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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司法人權報告

司改監督小組

新世紀司法人權宣言

二十世紀即將過去,回顧百年發展,台灣雖然走得艱辛,卻也終於成為一個邁向民主與文明的國家。在即將進入新世紀的人權日前夕,我們衷心期待下一個世紀的台灣是個有人權、講法治的美麗島,希望司法真正成為社會的最後防線,正義的最終實現。
因此我們祈願新世紀的台灣:

一、 有真正平等的司法,不因經濟、性別、種族、宗教、身心障礙等不同而受歧視及差別待遇。
二、 一個不需要死刑的社會。
三、 人民不再有刑求逼供的恐懼。
四、 所有司法程序皆符合正當程序。
五、 刑事追訴程序確實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六、 偵查及審判程序嚴守證據法則。
七、 審理過程公開心證避免突襲裁判。

民間司改革基金會 2000年司法人權報告

前 言
今年可以說是台灣自美麗島時代,政治人權大幅進展以來,司法人權表現最精彩的一年。數起重大的司法人權案件有了新的進展,體制內逐漸形成改革共識,新政權也不再避諱人權的重要性,種種跡象似乎都顯示了台灣的人權水準已經逐漸從最低標的政治人權發展,逐漸開始發酵到其他領域。不過,當然這些形式上的指標尚不足以證明台灣在實質的人權意識上已經有所進步,尤其在程序正義的基本法治觀念上,台灣始終還停留在包青天式的英雄期待,距離藉由正當程序來建立法治國家的人權觀念仍然距離遙遠。
以下就將今年的司法人權分為「司法人權事件」、「人權相關法令」、「司法人權政策」以及結論分別分析說明。

