全強制執行的假處分和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如給付特定物的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請求命債務人暫時不得處分特定物;後者如土地是袋地,就通行權有爭執而提起訴訟時,即可聲請暫時經由被告的土地通行。因此應該聲請何種保全程序,端視請求之內容而定,而且都有必須要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限制,故對於原因當然要在聲請時加以說明。
另外,就假扣押而言,因為是金錢或相類之請求,所以法院受理聲請後,還會對於債權人定一定數額的擔保金,待債權人向法院如數提存後方可進行假扣押,目前通常是依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定之。當然制度設計也讓債務人有機會提供擔保以免除假扣押對其造成的妨礙,不過因為是債務人的地位,所以原則上必須是要以債權人請求金額的全額提供擔保金,以免債權人權利受損。法院對於擔保金的數額及種類(如銀行定期存單)是有裁量權的,其涉及是否能順利進行保全程序,所以以上介紹只是慣例,個案特殊的情形就未必如此,例如震災災民向不肖建商請求民事賠償,法院斟酌災民之財力並不充裕,且建商又極有脫產可能,便出現裁定極低數額之擔保金便可進行假扣押程序的情形。
再看假處分,這次百貨龍頭股權爭奪就是個好例子,因為公司的股權有爭議,所以債權人要求法院對於有爭議的部分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也就是凍結該部分股權的行使。由此可看出假處分的方法相當多元,運用之巧妙完全看聲請人發揮,法院為達到保全目的也得酌定適當必要之方法,在商業活動上假處分更常被拿來當成整體競爭策略的一環。
目前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及便民櫃檯都設有相關書類例稿及手冊介紹,若是擔心發生贏了官司卻只能拿到一張執行不到任何東西的判決書,充其量只能拿來當壁紙的窘狀,那麼建議要事先做好保全動作,才能真的高枕無憂確保權利。(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