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中立、公正之司法環境而努力 ~訪尤清縣長談司法改革~
尤 清 口述 蔣季穎 整理
◎本刊司法大家談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五時由陳傳岳律師、林永頌律師以及蔣季穎律師採訪尤清縣長。
陳傳岳律師:很高興尤縣長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我們訪問,提供有關司法改革之意見。
尤縣長:本人離開律師行業甚久,對於現行司法中之弊病,不敢說有何真知灼見,但由於曾有執業律師之經驗,個人亦曾赴德求學,再加上近年來忝為民意代表暨行政首長之經驗,本人願意提供淺見供 貴會參酌,大家共同為建立中立、公正之司法環境而努力。
法學教育及考試制度之修正
首先在法學教育上,一個法律人的養成,如現階段尚須經過各種不同之考試,但是現行的考試,不管由大學聯招抑或法律教育之考試,甚至是國家司法考試中,並不足以培育出優秀之法律人才,已為社會所用。因此個人認為目前的國家考試實應分成二階段為之,而加計在職訓練之階段,共可分三階段為之。第一階段應在於法學教育之基礎課程中為之,例如完成基本的法學教育中之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三種課程後,即可參加此第一階段之國家考試。至於破產、強制執行法’及商法等實用性科目,應與選考方式為之。至於訴訟法得於第二階段之考試後始得予以考核即可。
至於目前國家考試中有許多非法科的雜科考試,如國文及國父遺教等科目,應以選考方式為之。
考試內容亦宜改進,應全面考實例題,而不要考問答題如申論題等。因為實例題可以觀出一個人的推理能力。在德國或法律系教育一年級時,即有助教在民、刑、公法等科目中負責參與訓練學生之解決實例問題之能力。除前開研習課外,另有討論課(即Seminar),此即豐富學生推理討論機會之課程,目前在國內尚未多見,但在日、德、美先進國家中已有常見。德國法科教育課程有三種方式,一種即為導論課程,介紹該法之性質及要旨而最重要在其演習課(即Exercise)其區分為演習、小演習及綜合演習,均在培養學生之推理及解決實例之能力。
此外,為便利學生修習課程之方便,我建議將目前課程全部規劃惟學期制,而非學年制。如在一年級時上完「導論」課程之學生能銜接進行「債篇」之研習,除其學習機會不至間斷外,亦使有興趣之學生能以最合乎效率之方式,完成其所有必修之課業。如德國於四年內如能於前三年修畢應修之課程後,剩餘一年即能修自己喜歡之課程。
將「國家考試與學校考試一體化」是前開論述之基礎,以此分階段但一體化之考銓方式為之,應是目前法學教育應與改革之方向。
陳律師:不知尤縣長對於目前司法倫理的看法,有無意見?
司法倫理觀念未養成則容易造成為虎作倀的法律人
尤縣長:司法倫理,亦為改革司法風氣重要之一環,如果司法倫理觀念未養成則容易造成無正義感、為虎作倀的法律人。其實在法學教育中,應由實務界向學生提出這樣之課程。舉例而言,台大曾有醫學倫理之課程,係由不同領域之人士,分別講述倫理之概念。相同的開課理念,應可運用至法律學系中。
另外,在外國法學教育中,選擇法律史予研讀,亦不失為一種充分了解法律理念之方法。概法律係道德、倫理之衍生,透過了解法律史,對整個法體制構成之瞭解,甚有助益。我在德國時,有許多德國的同學為法制之考據而修習民法史、刑法史及憲法史等課程,瞭解這些法,如由羅馬法到現代民法的過程,是十分有趣的。相較於我國國內目前各學校中開授的法制史課程,由於現代台灣的法律係繼受歐陸大陸法系國家而來,修習傳統的中國法制史,反而無實際驗證之機會,修習的興趣自然不大了。
在回頭談到第二階段之國家考試,在第一階段對基礎法律科目予以考選後,應有百分之六十的考生可通過。為避免應考者一考再考,耽誤自己的青春及浪費社會之資源,應該限制參加考試之次數,考畢兩次仍無法通過者,即不能再考了。而第二階段之考試,應加重實務課程的份量。例如有關實務上之鑑定意見,判決書類等,均應練習習作。至於考試科目,則應以實務科目為取向,如在商法、票據法、公司法或訴訟法中則一科為之。
第二階段之考試,先進國家中有採用同一考試但填志願之方式,來區別人才的利用。多數國家中,仍以法官為錄取志願上之第一優先。目前我國採個別考銓之制度,亦非不佳,但可同時予以訓練,甚至將行政機關之法務人員、法官及律師同時訓練,與以相同執量訓練之結果,方不至有素質良莠不齊之情形產生。