第一部份:司法人權事件
雙蘇案重建司法人權新座標
蘇建和案重開再審以及總統特赦蘇炳坤案成為今年司法人權的地標。雖然非常遺憾蘇建和案不在這次特赦的名單中,但是以三審死刑定讞之下,卻能重開再審至少說明了司法體系在時代的演進下,已經從傲慢、拒絕面對挑戰的文化態下逐漸鬆動,開始有法官願意以司法程序來回應社會的質疑,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方面的文化似乎也在受社會民主開放的影響下逐漸改變。而蘇炳坤特赦案的出現也是一件司法人權史上關鍵的紀錄。以一件確定判決的刑事案件卻能受到特赦的青睞,迫使國家元首挑戰司法的既定判決,其在刑事案件中引發的爭議不可謂不大,可以看作是總統以特赦權的行使否定了舊時代的司法刑事體系,間接影響刑事司法品質的提升。
雖然今年最振奮的事件莫過於蘇案重開再審,以及總統特赦數起司法人權案件。但是這兩起事件的背後卻仍有令人扼腕之處。在蘇案再審過程中,居然在法院通過再審聲請之後,檢察官提起抗告,又延宕數月之久才終於再度以再審裁定確定本案重新進入審理程序,也在這段時間中讓案中被告蘇建和的父親在等待中過世,增添一件遺憾。而特赦案雖然三件個案上都毫無疑義的應予特赦,但未能全盤的就同類型案件的標準提出檢討可謂是最大的遺憾。不僅不能解釋為何蘇炳坤案能從相同類型的刑事案件中脫穎而出,獨獲特赦青睞;也同樣不能解釋為何工運人士曾茂興可以在工運抗爭史中獨獲平反,而視其他類型工運抗爭經驗於不顧。
而另一方面,我們必須強調,在等待特赦的並不僅這三起案件,未查證清楚即赴執行的盧正案、尚在調查中的徐自強案、空軍姦殺女童的江國慶案,這些喊冤數年的案件未見得到合理的待遇,因此總統特赦權的行使未來勢必要面臨這些同類型案件的質疑。況且,既然特赦案造成了否定司法既定判決的效力,那麼對於該案中過去的司法程序中是否有人為疏失?似乎應一併列為調查及懲處對象,才能真正杜絕司法以不正方法入人於罪,而要總統以特赦方式來解決的困境。因此特赦案究竟能不能形成一個推動司法就該類型案件全面檢討反思的效應,還需要進一步的觀察。
因此我們認為,司法體系如何面對這兩件台灣司法人權史上新紀錄的後續發展非常值得觀察。這將關係著司法能不能從蘇建和案再審的過程,反省到刑事證據認定水準的提升必要;以及司法能不能從蘇炳坤案的特赦案中,承認司法在舊時代所犯下的錯誤,還是堅持一味的抗拒、反彈。這項發展將會決定台灣未來的司法體系究竟是在謙卑中進步,還是在傲慢中退化。
司法、政治向前行,法務、檢察扯後腿
今年人權議題透過政治的舞台逐漸浮出檯面,終於成為一項引起社會注目的議題,因此總的說來,無論在司法或政治層面上,人權都朝向正向的發展。一方面以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為主的司法體系,繼去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以「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進度保持著改革的方向緩步前進;而新政權自美麗島世代成為執政者之後,也開始將人權觀念帶入執政經驗之中,從總統就職宣言中的人權政策宣示到對「死刑已經是一種普世價值」的贊同,再到搶在人權日之前宣布的三大特赦案,似乎說明了新政府企圖以人權素材為台灣訂作新衣。
但是,盤據在這樣人權「向上提昇」的向下陰影,應該要屬檢察官一連串引起侵犯人權爭議的搜索行動。如果調查今年全國人民心中印象最深的案件,檢察官的強力搜索行動恐怕會是最熱門的上榜者。這個現象反應了兩種心態,一方面是人民對於新政府掃黑的澎湃熱情,另一方面則是對於在還沒有掃出成果之前,卻已經因為程序的問題引發了這麼大的爭議感到失望。
從打擊黑金搜索顏清標立委的鎮瀾宮、廖福本委員的大安會館住所、立法院研究室,到搜索中時晚報引起的新聞自由界線問題,法務部在掃黑的民氣支持下,幾乎已經忘卻程序正義的存在,加上王令麟立委的聲請羈押失敗引起院檢對立、限制朱婉清出境卻遭立即潛逃,法務部今年的掃黑光芒幾乎是被自己給掃得灰頭土臉,甚至反而凸顯出了檢察官的人權素養及執法品質問題,迫使法界重新掀起搜索權回歸法院的聲浪;加上監所三個月內發生三起越獄事件、突襲槍決監察院展開調查的盧正死刑案、有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國中生丟網球事件種種負面新聞的推波助瀾下,法務部雖然享有成立「特偵組」打擊黑金的盛名,但似乎與社會期待真正的「勿枉勿縱」還有好一段距離。
儘管今年司法人權的消息正面多於負面,但是都無法忽略法務部及檢察系統在今年對人權所做的錯誤示範。從數起引發爭議的粗糙搜索行動,到搜索權回歸法院之爭,法務部在社會望治心切的心態下卻製造了踐踏人權的範例,暴露了檢察體系對程序正義的輕忽以及人權素養普遍低落的問題,雖然陳部長以青天之姿登上法務部長的職位,但是以法務部為首的檢察體系卻成為今年司法人權最沈重的陰霾。
死刑迷思造就野蠻國家
死刑存廢的辯論今年在總統對「廢止死刑已是普世價值」的公開談話中,再次得到注目。可惜的是,在嚴刑重法的普遍心態下,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仍被誇大渲染,廢除死刑的呼聲單純地被視為唱高調,無法得到持平的討論空間,以致對死刑的迷思始終普遍存在。制度上對死刑執行程序的法制化過程,也一直到去年底才在民間團體的壓力下制訂出「死刑執行實施要點」建立了死刑執行的標準程序,終於確定為收到死刑執行單後十日執行死刑,但今年仍然發生了不通知死刑受刑人家屬的非人道待遇。
另一方面,今年台灣的死刑數量上仍然在世界民主國家中名列前茅。以今年處決的死刑人數來說,今年到十月三十一日為止,就已經有二十五個人遭到死刑判決確定,其實十七人已經遭到槍決,其中甚至包括了一位監察院表示即將展開調查,卻仍遭法務部突襲槍決的盧正案;而還有八個人則因為監察院已經展開調查,以及目前正進入再審程序的蘇建和等三人案而在等待死刑執行的程序之中。
也就是說,今年監察院幾乎代替起法務部部長,扮演起對死刑最後的把關工作,這個結果固然應為監察院在台灣人權上的貢獻上予以肯定,但也同時更應嚴厲檢討法務部面對不可回復的生命刑的草率心態。不可諱言的,如果要以國際人權公約所訂定的人權標準來檢驗台灣的死刑狀況,就最基本的生命權而言,台灣仍是世界上過於輕易剝奪人民生命的野蠻國度。
警方辦案素質待提昇
警方在個案表現上,今年以誤抓吳宅搶案四少年,以及誣陷少年「小為」一百多件竊盜案為最,加上蘇案再審中直指警方以刑求取得不實自白,是造成本件冤案的罪魁禍首,使得警方刑求取供、為爭取「業績」不擇手段的作法浮出檯面,印證了警方身為刑事辦案流程的最上游,卻也往往成為製造冤案的「污染源」。因此上要符合世界人權公約第五條對於酷刑、不人道行為或侮慢待遇的禁止,除了法律規定之外,還需要警方積極提昇辦案品質、加強科學辦案技巧來具體落實。
司法官涉案事件頻傳
今年除了社會案件熱鬧非凡之外,數起司法官案件也令社會譁然,繼鳳梨宴司法院、監察院懲處數名法官、檢察官之後,監察院彈劾台灣高院陳炳彰法官、金學坪法官召妓案、李東穎法官開設色情護膚中心遭公懲會撤職、黃丁全檢察官收賄遭撤職、黃隆豐檢察官收賄等案,加上部分法官有案在身的情況下卻仍擔任高等法院法官、有案法官及檢察官卻成為律師等事件,似乎讓社會對於這些「法曹」的操守標準有了新的認識,不禁質疑這樣的法官、檢察官如何有能力做出公正的審判?不過,年初台北地院林孝城法官因公務繁重積勞成疾過世也引起社會的關注與同情,也反應了好法官在體制內處境的困難。這一連串事件的背後,期待是反應了司法對本身操守標準的提高,並且督促未來對司法內部貪瀆掃黑的加強,而不是司法操守惡化的指標。

