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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法官異動的受害人

王嘉寧

昨天下午我到台北地院開一個民事案件的庭。依開庭通知應為三點四十分的庭,結果等到將近五點才輪到;這已是病態的常規,誠如許智誠律師所撰「誰殺了大律師」文內所稱,「律師的生命在日復一日等候開庭的漫長歲月裡被慢性謀殺」,本文不談。
本人所感到荒謬與無奈的是,在我等候開庭的一個多小時內,目睹三個案件、六個律師各自賣力為當事人主張攻防方法,雙方律師一來一往激辯,甚至提出證據原本請法官肉眼比對……該名法官也任由律師們盡情論述及主張,而後只輕輕的說了聲:「本件改明年x月x日續為審理,到時可能由新的法官審理而不是我,你們有何主張到時再由新法官審酌……」此語一出,甫賣力辯論完畢的律師們,大多有點錯愕但只好沉默地接受改期及換法官的安排,不然還能怎麼辦呢?(當時我心中在想:「早說嘛!剛才那些律師也不必費那麼多唇舌,我也不必等那麼久!」)
如果法官早知道自己即將異動,也知道自己調動前不會將某個案件結案,為何不乾脆於開庭之初就向雙方當事人(或其訴代)明示,再由當事人或律師決定須否像剛才那三案六位律師為深度攻防主張?而我們排班在後枯候開庭的人,也許可以不必等那麼久吧?
法官大人們任意定二分鐘、三分鐘、五分鐘一件的庭期,積弊多年,迭遭攻擊猶不願改。而每年年中、年終司法官、檢察官異動,更使他們得以將許多已進行將近半年幾近可結案的難辦案子,順理成章不予結案留給新到任者去頭痛!──我個人最慘痛的經驗是曾經在台中高分院民事庭,為一件重大勞資糾紛,歷經三任法官詳為調查,每任法官均在半年內開六、七次庭外加一次履勘,於將近結案時適逢調動就不結案,使我在同一審跑台中高分院二十多趟,歷時一年半換三個法官才結案,這不是浪費三次司法資源是什麼?該案當事人的權亦遲遲不能兌現,受害甚大。而律師從台北跑到台中開庭二十多趟才結案,所浪費之時間、精神、金錢能向當事人收三個case的律師費嗎?
我要問的是,司法官調動時,手上案子要不要結全憑法官個人主觀決定,沒有標準可循,則當事人、律師們因棘手案件久懸未決,換一個法官重新審理的種種時間、精神上浪費,是活該乎?或是有改善之可能?而司法資源在同一審就同一案件重複審理之浪費又如何計算?民間版或官方版的「司法改革」議題中,有沒有人正視此問題呢?(◎本文為讀者來稿,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