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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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藍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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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院應併入普通法院內設行政法専庭;行政訴訟廳改採三級三審制,訴願程序則改爲由人民選擇採行:
法律是為人民而存在者,並非僅為法律專家而存在,而公法與私法之區分,自古以來雖理論龐雜,卻仍無法具體明確、完整地劃分公私法領域,實務上更常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互踢皮球之事,甚至連大法官都無法就公私法事件做一明確區分,現行法上亦常有公法事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例,如國家赔償事件、選舉罷免事件、交通等案件均是。因此要求一般人民能區分案件性質而選擇不同救濟途徑,實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趣旨,此在不採律師強制主義的訴訟體制之我國尤其顯然。是以站在人民的立場而言,區分公私法案件而有不同的管轄法院,雖有其歷史的與專業的考量,但卻無形中減損了人民與行政機關發生紛爭時的救濟管道與機會。因此本會主張應將行政法院併入普通法院之內,並探三級三審制,僅需於普通法院內另設審理行政法事件之專庭即可,使人民無論有行政或民、刑事爭訟,均可直接至法院請求救濟。至訴願程序則可保留,而賦多人民程序選擇權,由人民選擇是否先行訴願再提起訴訟。

二、訴願機關廳確保其相當之獨立性、並許其認爲法令違憲違法時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 -
目前各級政府所設之訴願審議委員會為行政機關之内部單位,並無充分之獨立性,以致常流於為行政機關之作為背書之窘境,而有功能不彰之譏,是以本會認為要改變此現象,且配合前項說明之變革,要使人民樂於探行訴願程序,必須賦予訴願機關有相當之獨立性,並且在遇到其認為所適用之法律命令有違憲違法之虞時,得停止審議程序,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以統一法律見解。 '

三、行政訴訟程序可採單獨立法,並採當事人主義、言詞辯論主義及公開審理原則:
行政法院如併入普通法院時,仍可仿日本法例,而另訂行政訴訟法,以資遵循。行政訴訟宜改採當事人主義、言詞辯論主義及公開審理原則,以確保人民之訴訟權。此外應增加訴訟種類,使所有公法爭議均有救濟之途。而嚴格的證據法則亦應加以明文化、法制化,以消除現行制度中違反基本人權的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