再回到我們談論之第三階段訓練,本階段之時間較長,恐需費十年。如法官之在職訓練,不僅應加強其實務經驗之熟稔度,更需就其專業知識是否能與社會現勢與時並進,而予以注意。例如我國目前行政法院評事之素質,因為行政體系中衍生出不同領域之專業問題,因此如評事之專業素養不能隨科技之脈動而瞭解,可能產生問題判決,亦徒減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此外如在我國之地方法院應專業庭化,如德國設有勞工庭、交通庭、環保公害庭等,以該些專業法庭之法官對於該類案件之熟悉程度,比較不易出現不為民眾所信服之判決。我國目前雖有部分領域案件採專業庭方式為之,但由於法官係以輪調為之,仍不易累積其專業經驗。
讓法官們能有具體之保障並有工作上之尊嚴
其實除了前開在教育養成上應予加強外,設備包括薪資待遇和食衣住行之照顧,即硬體之充實,更是目前可以立即解決的。為讓法官們能有具體之保障並有工作上之尊嚴,使其無後顧之憂的辦案,提昇其待遇實為當務之急。按初任法官之人期待遇雖優於其他司法人員或民間企業之雇員,但經五年十年後,法官資歷受限於公務人員之級俸,並非能優於同資歷之民間雇員或司法人員。因此造成目前法官們,經國家養成並經一定資歷後,隨即轉任其他職務如律師等,以尋求更高之報酬。不僅對於國家公務員養成資源有浪費,亦因經驗傳承不能未能對改善整體法環境有所裨益,形成惡性循環。另外「Isolation」、隔離亦有其必要。記得以前常有政府劃定一定範圍興建法官宿舍,以供法官居住。除營造一個單純環境供居住,以免受到威脅外,更使其無後顧之憂,無須擔心置產之問題。其實最近常聽說有許多位於市區內之看守所用地,政府欲將其標售與民間做為其他用途,其實最好之方法係將其改建為政府宿舍,供司法人員居住,除便利其上班外,亦收保障尊嚴之效,實不可不值得一試。
又對最高法院之判決亦應有所鞭策,法院之判決是司法意見之表達,其意見自為可受公評之監督。許多社會團體或企業亦應鼓勵推出法學評論雜誌,對於各種法治現象予以分析及探討。諸如台灣法學會應可推出法學雜誌,而如陳律師事務所之萬國法律雜誌及最近之月但法學雜誌都不錯,都是能持續的對現階段之法治現象,提出檢視及建言。我在德國時,學校中即時常培養學生對於法制現象檢討的能力,例如有叫發酵粉(音:Hanfanmale)的研討會,一個係就希特勒時代之惡法予以檢視,另一個即是對於商法、經濟法領域予以研究,皆在在能培養或鍛鍊學生評論分析之能力。因此在前述專業法學雜誌中,為鞭策現行司法制度,實應鼓勵多對最高法院之判決抑或行政法院之判決予以評論,以督促司法之改革以及與時並進。
陳律師:尤縣長擔任民意代表如監委、立委及地方首長之資歷甚長,能不能談談就您接觸之民意,對於司法現狀之評價?
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感十分低落
尤縣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感是十分的低落,每遇到爭訟之事件大家即認為司法人員會貪瀆,對司法十分的沒有信心。
林律師:尤縣長對現階段之司法院施院長的司法改革計畫有何意見?因為民間司改會在推動司法改革之同時,發現施院長和前任之林洋港院長係無甚差異,施院長做到最大之優點即是未干涉審判。
應在司法人員之能力、操守及制度面上予以改革
尤縣長:的確,在現階段並未看出政府機關對司法改革有何具體之作法。記得以前的司法院長洪壽南即表示司法改革及政治改革等語,及相當程度的反映出中央政府一向對司法改革所抱持之心態。其實擔任一個司法院院長,應可在司法人員之能力、操守及制度面上予以改革。
如在能力的培養上,最基本的司法關訓練所應好好的辦,不要涉及太多政治意識之考量,且亦可結合法官之在職進修,進一步的培養、增強其能力。
而在操守及尊嚴的保障上,更應興建司法人員宿舍,予以中伸之保障。在至度上更可引進參審制度,使其他領域之專家學者在專業爭議上,提出正確之鑑定及見解,這有一點像委託發包之方式,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果。
另外,如能整合各種資料收集之資源,使裁判官或其他法律人均能輕易的取得相關判決或法律意見,在多數人能接近使用之情況下,對司法之監督及評論會更有裨益。
陳律師,現階段判決之公正性如何?部分之判決仍頗具爭議性,這也是我們司改會提出判決評鑑及法庭觀察之目的。其實目前為了便民,造成人民濫用司法資源之情況甚為嚴重,這也造成判決品質受人質疑之處。
尤縣長:的確如此,聽說第三審法院判決發回率近百分之四十,因此加強第一審法官之裁判品質,實為司法改革當務之急。另外司法院之定位之憲政問題,為保持其獨立、中立性,朝審判機關化之方向,實優於目前國民黨學者主張之維持現狀。司法改革是眾人長期努力之目標,我個人僅提出前述之建言,以供貴會卓參。希望未來大家能共同為司法改革攜手打拼。
陳律師、林律師:非常謝謝尤縣長之指教,由前開談話之內容可見尤縣長對司法改革實甚為關心,亦頗多建言,對日後推行司法改革實甚有助益。希望日後能與尤縣長共同為司法改革之目標,戮力與共。謝謝尤縣長!
(本文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