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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言論自由的重大勝利

高瑞錚律師

人類言論自由的重大勝利
-「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讀後感-
高瑞錚律師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紐約時報刊登一則題為:「傾聽他們發出的聲音」,呼籲讀者捐款支持當時美國「捍衛金恩博士和南方自由委員會」的全版廣告。文中公開傳述黑人牧師金恩博士本人及其領導的民權運動,所遭遇的種種迫害與歧視。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蘇利文,聲稱該廣告內容不實,雖未指名道姓,實已指涉他本人,於同年四月十九日向阿州巡迴法院控告紐約時報誹謗,請求民事賠償。此案由具強烈種族偏見的瓊斯法官主審,陪審團十二位亦清一色白人,於同年十一月初,判決蘇利文勝訴,紐約時報應支付蘇利文五十萬美元的鉅額賠償。案經上訴,阿州最高法院於次(一九六一)年八月底維持原判。紐約時報以此案若成立,全美媒體將從此對種族議題的報導或公職人員的批評,噤若寒蟬,經律師深入研究,認為:誹謗事件原屬州法管轄範圍,除非能說服聯邦最高法院,此案並非單純誹謗問題,已涉及揭櫫言論自由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層次,否則聯邦無法介入,此案即將面臨定讞。幾經努力結果,紐約時報律師團終能成功說服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該法院於一九六三年十月開始開庭審訊,經雙方進行一系列令人驚心動魄的世紀大辯論,於一九六四年三月九日作成判決,改判紐約時報誹謗不成立。該判決以新視野、新思維詮釋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義與價值,其所宣示的「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即誹謗案的舉証責任,由先前之須由被告舉証所言為真,移轉為須由原告舉証被告所言「已知或蓄意忽略不實」,尤其大大衝擊其他國家處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衝突問題時的基本態度。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本(二○○○)年七月第五○九號解釋,顯然也深受其影響。對於此一人類言論自由奮鬥史上深具指標性的案例,我們自當加以瞭解。
本書(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的作者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是兩次普立茲獎得主,紐約時報專欄作家,在哈佛法學院教授「憲法與出版」達十五年,自非等閒之輩。全書乃能遠源流長,透過歷史的、社會的眼光,深刻解析蘇利文案的社會背景與歷史地位,並藉由自遠而近(直至一九九○年),聯邦最高法院一個接一個具代表性判決呈現美國言論自由的起伏與發展。讀來生動活潑,一氣呵成,予人深切的臨場感。筆者閱後感觸很多,願此發抒以下幾點心得,敬請指教:
一、 美國號稱自由民主,但距今僅四十年前的一九六○年代,美國南方竟仍存在著如此嚴重的種族歧視。「法定的種族隔離範圍,從嬰兒出生的醫院,到死後葬身的墓地,無所不包。…/不准黑人進出大多數的旅館和餐廳;就連搭公車,黑人也只能坐在車廂後面的座位。此外,因為南方各州的黑人幾乎都沒有投票權,所以在立法問題上,也毫無置喙餘地。」人的基本權利與尊嚴常須長期奮鬥爭取,絕非垂手可得。
二、 蘇利文案在阿州巡迴法院由歧視黑人的瓊斯法官主審,陪審團候選名單中的黑人先被剔除後,再從中選出十二名白人組成,整個審理過程係在瓊斯指示下作成判決。司法的不公,似乎存在於任何國家。司法改革乃至司法監督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三、 蘇利文案賦予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一個新的生命。在一七九一年所制頒的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其條文內容歷經兩百餘年而未修改半字,但是條文的內涵,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有了不同的詮釋。在過去,第一修正案的條文內容曾被認為只是英國習慣法的移植,僅為排除出版品的事前檢查,對於政府、公務員或是教會的不當言論,則不屬第一條正案的保障範圍。隨著聯邦最高法院諸多判例的演進,至一九六四年的蘇利文案,終於給予人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足見憲法的文字雖然一成不變,其內涵仍能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成長,透過最高法院的判例,賦予新的意義與生命。
四、 蘇利文案昭示憲法言論自由的核心意義,對於言論自由的目的,學說上,有『追求真理說』、『健全民主政治說』等不同的見解。蘇利文案則認為由於『主權在民』,讓人民能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即是言論自由的核心意義。
五、 蘇利文案對憲法第一條正案最後採取的是「相對免責原則」-在具有真正惡意或是蓄意輕忽的情況下,所為之不實言論,行為人仍須負誹謗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採「絕對免責原則」-即任何人的言論,無論其為事實或非事實,亦不分其言論是出於善意或惡意,皆在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範圍內,而透過言論市場的機制,使真理自然突顯。此一結論揭示言論自由雖為人類之最高價值,卻非唯一的價值,尚須與個人的名譽、尊嚴相互衡量,在一定的限制之下,給予適度的保障。
六、 蘇利文案判決文的結論:「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表意人偶爾會以渲染、中傷,甚至杜撰不實言論,…/但是,盱衡歷史,…/長遠觀之,這些自由正是民主政治公民思想的啟蒙。」同時強調對於「異端言論」及自己所不認同的言論,應該抱持寬容的態度,以及對於「誠實錯誤」必須留有包涵的空間。良以容許人民公開自由評論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藉以追求真理、提供意見、監督政府,既為民主社會的基石,則出現一些過猶不及,超乎事實的言論,自亦無可避免,應仍受有言論自由的保障。金玉良言,誠值啟人深思。
我國過去是處於威權統治的狀態下,人民對於公共事務的評論以及報導,皆受到相當程度的控制,因此,言論自由的理論與實務並沒有太大生存、發展的空間。從民國七十六年解除戒嚴,逐漸邁向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開放,使得國內的言論市場百家爭鳴,卻令人不由得擔憂:我們雖已建立了民主的制度,但人民對於不同立場的言論,是否具備容忍與尊重的素養?我們的政府官員,對於人民的批評與監督,是否已具備接納與包容的雅量?遇有新聞報導的內容,牽涉言論自由與私人名譽權的衝突,是否具備一套解決、規範的制度與方式?「不得立法侵犯」一書,國人或許可以一讀再讀,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從美國言論自由奮鬥史,應能獲取若干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