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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記者會

詹文凱

近來國內發生了許多重大刑案,引起社會的關注。在這類案件值辦的過程中,常見負責偵辦的檢警人員在對案件有所預判或發覺相關線索時,便主動向記者發布消息,甚至公布嫌犯的資料,引導社會大眾的注意。在一般警察辦案時,也常見在宣告破案時,要涉嫌人拉著白布條,將犯罪贓物或工具一字排列,供媒體攝影報導。在檢警習以為常之際,我們仍請大眾思考:這樣做合法嗎?妥當嗎?
略知刑事訴訟程序者都知道,刑事訴訟法理上有「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也定有明文。偵查不公開的原因主要有二,即便利偵查之進行,及對被偵查者和相關人之保護。前者在防止犯罪人逃亡、湮滅證據或串證,後者則是基於「無罪推定」和「保護被害人」等考量,不要在案情未確定時,便讓相關的人曝光,以免影響其名譽或生活。在刑事訴訟的設計中,有罪與否的裁判,是法官的職權,檢察官和警察都沒有這個權力,因此他們偵查到的證據,應交給法官作為審判的參考,不能在未起訴前便自己將事實或證物公開,造成大眾對案情的偏見。更何況在案情根本未明確前,即一再發布可能涉嫌人的資料,及各種對案情的預判,使得相關受到極大的困擾和侵害。
和最近的案件中,桃園劉宅血案的偵辦人員迄今已對案情發布了數種不同的假設,莫衷一是,許多曾被指涉案的人的資料,相關人員的隱私卻一再曝光於大眾面前。高雄彭婉如命案一開始即指向計程車司機,連續發布了多名司機可能涉案的訊息,造成大眾對案情的既定印象,然而在真兇未找到前,為何即咬定是計程車司機,使得全台灣的司機形象大受打擊,背了莫名的黑鍋。這類散彈槍式的發布消息,在未見成效之前,已造成許多人的傷害。另外,警察在宣布破案時叫涉嫌人一字排開,公布其姓名,讓媒體攝影公諸於世,或許滿足了某些人報復的心理,但如日後判決發現有錯時,這種「警察審判」或「媒體審判」造成的損害將難以回復。
因此,我們在此鄭重呼籲,檢警人員在偵辦案件時,除了求早日偵破外,在偵辦過程更應注重尊重所有被偵查的人。事實如何應交給法官認定,沒有必要在偵查中對外公布或說明,以免害及無辜。(本文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