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者家屬,我主張廢除死刑~兩次受害人/家屬──林作逸
蔡宜璇
誰是林作逸?
新北市中和國小的老師,林作逸,從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特教系畢業,念了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擁有北教大「教育傳播與科技研究」以及「文教法律」雙碩士學位,今年在台師大拿到了「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的博士學位,而四月又考上了台大的「國家發展研究所」的碩士班。曾獲教育大愛菁師獎的他,有著另一個身分,是兩次受害人家屬。在14歲時第一次成為被害人家屬,母親被父親的外遇對象殺害,在國三畢業旅行時到高雄海軍總醫院的太平間,才看到母親的屍體,對他來說是很衝擊的經驗。爾後與五位兄弟姊妹住進了育幼院,長達七年。然而事隔二十年後,父親也慘遭同一人的殺害。他笑著說記者曾報導,成為一次的被害者/家屬已經很倒楣了,這個人(指林作逸)還成為了兩次。
誰有資格?
「相信大家都不太認識被害人吧?在場的人有接觸過被害人嗎?大家能想到什麼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嗎?」林作逸以幾個問句打開了這場演講的主題。他認為犯罪的確是該被處罰,在法治社會中,這是對人權的保護,加害人對錯誤的行為也應該負責,但是國家制裁犯罪的行為人,就是給被害人/家屬交代嗎?用刑罰慰藉被害人家屬?作逸老師直言沒有標準答案,留給大家思考。
14歲(1984年)時第一次成為被害人家屬的他,什麼都不懂,在育幼院時,也很少受到誰的幫助,當時社會大眾對被害人的想法是「你倒楣嘛,你就是碰到了。」,30歲第二次成為被害人家屬時,雖然已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仍然有很多限制。例如前幾天想向台東地檢署申請母親遇害當年起訴的所有法律文件閱卷,但只有律師具閱卷資格,再來就是檔案已銷毀,僅存證人的證詞。「刑法制裁權」是國家司法主權的行使,然而在刑事訴訟當中,被害人家屬並沒有地位,只是一個證人、關係人的角色。
以「冷血殺童犯:『反正殺人也不會判刑。』」(註一)帶出大眾認為許多犯罪者就是這樣想的,所以我們要用死刑來制裁犯罪者。許多人都說,你必須成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才有資格來主張廢除死刑與否;但當林作逸表達自己的想法時,又會遭受很多抨擊:「你不了解其他被害人的痛苦嗎?」、「你難道不知道這些人死有應得嗎?」。很多人問林作逸,若是今日他的父親與他更加親近,而遭到殺害後,林作逸仍然會支持廢除死刑嗎?他說,在討論死刑存廢之前,先去思考被害人/家屬究竟需要什麼?這樣子的思維可能才是更完整地照顧被害人/家屬。
法務部在推動修復式正義(註二),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當事者(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其相關關係人)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已損壞的周圍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也就是說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不可能將事情回溯到犯罪發生之前,我們在談死刑、談被害人之前,應該拉一條線去思考什麼是修復式正義?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稱《犯保法》)的要點服務為,對受保護人為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心理輔導、生活重建、緊急資助、訪視慰問、查詢諮商、出具保證書、安置收容、醫療服務、安全保護、信託管理等等之協助,但光是制定法律就足夠了嗎?
