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勿枉勿縱,只是遠在天邊的傳說~與談人台南地方法院、杜氏兄弟案陪席法官陳欽賢

黃怡媛、郭亭妤

我是此案第一審的陪席法官,在此與大家介紹在第一審中我們所接觸到的證據,以及形成心證的過程。
案情簡介
長年住在大陸的杜清水,是杜氏兄弟的父親,而杜氏兄弟──杜明雄及杜明郎,則是當年那陣子才去大陸。民國90年7月10日凌晨,在一位台商經營的聯窖五金化工廠,發生一件命案,現場死了五個人,包括兩個大陸籍保全、一位台籍老闆、一位台籍幹部,及一位大陸籍未成年女子,死因都是由右肩或右頸往左一刀。而父子三人當天下午從大陸回台灣。
根據中國公安的證據,檢察官於90年年底以強盜殺人罪起訴杜氏兄弟與其父親,第一次交互詰問是在91年1月進行。因為刑事訴訟法尚未修正(於92年9月1日才修正),當時並無傳聞法則的適用,實務界是一個「什麼東西都可以當證據」的時代。杜氏兄弟此案因尚未修正刑事訴訟法,且台南地方法院亦非交互詰問試辦之處,此案應檢察官的要求,以合議庭交互詰問的方式進行,此在台南地院是首次。杜氏兄弟案,依我所知,可能是國內唯一一件,過程中曾經出現無罪判決,死刑確定且已執行的案子。
本案件之證據大部分從大陸來,除了有些證人是台商,我們第一審都有詰問到。大陸剛開始來的證據,是一些鑑識報告、現場勘驗,但當初來的是影本。第一次辯論終結後,檢察官說大陸方面願意提供近一步的資料,因此再開辯論。那時委託當時刑事警察局鑑識科科長翁景惠先生,至大陸(編按:應係至澳門之誤)與其鑑識人員談,並把鑑識報告的原本或彩色本拿回來,並拿了大陸公安做的原筆錄,剛開始的證據中是沒有筆錄的。
第一次由中國來的鑑識報告
1. 指紋報告
在命案現場,大陸的工人住一樓、被害人都住二樓。二樓是一些台幹住的,被害人住在二樓第二間房和第三間房。在第五間房有監視器設備。公安在房間的窗台上找到一枚封口膠帶(封箱膠帶),並於該膠帶內緣採到一枚指紋。在離杜清水住處約50.6公尺處找到一個銀色的旅行袋,裡面找到兩個由封箱膠帶纏繞過的刀鞘,以使套子更加強固;另外也發現用過的封箱膠帶卷三個及乳膠手套碎片。由於我們無法看到實體證物,所以只能想像與推測這個「乳膠手套」應該就是平時我們洗碗用的那種「乳膠手套」。
大陸公安在撕開其中一個封箱膠帶所纏繞的短刀鞘後,在膠帶上採到一枚指紋。將窗台上封箱膠帶內緣的指紋及刀鞘上封箱膠帶的指紋與杜氏兄弟的指紋比對後,比對結果與杜明雄相符。
2. 封箱膠帶
前揭該旅行袋裡有三段用過的封箱膠帶,一塊是某被害人曾經被封箱膠帶封住嘴巴,用前述的方式殺害,然另某被害人被兩塊封箱膠帶封住嘴巴,大陸公安用顯微鏡以類似拼圖的方式比對,他們認為其中的一塊封箱膠帶跟旅行袋裡的破碎封箱膠帶,是同一塊封箱膠帶被撕開的。
3. 血腳印
在一樓的廠區,大陸公安採到兇手在現場遺留的17枚血腳印,而杜清水的住屋外大約85.9公尺處,找到五雙回力牌的球鞋,其與鞋印比對的結果,他們認為五雙回力牌球鞋的紋路跟兇案現場中的其中一枚血腳印是相符。
4. 氣味鑑定
大陸公安在杜清水住處找到兩雙黑色拖鞋及一些褲子和西裝褲、在找到回力牌球鞋的地方也找到被丟棄的牛仔褲。大陸公安為此找了三隻狗嘗試做氣味鑑定,,認為其中一雙黑色拖鞋與找到的一支回力牌球鞋氣味是相同的。另外,在杜清水房間的褲子與外面找到的牛仔褲,也有相同的氣味鑑定結果。
以上大陸的鑑定結果都是不可變證據,而且無法重新驗證的證據。而這些證據都沒有杜明郎,我們剛剛講到的有:杜明雄的指紋、封口膠不知道是誰的,狗反應出杜清水的氣味。請注意,以上證據皆無與杜明郎有關的直接證據。
第二次從大陸來的公安的筆錄
1. 非聯窖的五金廠的台商表示:「當天早上杜清水曾經到那。」
