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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國際反酷刑日,在法院前為邱和順尋找一絲希望

編輯部

1987年6月26日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生效日,為了紀念,便把這天訂為國際反酷刑日。而這個公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禁止對任何人施行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延伸。
何謂酷刑呢? 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的定義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最常見的酷刑,莫過於在刑事警察的偵查程序中對於被告的折磨,或是對於刑事受刑人的不合法對待。前者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已經建立起完整之規定來作防範,例如逮捕之後權利的告知;抑或是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夜間訊問之禁止,以及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應由法院介入審查是否需要羈押等。
顯見雖然我國未能簽屬該公約,然而在制度的發展中,也力求擺脫酷刑。但這些制度的變化,某部分卻是因為一些血淋淋的教訓所引發,例如王迎先命案換來刑事訴訟法第27條之修正,讓被告有權利隨時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又例如洪仲丘命案使得行之有年的軍中禁閉制度有了改病的可能。
然而,不要以為酷刑這件事情就從我們的司法實務中被消弭掉了。邱和順,台灣被羈押最久的死刑犯,被指控涉入陸正與柯洪玉蘭殺害案,然而監察院的報告認定本案自白是基於刑求逼供取得,相關的員警也遭法院判刑確定。此外,前聯合國反酷刑特別調查員Manfred Nowak教授於探視邱和順後也指出本案判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儘管如此,歷審法官仍判處邱和順死刑,這樣的判決忽略自白是因刑求取得,並且共同被告間之自白亦有出入,證人之證詞與被告知自白間不符合,甚至重要物證在警察的保管下卻失蹤了。
禁止酷刑公約生效至今獲得全世界155個國家簽署,而「禁止對任何人施以酷刑」更已經成為國際人權法上的強行法(jus cogens),沒有簽約的國家也同受規範,毫無例外。邱和順案的判決,涉及違反禁止酷刑的重大瑕疵,引發社會大眾的矚目,法學界空前的有54位憲法、刑法等公法學教授在2014年6月26日國際反酷刑日這天,共同連署請求將此判決送交司法院審查,以求救濟,並維護司法的公正性,這沈痛的呼籲與訴求,司法院不應漠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