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社。側場紀實:要安全,不要人權?~由北捷事件效應談公共安全的風險管理與人權侵犯座談會
陳書伶
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的擺盪
前陣子北捷事件帶給社會極大的震撼,為了安撫民眾的恐慌,政府選擇在各捷運增派警力,以防止類似的事件發生,然而佈署警力是否真的能達到預防的效果?縱使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可於公共場所進行臨檢,但主持人吳景欽以過去曾被攔下的經驗,質疑警察沒有一定的衡量標準,而是以長相、態度友善與否等主觀認定,針對具有某種特質的群眾進行臨檢。除了身分的盤查外,以金屬探測門加以過濾進出人潮,只能攔下金屬類的兇器,若有人有深厚的武術底子,能夠徒手殺人,該如何預防?
昔日某位紐約市市長,上任的第一個任務就是清理地鐵的塗鴉,當有人經過並做出疑似要塗鴉的動作時,警方就會上前關切。這位市長在任內將地鐵的治安維持得很好,但相對的也壓縮地鐵附近弱勢族群的人權,如遊民及街友,他們可能因為經常流連在地鐵附近,或是看似可疑而遭到臨檢。當我們需要公權力介入保障、控制可能產生的犯罪時,是否就要以人權作為交換?
以下將由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運輸物流管理學系的王義川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的李茂生教授,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的研究員邱文聰,以北捷事件為例,討論運輸安全概念、風險預防及管理、個人隱私與政府權力滲透這三個層面。
台灣的公共運輸的最大危機:無法處理危機
以運輸管理的角度出發,王義川教授說明目前台灣的運輸安全觀念,只停留在處理交通事件的安全(safty),但意外發生時,卻不知道該如何疏導乘客,保障大家的人身安全(security)。基本上,台灣公共運輸的行控中心只負責交通安全,像是如何防止運輸工具相撞,相撞或故障時要如何排除問題。當運輸工具上有突發事故時,並沒有一套標準處理程序可以遵從,也沒有人知道該如何處理。以此次事件為例,在人事方面,平常站務人員或駕駛員是否有加強危機訓練及急救措施?面對危機事故該由誰下達指令或做決定?到站停車後該立刻進行哪些處置?上述所說的問題不只是針對北捷,高鐵、客運、機場也需要思考同樣的問題。
科技的進步已經帶來了精準的管控,像是韓國賭場的人臉辨識系統,不僅將出入的面孔資料匯集到控制中心,甚至有每個人在哪個牌桌、贏了多少錢的紀錄。至於東德的輕軌系統也有類似的辨識系統,可以知道誰在車上、多少人在車上、每個人出入站的次數及紀錄。王義川教授認為台灣的運輸管理沒有辦法達到相同的準確度,不是考慮到侵犯人權,而是根本沒有這項技術。這次北捷事件因為車廂內的人很多,控制中心接收到攝影機畫面後,根本無從釐清車廂內發生什麼事、為何有人在奔跑。主持人吳景欽則認為,科技進步確實可以取代人力不足的問題,但科技精密程度往往與人權受壓縮的程度成正比,科技越進步,探入私領域的觸角也越廣。雖然台灣目前的科技並未達到東德及韓國的程度,但人力的方式也有人權侵害的問題,像是臨檢便賦予警察很大的裁量空間與主觀認定。
目前台灣的公共運輸無法處理危機事件,也沒有一套事後處理機制。所謂的災難演習也只是腳本演出,而非現場臨機出題考驗。至於標準作業程序(SOP)則是形同虛設,通常翻譯自國外,不一定符合台灣的民情或每個人的狀況。制定SOP也是一大難題,究竟該從管理者還是民眾的角度出發?試想今天火車第六節車廂有人帶刀追殺他人,究竟該封鎖第六車廂,鎖定犯人,還是將火車立刻停駛,以免波及到下一個車站的乘客?受北捷事件影響,高鐵近來在列車上安排保全巡邏,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以及讓民眾放心。先撇開警力佈署是否恰當和有效,最應該思考及加強的部份應該是:如果在任何公共運輸上再發生同樣的事情,能否妥善處理?