2. 另一個老闆葉金丁與其會計謝家鳳、陳碧儀指證:「杜清水當天早上,敲門按門鈴,把錢託給他們金額加起來164萬」,當時台灣與大陸沒有正式的匯款機制,都是靠檳榔攤那些地下匯兌,請他們匯到台灣,然其中有些錢被大陸追回,那些錢據會計和老闆的指認,這些錢的綁法與聯窖五金廠是一樣的,所以他們認為是贓款。
3. 杜清水的鄰居粟友珍與許覺智表示:「凌晨兩點左右,機車沒有在樓下,他在外面;四點左右 他的機車回來了。」此時間是大陸公安認為的案發時間。
4. 計程車司機付光選
付光選做過五次證,比較重要的證詞,在案發當天跟大陸公安說:「有兩個台灣人,請我們載他們去市場買西瓜霜與止痛膏,案發前天去買這些東西,當時又約隔天早上六點送他們去廣州白雲機場。」然而過了兩天再去做筆錄,說:「那兩個人就是杜氏兄弟,除了買藥品以外,又買了西瓜刀(西瓜霜變西瓜刀)。案發前十天杜氏兄弟曾經要求載他們去一家店去買了米黃色乳膠手套六個。」
5. 賣西瓜刀的王志芳
其表示在案發的前三天民國90年7月13日賣出西瓜刀。此與計程車司機付光選說載杜氏兄弟去買西瓜刀的90年7月15日,日期不符。
6. 中國證人梁士潤三說:「案發當天或後一天,曾經在路邊看到有人在燃燒東西,就是撿到回力牌球鞋的地方,還看到有人騎機車迎面而來。」
以上便是由中國方面提供的證據。
檢察官主要提出的證據
1. 翁景惠先生的鑑定意見
檢察官沒辦法讓我們直接問到中國的鑑識人員,所以檢察官想到一個變通方法,請台灣的鑑識專家石台平先生及翁景惠先生解釋中國的鑑定方法是否符合一般實驗室的水準。而翁景惠先生曾經來法院作證兩次,第一次主要詢問鑑定報告本身的可信度,後來請翁景惠先生到中國(編按:應係到澳門之誤)將鑑定報告的原本帶回台灣。第二次作證時我們決定大膽的詢問他對中國證據的看法,而他也大膽的回答了。很遺憾的是,第二次的結果在後面的判決出現的並不多。在此說明翁景惠先生的鑑定意見,因為我認為此部分深深的影響到第一審合議庭的三位法官。
(1) 指紋的部分
檢察官曾經問:「現場封箱膠帶的指紋與旅行袋的指紋相符,可否證明這個指紋的人曾經去過犯罪現場?」,翁景惠說:「可以,但是沒辦法證明何時,可能是一個禮拜或一個月前,可以證明他曾經去過。」並問:「旅行袋的封箱膠帶與嘴巴的膠帶拼起來是相符,可否證明這個旅行袋的主人就是兇手」,翁景惠說:「可以,但封箱膠帶是咖啡色,他們照封箱膠帶的時候,背景的底也用咖啡色的,難以彰顯證物的特徵,咖啡色的東西應該要用白色的底比較適合,如果後面的底用咖啡色的話就看不出它的特徵。」
(2) 關於鞋印
翁景惠說:「很可惜大陸並沒有把五雙回力牌的鞋底印照出來。」他的想法是,如果現場有血鞋印,代表有人的鞋底沾到血,他認為你找到幾雙鞋子懷疑可能是造成血鞋印的鞋子,應做血跡鑑定,而他們沒有做,也沒有做DNA鑑定。他提及類化跟個化:「類化,以NIKE的布鞋舉例,該款的布鞋有特殊的紋路,倘現場的血印與布鞋的鞋印紋路相符,是類化,但NIKE布鞋可能許多人都有;個化,每個人走路的方式不同,有人內八、有人外八、有人喜歡顛腳走路、有人喜歡腳跟著地,因此鞋子磨損的情況是不一樣的,這樣呈現的印痕可以達到個化的效果,也就是說每個人鞋子只要穿過一陣子,即便兩個人穿同樣的鞋子,產生的鞋印是不一樣的。」而他認為血鞋印只能達到類化的效果,法官問:「那你覺得有到個化程度嗎?」其回答:「如果要我正式簽名,我可能不敢下這個結論。」
(3) 乳膠手套
法官:「付光選說曾經載他們買過乳膠手套,旅行袋裡有乳膠手套的碎片,與計程車司機講的乳膠手套是否鑑0 定為同一個牌子或相符?」,翁景惠說:「如果是在台灣一定會做實驗進行鑑定,但中國沒有做。」
(4) 刀械比對
法官:「西瓜刀的型號是五號刀械,與旅行袋裡的長短兩刀鞘是否有與計程車司機說的刀械比對過?」翁景惠說:「基本上來講如果是我們,一定會做這個實驗。」 也就是說中國也沒有做。