第二部分:人權相關法令
廢除懲盜條例惡法
今年相關司法人權最重要的法律變更,應該非廢除懲治盜匪條例莫屬。這部效力備受質疑的惡法一旦廢止,我國將立即減少唯一死刑的罪名數量,使法官有更大的空間裁量動用死刑的心證。而為了彌補廢除懲治盜匪條例後所遺留下來的罪刑規定,法務部也在陸續研擬普通刑法中刑度的調整,例如最高刑度是否從二十年提高、連續犯之規定、假釋門檻等,可望藉此合理化未來刑度的妥適性。
立院黑金勢力拉鋸
在社會一片對掃黑望治心切的期待下,今年立法院也通過了「回籠條款」,並且內政部在積極研議禁止黑道參選的選罷法相關規定。前者是針對羈押後交保的情形增訂「回籠」條件,不過雖然本條款當時號稱是「伍澤元條款」,但是目前為止似乎並看不出來發揮使應受羈押人回籠的力量。而後者一方面本來就具有是否違憲的爭議,加上政治力量的拉鋸,目前尚未有定論。看來未來台灣立法能不能在兼顧人權程序與掃除黑金之間取得平衡點,還需要政治利益、短線操作之外更深刻的思考。
亂世重典走人權回頭路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及警惕的現象,在社會治安不佳、嚴刑重罰聲浪再起的氣氛中,國家法令也開始出現一些有違犯人權之虞的條文規定。首先是今年陸續出現所謂「名譽刑」的正當化。從台北市議會通過今年八月一日起將公布酒醉駕車犯行重大者的姓名、職業、車號,到內政部完成通過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繼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規定公布犯罪者之姓名照片之後,又再度做出了進一步可公布成年性犯罪者之姓名及照片的規定。這種以公布犯罪者姓名、相片、執業等相關資訊做為懲罰方式的作法,一方面在刑法體系上的定位不明,另一方面幾乎扼殺了犯罪人回覆社會的可能,並且使其家人受到連帶懲處的效力,顯然與違背現代刑罰精神,更形成所謂「連坐罰」這類違反人權的效應。因此未來值得密切注意這類以公布犯罪人隱私資料的懲罰方式是否嚴重違背人權及憲法精神。
而法務部則是另一個此類「亂世重典」的思考來源。法務部自新任部長就任後,在急於掃黑、肅貪的心態下,率先喊出:計畫於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或「財產總歸戶」等措施,企圖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來偵辦公務員貪瀆罪。雖然貪瀆問題一直是舊政府官僚最大的問題之一,但是要推翻刑法及世界人權公約中明訂的無罪推定根本原則來達到嚇阻目的,似乎在急切治國之餘,忽略了台灣作為文明國家的基本司法人權水準。
訴訟平等權漸受重視
而在今年特別值得期待的是,自去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閉幕之後,關於無資力之人如何取得司法上的援助,以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似乎逐漸受到重視,有司法院內部通過國選辯護人制,計畫由國家負擔低收入戶的訴訟費用、台灣高等法院試辦義務辯護律師制度、法務部及民間團體分別研擬法律扶助基本法完成等跡象顯示,世界人權公約第七條中明訂人人受法律上平等保護的權利,禁止任何歧視的精神,對經濟弱勢者提供訴訟協助似乎開始漸漸受到認可。
家暴法施行一週年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近年來司法人權的重要進展之一,而今年家暴法施行一週年後,在民間司改人權團體及婦女團體的監督下,凸顯了司法適應家暴法的問題,以及部分法官性別人權觀上的不足。調查報告中一方面提出硬體及程序等需要改進之處,更重要的則是點出了不同法官性別人權意識上的落差,雖然此項調查報告引起法官強烈的反彈,但是也凸顯了不同法官在相同案件上的不同表現,說明了人權觀是需要時間培養的實際情況。

