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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黎明的黑夜─徐自強案~與談人黃中豪_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徐自強_司改會冤案救援當事人

周威辰

徐自強案自1995年至今已近19年。2004年大法官會議公佈釋字第582號解釋,宣告徐自強案原判決違憲。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案共提出5次非常上訴,成功使徐自強獲得再審機會。
去年5月18日,高等法院更八審維持前審無期徒刑的宣判,《刑事妥速審判法》正式施行後,羈押將近16年的徐自強暫時得以重獲自由。目前高等法院正進行更九審的審判。
案情簡介
1995.9.1 台北大直建商黃○樹失蹤
1995.9.2 黃○樹父親接獲來電要求贖款
1995.9.18 【第1次取款】歹徒指示黃○樹父親於高速公路停車,撿拾預放地上的對講機,由於沒有聽到兒子的聲音,黃○樹父親懷疑他恐遭不測,謊稱沒有看見對講機
1995.9.25 【第2次取款】歹徒指示黃○樹父親妻子在桃園火車站搭乘晚間22:34火車
1995.9.25晚間22:30 警方於內壢火車站附近公用電話前,逮捕正在打電話的嫌犯黃春棋,並扣留手機1支
1995.9.28 黃春棋指引警方在汐止山區尋獲黃○樹遺體,警方宣佈破案。黃春棋表示另兩名共犯為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做案)
1995.10.4 徐自強家人提出9月1日上午的郵局錄影作為不在場證明
1995.10.22 陳憶隆於雲林被逮捕,供稱黃銘泉(黃春棋哥哥)涉案
1995.12.16 黃銘泉於泰國遭仇家殺害死亡
犯案當天徐自強的行蹤
當天七、八點徐自強至檳榔攤顧攤,約十點左右因母親交代而到郵局領款,中午至桃園蘆竹鄉母親住處用餐(有證人洪○珊作證)。下午二時許,因自小客車故障,駕往業昌汽車修理廠修理。因隔天要帶兒子出門遊玩,下午15:40徐自強前去租車(有租車單為物證),之後返回檳榔攤,顧攤至晚上九、十點左右。
疑點與問題
1. 疑點一:
徐自強家人提出,徐自強9月1日的不在場證明——桃園龜山郵局提款機前的錄影帶與照片(上午10:47),法院經實際測試後認為,從黃○樹位於大直的住處回到徐自強桃園龜山住處只要一個小時左右。而依陳憶隆、黃春棋的供詞,被害人遭綁架殺害時,徐自強被指示回案發現場清理,確實不在場,因此法院並未將此視為徐自強未參與犯案的證據。
2. 疑點二:
勒贖電話沒有徐自強的聲音。共同被告表示,電話裡沒有徐的聲音是因為徐與被害人家屬認識。證人黃○樹之妻答:「我不認識徐自強,但是黃銘泉我有聽我先生說過。 」
3. 疑點三:
被告陳憶隆表示,徐自強在事前有購買硫酸,此硫酸用做於毀屍之用。然而,負責解剖之楊日松法醫,自起初的鑑定報告中就指出屍體有「燒灼的痕跡」,並未提及硫酸,並再於更6審時以書面報告明確表示是「被火燒灼」,而非由硫酸潑灑。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7日刑醫字第0980133357 號函:「死者並無強酸(如鹽酸、硫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此皆與陳憶隆的潑硫酸說法有所出入。
4. 疑點四:徐的許多證據、證人皆未被採納
上午6~7點 檳榔攤開店 證人:卓○惠
上午10:47~48分 在桃園郵局提取現金 證物: 監視錄影帶、照片
中午 回桃園蘆竹鄉,在母親家用餐 證人:洪○珊
下午2點多 因自小客車故障,駕往業昌汽車修理廠修理
下午3:40 徐自強在桃園租車
物證:租車單
5. 疑點五:
消失的重要證據——被害人汽車檢驗報告、通聯記錄(勒贖時共犯之間聯絡證據)、勒贖用對講機(陳憶隆供稱有徐自強指紋),許多關於徐的證據與檔案皆遺失。
6. 疑點六:
黃春棋、陳憶隆兩位被告的自白反覆不一。黃春棋在筆錄中提到,案發當天被找去討債,早上九點與徐自強、陳憶隆二人共駛一部偷來的贓車綁架黃春樹,並一同將被害人帶到汐止山區殺害。中午黃春棋先行返家,案發兩三天才開始撥打勒贖電話。