風險無法預知和掌控
首先我們必須區別風險與危險的差異:風險是難以避免的,一定會發生但無法預知和掌控,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嚴重程度、何時發生,例如生病或死亡;危險則是能清楚的「知道」,可以探尋根源,試圖消除或預防,例如攝護腺發炎指數超過標準,我們就該就醫,或不該做讓病情更加嚴重的事。李茂生教授認為,在捷運裡佈署警力,是讓民眾誤以為政府在控制「危險」,但實際上政府控制的是「風險」,而風險是無法預知和掌控的。
醫療界有所謂的三級預防,第一級是健全體魄,第二級是立即就醫,第三級是治療後看管。疾病是必然存在的風險,一定會發生,但我們不知道何時發生、會怎麼發生,首先要讓自己的身體保持健康,若不幸檢查出癌症,要立刻就醫治療,治療後再追蹤,觀察癌症有沒有復發或轉移的可能。從醫療的步驟比照到社會預防制度,第一級應該是健全社會體制,第二級是靠司法(警檢調)體系解決問題,第三級是看管、追蹤有復發可能性的人,而人權問題通常出現在二三級之間。從預防步驟來看,最根本的預防方法在於第一級預防,如果第一級預防做的好,自然會降低使用二三級預防的可能性。然而當國家的資源、權力都掌握在1%的人手上時,他們不但沒有使社會體制更加健全,也沒有思考危機發生時該如何處理,而是提高見警率,讓警察帶槍上捷運,產生威嚇作用,接著認定那些人是可疑的,將之移除。近年來社會運動風起雲湧,政府在北捷事件後更因為有民眾的支持,被賦予施展公權力的正當性,然而政府利用警察,真正要威脅的對象到底是誰?是企圖犯罪的人,還是任何對政府有所不滿的人?
你希望國家提供健全的社會制度,還是只是安全就好?所謂的安全不可能達到100%,因為一定有風險存在。如果我們仰賴公權力的介入以求降低風險,人權勢必受到壓縮;如果我們期望高一點的人權及自由,勢必要忍受高一點的風險。不管你心中嚮往的是低風險還是高人權,都要認清「風險絕不可能連根去除」的事實。回到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我們應該監督那1%握有充分資源的人,建立健全體制,並且讓剩下的99%也能享受到被壟斷的資源。
可視性的權力爭奪
在一般的認知裡,民主跟監控好像沾不上邊,但其實台灣現存的制度隱藏了對個人權力的操控。照理說民主體制,基於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以及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政府的資訊應該盡可能透明公開,人民應該受到隱私保障,免於國家和他人侵犯,因此目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但這兩項法律的實質內涵非常矛盾,政府可以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而不提供資料,卻可以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例外條款,向人民索取資料。由此可以看出,所謂的保密或是個人資料保護,僅針對個人與個人間,當公權力介入時,個人隱私是不存在的。政府與人民經常進行「誰在監視誰」的可視性爭奪,邱文聰提到,美國九一一事件過後,小布希施行一套反恐措施,以私人對私人監控的方式,將可疑情報呈報國家,例如郵差送信到住戶家時發現有不對勁,或是老闆跟員工溝通時發現他有意圖不軌的舉動。
政府通常會以提供安全為由進行控管,高危險資料庫就是這樣的概念,它涉及的不只是監控、資訊蒐集,還包括風險知識的生產,及預防、治理的權力。台灣雖然尚未建立這套系統,也沒有法源依據,但實際上已經做了許多類似的事,像是為了防毒而發函給學校,進行可疑學生的名冊蒐集。大法官釋字584號討論「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是否違憲」,以資料呈現具有某些前科者的再犯比率高,所以不適合開計程車,卻沒有確切數據或研究,證明搭計程車發生的危險率比搭其他交通工具高。如果基於「營業小客車為都會地區社會大眾之重要公共交通工具,因其營運與其他機動車輛有異,其駕駛人工作與乘客安危、社會治安具有密切關聯之特性」而禁止某些前科的人開計程車,那他們若是在加油站就職,或是平常到超市買東西,難道真的會比開車還安全嗎?
同樣是風險預防,但政府的態度卻是截然不同,判定危險或不危險的方式產生矛盾。對於人的態度一向都是有危險推定、有罪推定,如此輕易的斷定,但對於企業、國與國之間進口物品的態度卻不是如此。政府開放含有瘦肉精的牛肉進入台灣,理由是「沒證據證明瘦肉精有害」,對於基改食品可能會致癌的疑慮,政府認為這方面資訊不足,不代表基改食品有害。政府會因為一個人「可能」有犯罪疑慮而臨檢、羈押,卻開放「可能」對人體有害的食品,通過「可能」對環境有害的建案。
高危險群資料庫的建立基礎是一連串的風險知識生產,透過標定風險、除去風險,表現出「嘿!危險被我們去除了喔!」來提供人民安全感。健保局資料庫有每個人的就診紀錄,這份資料可能因「已去掉識別性名字」而被挪用,提供學術界或廠商進行風險知識的生產,例如哪個年齡層是精神疾病的高危險群、什麼族群的人經常到戒菸門診報到等等。當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警察是否會將精神疾病、前科、吸毒者界定為高危險群,進而向醫院或大學要就醫或輔導資料?面對公權力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接著生產「誰是高危險分子」的知識或概念,進而當作預防或治理的理由,唯有忍受剩餘風險,我們才有可能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