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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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司法改革研討會會議紀實

編輯部

議題—、研議全國各級法院於法官開庭時於法官席上擺設法官姓名牌
報告人:傅祖聲律師
一、 目的:激勵法官責任心與榮譽感。

二、說明:
(一)法院公開化是民主國家司法制度之潮流,除有使人民能在無形中獲得法學教育之機會外,亦可使承審法官、檢察官具有無上的使命感,並可防堵司法風紀事件之發生,此點尤其是在我國,更有其必要,期能以人民監督之力量,防堵任何司法黃牛可能尋找之管道,避免司法貪瀆案件之發生。尤其透過「為自己姓名」負責帶來的榮譽感以及責任心,將使法官於開庭時更加認真審慎。
(二)現台北地院、士林地院已有於庭期表上表明審判長姓名之措施,然仍未普及於檢察官之偵查庭,且部份合議庭亦僅載受命法官姓名,仍未完全符合法庭公開之要求。
(三)建議於開庭時,法官、檢察官席上均能將在庭之法官、檢察官姓名牌置於其上,使人民無論是受審者或旁聽者,均能共同監督司法之良窳,俾能揚善懲劣,健全司法人員素質。

三、具體作法:
司法院即日通令全國法院製作姓名牌,在法庭開庭之時,於法官席上應放置座位牌以揭示法官姓名。

議題二、研議定期公佈偵審中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之辦法
報告人:黃旭田律師
一、 目的:貫徹「反干涉」,落實司法獨立。

二、 說明
1.為透過公開監督之力量,促使關說者感受社會壓力,必須由被關說者提供關說之資訊。
2.公佈關說名單,將激勵勇於拒絕關說之司法人員,得以避免遭受來自外界關說之騷擾及壓力,擴大獨立審判的空間。

三、具體作法:
1.凡涉及書面關說者,承審司法人員應一律將正本存該案卷宗,副本送司法院及法務部以及該院檢首長。
2. 凡口頭關說者,一律填具書面報告書,正本存卷,副本送司法院、法務部以及該院檢首長。其內容應載明:關說者姓名、職位、關說時間、地點、案件種類、關說方式以及次數等。
3.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每季將關說名單刊登公佈於司法院及法務部公報。
4. 凡關說者如為司法院或法務部所屬人員,司法院或法務部應依法議處。
5. 凡受關說而未報告經另行查明者,亦應予以議處。
6. 司法院及法務部編列經費提供所屬檢審人員公務及家中電話裝置錄音機。

議題三、建立全國性各級法院判決及檢察署書類電腦檢索系統, 並研議開放使用辦法
報告人:張炳煌律師
一、 目的:增加公部門運作透明度、公開度,使司法受到監督

二、說明:
(一).台灣資訊網路快速發展,各主要政府部門均已陸續設立自有首頁網站,提供資訊予國民查閲。司法院最近亦成立其網站提供司法資訊予國民,固值肯定,但其所提供內容,與其所能且應提供之內容,仍有相當大差距。按目前所公開上網者,除有關司法機關運作介紹資訊外,就司法判決或解釋方面,就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將陸續提供司法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各級法院一般判決則尚不在上網範圍。
(二)就資訊的需求度及取得難易度而言,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上網路並無十分重大意義,因刊載此等資訊之書籍所在多有,取得容易。其實,就學術研究與批判、了解及掌握法院對於抽象法律條文在具體案件中之解釋與適用(尤其是法規在現代生活環境中的適用)、及對於司法判決的國民監督上,各級法院一般判決的公開與建立檢索系統實更有其功能與意義。
(三)再從國民監督角度,如果國民能透過檢索系統,找出同一法官在同一類型案件之判決,或者同一案件在各級法院判決,則我們極易比較這些判決的結果與理由,據此判斷其判決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判決結果與理由都被攤在陽光下受到監督,若不肖法官欲上下其手,顛倒是非黑白,則非易事。然而,目前各級法院的判決資訊難以取得,更無任何檢索體系,使得上述理想無從落實。
'(四)目前,各級法院判決書類均係以電腦製作,故建立數據化資料庫應無重大困難,所缺者應僅係檢索系統之建立。因此,我們望司法院能儘快編列預算,建立各級法院全部判決之資料庫與完善查閲系統,使國民得透過網路連線取得資訊。當然,司法院亦可收取資訊使用費用,以建立及維持該資料庫之良好及永續運 作。

三、具體作法:
(一)司法院即日起應建立電子資料庫並與各級法院連結,同時設計檢索系統、使用者得透過關鍵字、被告姓名、法官姓名、案件類型、所犯法條等進行檢索。
(二)即使建立網站需較多時間,至少應可先於特定地點(如司法院內開闢查閲室、各級法院律師休息室、各大學法律圖書館、律師公會等處)提供資料庫及檢索系統,提供查閲。
(三)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時間表,包括目前司法院電子資料庫建檔以及連線情形、上網及全面開放所需時間。
議題四a研議如何逐步落實檢察官始終蒞庭、認眞徹底實行公訴 之具體辦法
報告人:林天財律師
一、目的:
目前實務上,身為刑事訴訟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幾乎可以說並無蒞庭論告、並未參與調查程序,只形式上蒞庭辯論,有時甚至於到庭時連法院審理之案件為何,都尚茫然不知,而職司審判職務的法官。又常以告訴人並非訴訟當事人,所以根本不通知告訴人開庭,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及證據,當然依法也不避送交告訴人 表示意見,有些法官甚至不准告訴人到庭講話,在在顯現被害人權益保護不週的現況,看在被害人及其親屬眼中司法形同跛 腳,難以信賴。更重要的是,檢察官未蒞庭或雖蒞庭卻未認真論告及實行公訴,法官很容易在對被告之訊問之中不自覺地扮演追訴者角色,而落入糾問主義的弊端。

