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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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資訊公開,司法透明

張炳煌

公部門運作透明度、資訊公開度、及國民接觸取得此等資訊之難易度,均為一國民法治程度之指標,更為國民監督公部門運作所不可缺之工具。現代發達之資訊處理科技,使得公部門資訊之整理、公開及取得上所需之技術及成本,不再成為重大問題;相對地,公部門就不再有經費上或技術上之藉口,得以拒斥或延遲公開其權力運件相關資訊。行使國民所賦予司法權之司法權之司法機關,亦為公部門之一,關於其權力運件之各項資訊,原則上亦應整理、公開,並以現代科技方法供國民易於取得,俾各方得運用於各種正當目的。
台灣資訊網路快速發展,各主要政府部門均已陸續設立自有首頁之網站,提供資訊予國民查閱。司法院最近亦成立其網站,提供司法資訊予國民,固值肯定,但其所提供內容,與其所能且應提供之內容,仍有相當大差距。按目前所公開上網者,除有關司法機關運作介紹資訊外,就司法判決或解釋方面,就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將陸續提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各級法院一般判決則尚不在上網範圍。
就資訊的需求度及取得難易度而言,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上網路並無十分重大意義,因刊載此等資訊之書籍所在多有,取得容易。其實,就學術研究與批判、了解及掌握法院對於抽象法律條文在具體案件中之解釋與適用(尤其是法規在現代生活環境中的適用)、及對於司法判決的公開與建立檢索系統,時更有其功能與意義。例如:如有完善之判決資料上網及完整檢索系統,則我們較易掌握各級院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中,「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的具體標準為何,企業於擬訂定型化契約時,及消費者爭取權益時,均較有具體可循之規範。再從國民監督角度,如果國民能透過檢索系統,找出同一法官在同一類型案件(如販賣類似重量毒品)之判決,或者同一案件(例如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在各級法院之判決,則我們極易比較這些判決的結果與理由,據此判斷其判決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判決結果與理由都被攤在陽光下受到監督,若不肖法官欲上下其手,顛到是非黑白,則非易事。然而,目前各級法院的判決資訊難以取得,更無任何檢索體系,使得上述理想無從落實。
目前,各級法院判決書類均係以電腦製作,故建立數據化資料庫應無重大困難,所缺者應僅係檢索系統之建立。因此。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儘快編列預算,件立各級法院全部判決之資料庫與完善查訊。當然,司法院亦可收取資訊使用費用,以建立及維持該資料庫之良好及永續運作。(本文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原載於1月11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