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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立法侵犯

法治斌教授

不得立法侵犯
法治斌教授

本書除了在蘇利文案的鋪陳外,亦將美國憲法對於人權、言 論自由保障之歷史,甚至追溯到在英國最早期相關思想的醞釀,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修訂,對美國言論自由發展的影響,有完整而 翔實的介紹。且其並非到1964年紐約時報獲得勝訴即劃上句點,而加上了後續 直到90年代美國新聞自由的發展狀況,還在本書後記紀錄了英國以及歐洲人權法 院一些類似Sullivan case的案例,證明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所作之判決,對於全 球憲政發展、人權保障有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本書的優點即在它宛若一本美國言論 自由的發展史,在1964年的蘇利文案達於顛峰,之後數年雖有些許倒退的跡象,中間美國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經歷幾度總統改選,但時至今日New York Time vs Sullian的判決仍 屹立不搖,這顯示此判決在歷史的地位。
蘇利文案的故事背景發生在時値美國的六◦年代,當時美國境內黑白種族衝突、境外正在進 行內戰,也算是內憂外患,政治局勢相當不穩定,本案可說是種族衝突下的結果。事發地點在阿拉 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市,阿拉巴馬州是南方堅守種族隔離政策的重鎭之一,強烈抗拒種族融合。整件 事起因於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政治廣告,其目的乃使讀者瞭解金恩牧師在南方推動的不合作運動, 所遭遇到南方諸多州政府的迫害、打壓等種種不公平的對待,希望能因此促進社會大眾提供實質的 捐助。廣告中即報導許多南方黑人遭歧視的情況,但是並未指名道姓地刊出任何一位南方的執法官 員。蘇利文是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他發現該廣告中有諸多部分與事實不符,且令人聯想到該廣 告就是在指責自己執法不公,因而認爲紐約時報以不實的報導散佈,構成了毀謗,對紐約時報依侵 權行爲提起告訴,請求給付賠償50萬美金。
本案最後聯邦法院9位大法官的決議結果釋6 : 3,判決文主筆爲威廉•布瑞南,他不但親自操刀
未假手助理,而且反覆斟酌,如何將其他大法官的意見融入判決書中,以致稿經八易,而爭取到其他五位大法官的支持。投下反對票的三位
大法官其實並非反對決議,而是認爲決議內容 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應該更多一點。由此可知,在保 障言論自由的觀點上,大家的立場是一致的。
判決書之主要核心在於,關於公共事務的言論,若涉及可受 公評的公務員,(public official),且是討論該公務員執行公務上 的行爲,除可證明被告之彳了爲爲「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所虛構 或是「蓄意輕忽」地不經查證,否則則屬First Amendment的保障。而紐約時 報所刊登的那則廣告中,廣告主是具有知名度的團體,沒有理由懷疑其廣告內 文的眞實性,或許紐約時報在處理上確有過失,但並非actual malice,因此紐約 時報勝訴,使得媒體在報導公共事務上,有更大的空間,後來最高法院將publi office 擴大範圍到pulic fig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