(5) 指甲上的DNA報告
在中國給的圖片中,洗手台上有疑似血跡,翁景惠有問中國,因為也可能不是被害人的,可能是行兇人滴下來的,有沒有做鑑定?中國他們沒有回答。因為中國方面主觀上認為,現場的血都是被害人的血,因此他們沒有做任何的鑑定。另外,也有問:「法醫是否有將被害人的指甲剪下來做DNA的檢驗(因為抵抗下可能有行兇者的DNA)?」中國說:「有的」,但我們從頭到尾沒見到鑑定報告。
後來我們很大膽的問了翁景惠先生:「如果中國的鑑識人員是你的部屬,你滿意嗎?」,他回覆:「我當然不滿意。」陳述到此各位應該明白為何第一審判無罪了。
2. 證人
(1) 三位台商
有到台南地方法院來作證,說:「杜清水當天早上有託他們匯金額不等的人民幣──總金額124萬」,這部分合議庭是相信的,但我們認為沒辦法證明這些款項就是贓款。此外,老闆葉金丁和會計說,那些匯款的台商交出來的錢是他們的錢,理由是綁法──鈔票綁十字,這個部份法院曾求證,得到的心證是,中國都這樣子綁,因此法院認為這樣的方法特殊性是不夠的。
(2) 計程車司機付光選
合議庭沒有採納的原因是,計程車司機第一次的說法與後來的陳述不同,買西瓜霜變買西瓜刀。又,西瓜刀老闆說的賣西瓜刀的日子,與司機陳述買西瓜刀是不符的,付光選的供述差異實在太大,因此合議庭未採信。
(3) 杜清水的鄰居粟友珍、許覺智表示:「兩點的時候機車不在四點的時候機車回來」,法院認為沒有回家不表示有去犯罪。
(4) 梁潤三表示:「看到有人在焚燒東西,兩個台灣人騎機車迎面而來」,但他在筆錄中並未說明清楚,後來又說沒看清楚騎車人的長相,法院認為無法確信他看的人是誰。
(5) 測謊
三位被告在台灣都有進行測謊,但他們都未通過,我們請負責測謊的邱警官來法庭做交互詰問,包含測謊的原理原則都說的非常清楚。但他說了一句話:「我們只能說,被告對本案沒有說實話,但人是被告動手的嗎?還是他只是叫兇手來的人?還是他只是把風?還是他只是善後?這些請庭上依其他證據,案情作研討。」
在我的理解,後來法院最後判有罪的證據,也大概就是上述檢察官提出的主要證據,指紋、封口膠…這些證據全部加起來,如果我們都相信是真的,那法院要判決這三位被告有罪,不是沒有根據。所以最大的差異點是我們要不要相信中國的證據?在當時我們的合議庭中,三位合議庭法官都認為要判無罪。至於這個判決要寫到多強,證據是否要著墨在翁景惠的細部陳述,與對中國公安及鑑定證據的不相信,我們沒有那麼明確的討論結果,只有對實體證據做剖析。
當初檢察官曾批評,「證據乃應綜合評價,然把證據割裂開來一樣一樣挑剔作個別評價,做出無罪判決,是不符合採證原則。」其實檢察官此批評無誤,然而,無罪判決除了這種寫法,還有哪種寫法呢?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的無罪判決,只能檢視每一樣證據,最後經過這些證據的綜合判斷,我還是沒辦法得到有罪的心證。
我個人認為,中國並沒有將所有的採證資料都拿來,中國可能只拿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是沒有拿來的,這點加深了對中國公安的不信任。
在法官接受死刑制度的狀況下,這個案子只有兩種判決為選項,不是無罪就是死刑。本案第一審的判決判了無罪,可以說這個判決是「害怕殺錯人的判決」、「害怕政府殺錯人的判決」。但我必須說:「勿枉勿縱,只是遠在天邊的傳說,世界上沒有這麼好的事情。」最後,我非常不同意終審法院認為大陸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一個能信賴的體制,至少在杜氏兄弟案發生的民國90年時,我不認為是可信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