2004年林父遇害,林作逸曾主動向檢察官提起應該提供《犯保法》中相關的協助,其中不只是遺囑的補償金,還有喪葬金,以及最重要的法律協助。其中有幾點可以探討,第一點,竟然要由被害人/家屬主動提起法律協助的部分;第二點,其中喪葬費用十幾萬,解剖遺體的費用也是由死者家屬支付,然而申請補償、補助金時卻窒礙難行,認為法律的執行十分不友善。第三,除了補償金的部分,很少能看見提供其他協助的案例,而機構的理由是「編制的人員、經費不足,無法執行其他事務」。國家對被害人的處置,以補償金為主線思考,我們也能從司法制度中看見這般思維的體現。《犯保法》提到社會性支持的部分很少,也很籠統,只說可提供被害人哪些協助,卻沒有更確切的規範。
《犯保法》的心態是,犯罪被害人不知道為什麼被加害,國家基於照顧責任來給予補償,再向加害人求償,因此加害人在獄中工作的部分所得要加以追償。林作逸建議,國家應改掉每年固定編列預算作為補償金的方式,可考慮每天從國庫裡面支出保費,由保險公司去精算、給付,政府該投入更多到心靈諮商、悲傷輔導、生命教育等深度服務,而不是忙著處理這個給多少錢,那個給多少錢。國庫的稅收來自全民,可集合大多數人的資金,共同承擔風險。無論責任多寡,國家對於犯罪其實是有責任的,不然也不會訂《犯保法》,國家的心態卻認為,補償金的錢要從加害人勞動金裡支出、追償,問題是犯人在牢獄裡,還必須負擔個人一些費用,不太可能100%夠用,讓國庫要墊付一些錢,國家的想法可能是盡量避免這種狀況。
台灣把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定位在司法的正義回復,但正義的回復有很多種,被害人保護也有很多層面,應提供更多的支持。真要以被害人為主體來思考,就必須真正把這個身分納入社會福利及安全體系,與社會救助相關等許多法律,甚至性侵害防治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結合,把被害人身分當成其中一個對象時,才能想到不同的需求。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國家對犯罪有責任,一個犯罪的發生,從長遠的角度去思考,不是只有治標的角度來看的話,「可惡的人是不是應該被注意?被了解?」、「嚴刑峻法能夠解決一切嗎?」、「對於犯過錯的人,最好都眼不見為淨,可是這是唯一的處理方式嗎?」
社會對於更生人,有犯過錯的人,寬容度其實是很低的。若從加害人角度來看的話,也許他們也是社會這大結構下的受害者。許多人認為刑罰的目的就只是給被害人交代,如果單純地相信這種「正義」,那就沒有對話的可能。就犯罪來看,再怎麼可惡的人也有一些故事,怎麼造成性格、心理層面的問題。也許我們不應該這麼武斷去說國家或社會有錯,但國家真的沒錯嗎?
面向陽光,和解
「如果不是這種經歷,我可能不會擔任教職。」林作逸說當時為了生活,而考取師專的公費生。他最初的憤怒是來自於,加害人在林母的案子中被判刑七年六個月,後來減刑的關係,實際上只執行了三年多的時間。會覺得說,一個人的生命只用了三年來維護了正義,後來選擇忘記,日子還是得過,「不能每天以被害人的角度,告訴人家『我是被害人,所以要給我什麼』」。
隨著人生經驗不斷累積,心態轉化,就不再認為死刑是對自己(被害人/家屬)的交代,還有很多事要做,還有很多人生的關卡要過,慢慢地把那種認為死刑是理所當然、是公平的念頭給沖淡。從個人經驗裡明白到,一個被害人永遠都困守愁城,永遠都走不出未來。思考的重點從「藉由『死刑』的正義來消除被害人/家屬心頭之恨」,轉變成「被害人及家屬怎麼活下去?」,並不是給他們一個交代之後就沒了,該要怎麼過生活?除情感傷痛之外,現實的生活是更重要的,國家應該盡量給每個人平等的機會發展。
「我的一生艱難,但是卻很耐人尋味,那正是我年輕時,向上蒼祈求人生。我對神說:神,請給我一個充滿試煉的人生,但請讓我的人生因此變得美麗、豐富、高貴。」-雅努什.柯扎克。林作逸說道在第二次成為被害人/家屬之後,期許自己能做更多公益,使社會更加和諧。最後也作了結語:「關於死刑,有太多值得討論;關於被害人,也有太多種樣貌。這些都值得我們仔細想想,聽聽彼此的觀點。分享,是因為我們在乎。我們在乎被害人在社會中應是什麼樣子的想像,或是犯罪的形成、死刑的存廢。我們會去批判,會討論,都是希望一切的事物能夠變得更好。」
1. 為「台南男童割喉案」(2012年12月1日),中被媒體大肆報到的嫌犯狂言。但事實上,這句話其實是台南市警局副分局長在開記者會時說出來的話,然而他所轉述的話,是否真的為當事人的原句呢?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不公開」原則,警方為何能夠如此轉述嫌犯的話呢?筆者認為,現下閱聽者有太多的資訊來源,同時加上媒體的報導轟炸,真的能夠使社會大眾維持公平、理性的態度去看待每一件事情嗎?
2. 基於「和平創建」的思維,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換言之,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復歸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