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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頭馬車的偵查主體,能否獲得全民的信賴

林天財

全國治安會議召開前夕,媒體報導警政單位有意結合一向倡議由司法警察成為犯罪偵查主體的學者專家,在會議上要求修改刑事訴訟法,讓司法警察變成犯罪偵查的主體,而不再只是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角色。
此舉讓法務部大為緊張,認係削權,乃有人表示,我國目前警察的素質選有待提升,動輒傳出警方刑求、逼供,現在還有檢察官把關,如果檢察官推出偵查主體,完全都由警方來主導刑案偵辦,以當前警方辦案方式,恐怕民眾還是無法接受,並不符合民意的訴求。
雙方的攻防,果如預期在全國治安會議上引發一場激烈的攻防戰,不過因與會人士多係警界或警界出身之人士,因而會議決議以後要採雙頭馬車制,讓檢警雙方都享有犯罪偵查權。事實上,這等於是決定要讓警察變成至少也是犯罪偵查主體,爾後,警察因為也是偵查主體,所以,警察直接就可發搜索票、扣押票,也可以決定是否羈押獲准許人犯交保,也可以有自己的監聽機構,不必事事受制於檢調單位,所以會議結論,警政單位可說是最大贏家。
這樣的制度設計,我們不禁要問是檢警雙方權力鬥爭的妥協結果,還是真的係因有利於國民,在為全民謀福址。
因此,我們願意表示以下四點看法;
第一點:雙頭馬車制往往形成權責不明,依據現行刑事訴訟規定,司法警察人員包括調查局都有協助或接受檢察官指揮及命令以進行犯罪偵查的義務,檢警調形成一個緊密的犯罪打擊網,採取雙軌制後,是不是會形成檢警調都會為了自家機關的績效,搶功破案,大家有權無責,誰也不服誰的現象?
第二點:警察依據現行法令既不能將其於犯罪偵查後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自行向法院提出控告,並擔任法庭審判時依法執行論告的公訴人角色,而必須交由檢察官提出論告,那麼檢察官在認定警察人員偵查結果未臻完備的情況下,可否退回該司法警察人員繼續偵查,甚至可否准許檢察官改命其他司法警察人員繼續偵查,檢察官如果沒有這項權利,那麼要擔任好公訴人以摘奸發伏,打擊犯罪的角色,將成奢談,檢察官如果有這項權利,那麼,警察機關是簍可以自外於檢察官自成偵查主體的角色。
第三點:有人認為為了要檢警調真正行成一個緊密的犯罪打擊網,事實上應該將司法警察之指揮調派的權力統一規於檢察署,甚至認為應賦與檢察官有或檢察長有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者,加以懲戒的權利,如此權責劃一,是否值得考量。
第四點:事實上,不論偵查主體為誰,人民真正關心的事只有二項:
第一項:確實的犯罪偵查才能讓人民免於被犯罪迫害的恐懼,因此,偵查犯罪本應該有效且秘密地蒐集證據,讓證據充分而能迅速將嫌疑人繩之於法,所以法律上規定偵查不公開及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犯罪嫌疑人。以免走漏風聲,讓嫌疑人多所防備,但是我們的檢、調、警人員的辦案習慣,卻是一天到晚都在傳喚嫌疑人,發布新聞說明偵查重點,以致常常喪失破案的先機,讓犯罪者有機會逍遙法外,危害社會人群,繼續製造恐懼不安。
第二項:受犯罪偵查的嫌疑人,因為只是嫌疑,不是罪犯,法律上是推定為無罪的,因此,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的法律,甚至規定,嫌疑人有不接受訊問的權利,檢、警、調人員要的是嫌犯的犯罪證據,根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是否錄口供,不過,在台灣人民卻納悶,警調人員為什麼動不動就要羈押嫌疑人或發布消息說某人犯罪了,一直將最後可能被法院判決無罪的人,雙成與論的罪犯,毀壞了一個可能真正是無罪的人的名譽及其家庭。這實在是實施偵查犯罪的人員應念茲在茲的,也希望未來檢警週在爭奪犯罪偵查主導權的同時,不要忘了自身應有的執則和人民真正的需求。(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