第三部分:司法人權政策
試辦檢察官全程蒞庭
今年六月一日起,士林及苗栗地方法院開始試辦「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這項試辦的結果未來如果順利推展至各法院,將會為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帶來全新的里程碑。由於我國法院實務的畸形發展,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根本極少全程蒞庭,只在辯論庭終結時形式上到庭,更少有做到真正辯論、論告,因此這項試辦措施是一項迫使法庭內三方關係健全化的政策,透過強制檢察官全程蒞庭、與辯方律師交互詰問,以及必然搭配的集中審理制度,將會有效提高我國刑事法院的攻防效率,而減少當事人一個月開庭一次、一次開庭十分鐘、一審要一年的困擾。不過在試辦過程中,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適應此制度的能力,乃至法院行政體系的配合、無資力請律師的被告如何保障訴訟平等權等等問題都還需要大幅強化,才不致空有良法美意卻無法具體使人民受惠。
行政訴訟新法上路
在民間團體的推動下,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去年完成全面性的修法,從行政訴訟法、訴願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到後來法務部主導的行政執行法,都在去年完成立法,今年開始正式上路,而新法採言辭辯論主義、二級二審、訴願先行程序的行政訴訟法將能比較完整的保障人民與國家行政單位打官司的權益。
司法院單一窗口親民便民
自去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司法院就持續在司法行政部分漸進改革,其中最容易被民眾感受到的成效就是單一窗口的設立,而這項政策在司法院所做的調查中也成功的改變了民眾對法院冰冷僵化的印象。這項看似單純的政策,卻能夠使人民上法院不再如入迷宮漫無頭緒,未來若能配合司法志工的運作,將會更貼近人民平等使用訴訟權的真義。
國家人權委員會雷聲大雨點小
新政權上台後對人權議題的重視、特赦案的出現,甚至總統於公開場合表示「廢除死刑是一種普世價值」,為台灣打開廢除死刑的討論空間,都堪稱是今年重要的人權政策指標,而其中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更可視為是制度上最具體的工程。但是,自總統上任半年至今,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卻幾乎見不到具體的進度,也沒有對民間人權團體提出普遍徵詢;而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的組織法源依據,則在立法院朝野尚在摸索互動模式的對峙中遭到冷落。究竟總統府未來要如何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其職權及組織如何安排,處理人權議題的權限等,都還需要總統府方面更認真的規劃才能有成,莫讓立意良善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流於空談,更不要成為另一個疊床架屋的酬庸性組織。
檢警調偵/調查不公開有待落實
今年警方值得肯定的人權政策要數「廢除宣佈破案的例行記者會」,以落實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過去警方在績效壓力之下,往往把嫌疑人直接當犯罪人處理,不但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公約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更忽視法院作為最終審判的意義,直接以「破案記者會」模式造成社會對於嫌疑人的既定印象,只見一個個自己舉著白布條接受記者拍照的嫌疑人在記者會上烙上犯罪者的終身印記。而在吳宅搶案誤抓四少年並且宣佈破案後,真兇的出現讓警方著實栽了一個大跟斗,不但監察院追究相關失職責任,也刺激警方終於檢討此種「破案模式」的正當性。而就在,今年警方終於宣布取消此種破案記者會,加上調查局之前主動宣布類似政策,以及檢方隨後也在警方主動配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下,開始以禁止記者直接進入檢察官室採訪的方式企圖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不過要進一步提醒的是,雖然警檢分別宣示了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是在實務上具提真正的偵查不公開仍有距離,例如警方雖不以記者會的方式宣佈破案,但是仍然通知記者至警局甚至現場拍攝嫌疑人,導致即使沒有破案記者會仍舊無法阻止嫌疑人曝光的後果。因此未來如何真正杜絕嫌疑人輕易被社會定罪的後果,還需要檢警更有效的具體政策落實才行。