二、說明:
本基金會於八十四年八、九月間曾動員三十名律師以及二十九名法律系學生,對台北地院僅行法庭觀察並作成實證報告,依據報告資料顯示:
1.調查階段,不論高院或地院,幾乎沒有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
2.在審理程序,地院有32%的檢察官沒有蒞庭論告(高院因無法區分自訴案件或公訴案件,未予統計)
3.檢察官論告時,高院檢察官89. 5%,地院檢察官78%都僅唸四字真言:「依法判決」。
4.落實蒞庭,則輕率起訴比例將會降低。將能更審慎考慮起訴之證據是否足夠之問題。並慎重考慮職權不起訴之問題。

三、具體作法:
(一)即日起,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案件,應由原承辦股別檢察官蒞庭論告;自調查程序迄辯論程序全程參與。
(二)即日起,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原承辦股別檢察官應參與辯論程序。
(三)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全面落實檢察官蒞庭之計晝與時間表。

議題五:制訂法官集中審理辦法
刑事部份報告人:王憲光律師
民事部份報告人:范先群律師

壹、刑事部份:
一、目的:在尚未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原則下,先落實集中審理主義,減輕法院、律師以及當事人之負擔。
二、說明:
(一)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時。合議庭全體法官、檢察官、被告以及辯護人均務必到庭,且應僅限於蒐集證據所必要之調 查。
(二)待所有應蒐集之證據到齊後,法院應諮詢當事人雙方共同協議洽定審判期日,並連續且集中開庭。

三、具體作法:
(一)簡化起訴書之證據描述:檢察官起訴書只敘述檢察官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證據部份則探用條列式,不對證據做辯駁。
(二)受命法官於第一次開庭論令被告及辯護人於二週内提出需調查之證據,以及對檢察官起訴證據之意見。
(三)法官收到辯方對證據的意見後自行依職權決定需再傳喚哪些證人及發函至相關單位查詢證據。
(四)法院於哪些證據是大調查之證據後,由受命推事開調查庭說明何以不需調查並限期命當事人提出可替換之證據,否則該證據不予調查。
(五)待所有函文證據均回文後,擇期通知所有證人及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辯論,除非證人不到,不再另外開第二次辯論庭。第二次辯論庭若屬絕對必要之證人,可令拘提,以利結案。
(六)辯論期日法院應與檢察官、辯護人共同諮商擇期決定。
(七)即日起,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案件應立即實施集中審理。至少可由鑑定以及筆錄開始。
(八)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全面落實集中審理之計畫與時間表。

貳、民事部份:
一、獨任制
1.法官受理事件後,原則上不先定言詞辯論期日以及準備程序期日,而先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並限期命被告提出答辯狀; 視事件繁簡,酌定兩造交換書狀之次數;然後須行準備程序者,定準備程序期日,就無須行準備程序者,則逕定言詞辯論期日。
2.法院之送達書狀,可以傳真方式為之,俟開庭時再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師) 核對對書狀原本,及補辦簽收書狀手續。傳真費用規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3.準備程序期日為調查證據者,集中於一次期日或儘量縮小其期日間之間隔;言詞辯論期日亦集中於一日。
4.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應明白記載應行準備之事項,以便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師)有所準備。
5.有律師代理者,於開庭通知書上註明 「請於提出書狀繕本時,併附有關書證」。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通函各律師會轉知各會員配合辦理,以方便對造,早作準備,進而有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
6.司法院就辦案速度一項之成績考核,訂一合理結案之期限(如二個月或三個月〉,在期限內結案者成續相同,以免法官為求快速,草率結案。
7.建議修訂「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八項。蓋現行第十八項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事件,除以裁定終結,或不經言詞論,以判決終結者外,應從速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與集中審理制之精神不符。

二、合議制:
1.受命法官受理事件後,原則上不宜即定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如上訴人尚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宜限期先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狀;法官收受上訴理由狀或案卷內已有上訴理由狀而尚未送達被上訴人者,宜即先送被上訴人,限期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視事件繁簡,酌定兩造交換書狀之次數,然後始定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辯論之準備而充足時,再請審判長定辯論期日。
2.同獨任制。
3.同獨任制。
4.同獨任制。
5.同獨任制。
6.同獨任制。
7.同獨任制。並建議修訂「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猶意事項」第二十項。蓋現行第二十項規定「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惟於必要時,始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如無必要,即可逕定言詞辯論期」日,與集中審理制之精神不符。
7. 建議法官嚴格要求及遵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8.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二七0條之一已採有預審制度之精神。
◎後記:本次研討會係應司法院之邀請,由本會主辦並提出議題,討論共計歷時 三小時結束,惟多項議題司法院及法務部仍多以「再評估」、「研究」作為結論, 甚至對於「製作法官姓名此等簡單易行之問題,官方司法行政單位仍秉持其 一貫敷衍推誘之態度加以推託,本會深感失望,本會甚至表示如果係預算上有困 難,願發動民間募款加以製作。本會將於一個月後如尚無具體回應,將擬結合立 法委員於司法預算之審查提出附帶決議之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