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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權,不可侵犯

王惠光

西濱工程弊案爆發了案外案,二名受被約談被告委任的律師在調查局遭到調查員拖離而受傷。這次的事件引發數點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司法人員須確認律師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指揮調查員以及警察蒐集被告犯罪的罪證,而律師則協助被告提出有力的證據以協助事件真實的發現。如果調查員及警員沒有認清各自的職責所在,在心理上一再認為律師是在阻擾偵查,則不只刑事訴訟法制度無法落實,被告人權無法保障,事情的真相也無法顯現。
二、此次事件實有損調查局形象:最近調查局接連破獲多件重大弊案,令社會耳目一新。可是調查局的調查員這次把律師拖出調查局的行為只會讓民眾狐疑,如果連律師都受到這樣的待遇,那一般民眾在調查局不知會受到什麼樣的遭遇。調查局如此做法,實在有損形象,也折損了民眾對調查局的信賴。
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中律師的角色有待修法更正:形事訴訟法二四五條規定檢察官偵查中及司法警察約談時「辯護人得在場」,既然規定辯護人「得在場」,因此理論上辯護人只能在場看,並不得有任何辯護的行為。換句話說,辯護人只能在那裡,一句話也不能說,更不可能和被告討論案情,試問這種辯護制度如何能保障被告。因此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才能防止類此侵害被告及律師辯護權的行為。(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本文原載於11月11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