結 論
總的來說,今年司法人權的情形是正面多過於負面,最大的隱憂在於社會治安不佳的情形下,人權標準不是被遺忘就是遭到輕視。更悲哀的是,在倡言不惜以侵犯人權換得政治支持或個人心安的聲浪中,體制內的司法人或執法人竟往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顯示對於提昇專業司法人的人權素養反而成為當務之急。而最大的鼓勵是,一方面台灣的人權空間越來越開闊,雖然仍有許多人對人權充滿誤解,但是日益開放的討論空間畢竟使得人權議題檯面化,不再是角落裡的意見,尤其在司法人權的部分,過去案件中付出的代價似乎開始逐漸發酵,雖然有些已經往者已矣,但是卻換得了司法進一步思考的空間。而另一項值得肯定的是,今年司法人權的領域裡增加了警察改革協會、調查局改革協會這兩個新伙伴,雖然仍舊不乏爭議,但是如果就改革已經成為共識的角度來看,不失為未來司法人權提昇的一股可能力量。期待這些體制內的改革力量也會成為司法改革的助力,共同致力於台灣司法人權品質的提昇。


附錄:世界人權公約司法人權篇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能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謾之待遇或處罰。
第六條: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第七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八條: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第九條: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
第十一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需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民國憲法相關司法人權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