在陳憶隆落網後,案情出現大逆轉。陳憶隆供出第四名嫌犯黃銘泉(黃春棋的哥哥),並表示因四人經濟狀況皆不佳,八月中旬計畫擄人勒贖。當天四人駕駛兩部車綁架黃春樹,但車開了一兩分鐘後,徐自強返回犯案現場擦拭指紋,其後自行回家,並未上山。下午兩點,四人在徐自強家分贓被害人身上的現金,商議日後取贖事項。
二人說法前後不一致,然而,在日後的筆錄中,黃春棋的供詞逐漸與陳憶隆的供詞統一,起訴書上的事實陳述也採信陳憶隆的說法。黃春棋為了掩護哥哥,先前未供出黃銘泉犯案,一開始仍強調案發當日徐自強有上山,在陳憶隆落網後才依附陳憶隆說法,指稱「犯案當天徐自強沒有上山,回犯案現場擦拭指紋」。
風波後的浪花
我想這是一件台灣史上最有疑慮的案件之一,毫無疑問。
整件案子檢察官甚至法官看似認真辦案,卻又不是那麼一回事,拖了十幾年的案子,動用了多少資源與人力,竟然到現在都還沒辦法水落石出,還給被害者一個公平、正義的判決。
有那麼多清楚的證據擺在眼前,為什麼法官總選擇無視或是說謊?或許很多人都跟我有一樣的問題,到底是什麼原因可以讓這麼多的法官寧可只相信被告的自白,而不相信更有力的證據?林永頌律師在更八審,徐自強被判無期徒刑時,怒言:「台灣司法制度最大的問題不是在於判錯,而是在判錯後不願意承認與悔改。」因為這樣,所以在那麼多法官「判錯」後,沒有人願意更改先前錯誤的判決,怕得罪先前五十幾位歷審的法官,即便自己也明白這樣的判決可能是有爭議的,是與所學的知識與道德相悖的,但那「道德勇氣」始終是這件案子最大的阻礙。
我想徐自強四處演講的用意,就是將自己所經歷過的風雨,激起微微的浪花,不是事情過了就讓它風平浪靜,更何況這件事還未結束,而我們就是那些被激起的浪花,開始懂得海平面下的一些狀態,原來並不是在海平面上看到的那樣寧靜,表面上看不到的黑暗與波濤洶湧,是我們往後所要學習面對的。
而阿強也和參與營隊的同學分享了在獄中的心情與生活,我看見了在座的每位同學充滿好奇的眼神,就如同我第一次聽到徐案演講時的模樣,這故事太有吸引力了,以至於每次座談結束後大家都捨不得放走阿強,想多從他身上得到一些平常聽不到的事情,例如,以前在獄中,大家也自己會開庭,只是沒有律師、檢察官、法官,只有被告與包攬全部審查及判決的大哥。原本正值青年的他,應享受他的青春;疼惜他的小孩;追求他的事業與夢想。但,阿強的這幾年的歲月,已經被五十幾位法官聯合掠走,無法重頭來過。青春不等人;小孩已長大;被染上汙點後,夢想似乎是那麼遙遠,留下來的只剩厚厚的卷宗及說不出的無奈。
這個故事,如果它不曾走進我的生命裡,如果它跟其他數不清的案例一樣,是出現在電視新聞中,我想我也只會以冷冰冰的態度看待此事。而法官何嘗也不是如此?翻著白紙黑字的卷宗,將自己所學的法學知識寫成文章,交出所謂的「判決書」,而這樣的「例行公事」將決定一個人一輩子的命運,他們較沒辦法體悟到整個事件或故事的生命力,沒辦法深刻體驗到,他們的判決對一個人的影響有多大,畢竟每天出入法院的人實在太多,我們只是他們「例行公事」的一小部分。
你覺得「冤案」是遙遠的嗎?我想,這可能並不是那麼好解釋。我們往往將自己想成是受害者、法官或檢察官,我們很少會把自己當作是被告,以被告的身分來看待事情,我們會認為「不做壞事」這種事就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所以它們都是遙遠的。阿強曾經也是如此,曾經他跟我們相同,沒想過哪天自己會無緣無故被列為被告。在法庭上,他是被告,但同時也是受害者。你我都可能成為那位「被告」。
在歷審這麼多離譜的判決,甚至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在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的自白,表示他們是為延後槍決的執行,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所以才謊稱徐自強為共犯。然而,法院仍依當初的自白筆錄進行判決。
阿強在座談中分享他第一次面對法官時,是自己單獨與法官開庭,法官不讓他聯絡律師,只要求阿強認罪,阿強堅持不認罪,並再三表示要見律師,法官便不悅的摔卷宗…。這連沒學過法律的我們都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身為司法人員的他們怎麼會不知道呢? 何況大家都知道無罪推定原則,怎麼法官不知道?因為這些種種,我才明白,台灣現在的司法制度根本不配有權利執行死刑!我們應該重新再去檢視我們的司法制度,找出根源的問題,以防在有下一個徐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