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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工作者與死刑經驗之對話

李鈞冠

與談人──吳蕙蘭檢察官_台北地檢署
當一個死刑的判決出現,社會上出現的是兩個破碎的家庭,一個是受害者的家庭,一個則是加害者的。在討論死刑時,我們更不能單單只著力於平撫受害者家屬受傷的心、思索如何讓加害人負責,更應該想辦法使民眾免於受暴的恐懼。若我們將社會比喻為色彩斑斕的花布,暴力行為就猶如一把利爪,撕裂這和諧的社會。
當暴力案件發生,被告被羈押、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受害者家屬還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心理輔導…等機制。重新將被撕裂的破布撫平,該做的,我們似乎都做了。然而事實上,根據我實務工作的經驗,我們真正應該做的是拉近兩造的距離、讓兩造對話,如讓水面上的波紋對撞一般,社會上的波動才能真正平撫。
在我的職業生涯中,很幸運地,沒有多少案件讓我選擇求處死刑,只有兩個。一個是汐止的兄弟殺警案,一對兄弟因為欠債,因此謀議向警察劫槍搶銀行。由於弟弟曾是陸戰隊隊員,受過嚴格的殺人訓練,因此他所脅持的警察當場死亡;哥哥則殺人未遂。所幸目擊者在案發當下立即報警,將這對兄弟移送法辦。弟弟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面露凶光、毫無悔意。這種罪大惡極者假釋的可能性不高,也擔心假釋後再犯,因此我求處死刑,期望將之與世隔絕。
另一個案例是一名男性與前女友起口角,結果竟開車衝撞前女友,之後還將她載到山上、砍殺一百多刀。我們發現屍體時,她的下半身甚至是赤裸的。他在審判中對於案情避重就輕、辯解、隱瞞。甚至在他母親來探望時,要他母親不要賠償,否則將賠了兒子又賠錢。對於被害者家屬,沒有真正面對、悔改,被害者家屬能接受嗎?既然沒有悔悟,又怎能保證假釋後不再犯呢?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我也向法官求處了死刑。
然而我必須說,每當我求處死刑時,我的內心是遲疑的。難道我有這麼大的權力去要求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嗎?我身為一名檢察官,法律即是如此規定的。我們徘迴於人性與法律之間。
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屬,站在他們的立場,想像孩子被多麼殘暴、不文明地對待;反觀被告,他在法庭上又是多麼文明地被對待?甚至他也還擁有多少時間可以慢慢講述他的人生過程、辯解他的犯案動機?對於受害者而言,他們已無法再探索這美麗的世界;然而對犯罪者而言,只要還留有呼吸,就還留有希望。受害者與犯罪者的差距如此之大,我們如何拉近兩者,才是最重要的。
我想講述兩點:一、時代在進步,司法亦然。法官審判時會更加嚴謹地追尋證據,冤案的發生會因此減少。法務部也會更加審慎的執法,遇到不明確的案例便不會執行死刑。當社會的組成越來越複雜,可能的殺人案件越來越多,屆時若還只拿冤獄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是否能有足夠的力量扭轉七成民意?二、我們應當思考如何讓兩造進行對話,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不管是讓他們放下仇恨或者讓他們心中充滿愛,重點是無論原不原諒對方,都能願意接受這樣一個事實,並放對方一條生路?我想這是我們都應該思考的。
與談人──梁光宗檢察官_台北地檢署
對於死刑的存廢問題,我想先從對於這個世界的認識方式先討論起。站在相對的立場,每個人獲取知識的方式與管道都不相同。也根據我的實務經驗而言,似乎不存在著一個先驗的、絕對論式的普世價值。所謂的「正義」自然也因此因人而異。
先分享我的工作經驗,作為一個從事檢察官工作的人,兒童虐待、人口販運及性侵害案件一直是我最關注的社會問題。在那種人對人施行壓迫的環境邊緣,我才真正體認到人命的尊嚴與可貴。作為一個父親,想到坐在我面前的被告也是另一個人的父親、另一個人的兒子,我如何狠得下心去求處重刑?然而舉人口販運為例,移工漂洋過海,卻遭受壓迫、剝削、虐待,我心裡又如何能過意得去?
因此在面對死刑議題時,這對我們而言是一個非常艱難、巨大的問題,使我們非常為難。我個人並不贊同用死刑輕易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然而我卻仍接受現行的死刑制度。在我的工作中,我必須親臨許多兇案現場、面對極端邪惡的犯罪者,不得不去聽到、去看到、去聞到、去感受那現場的腥臭與腐朽。每當我面臨這樣的情境,我的內心便會開始動搖,考慮動用死刑這種刑度。
回到我一開始所講的。不知道各位接不接受所謂「應報論」的正義觀,我相信各位心中都奉行著某一套價值。然而當我們思考死刑議題時,或許需要去設想「群眾」又是奉行什麼樣的正義觀?這確實是個很大的問題。雖然我認為對於正義的觀點,不是一個先驗的,而是有待驗證的觀點,然而對於社會而言,「應報論」的正義觀便是由現下社會的多元觀點所交融而成,或許某種程度上是個公平的觀點,或許某種程度上也是相當複雜,不能用「殺人償命」一概而論的觀點。
而「死刑」,當一向被視為執行正義的法律,沒有辦法滿足社會所期待的正義觀時,是否有可能引發社會不安、社會間的人彼此不信任…等更嚴重的問題?而如果我們期待的是無假釋的無期徒刑,那麼我們的配套措施又是什麼?這些都是討論死刑議題時所必須考慮的。
另外,我們又如何期待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根據近幾年來的修法紀錄,我們長久以來的努力方向一直是思考如何保護被告的人權不被剝奪,卻經常忽略被害人保護與支持方面的議題。以我曾經作為一個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委員,我也不贊成只從金錢補償的角度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撫慰,而應當有更多的配套措施一起進行。然而在我們考慮修復式(修復被害人家屬心裡的傷痛)正義的可能時,我們應當也要思考,我們又是否有權利要求被害人家屬走出陰霾、走出傷痛?理想上,我們都會有許多展望。但在實務上,我想我們都需要時間去嘗試怎麼做,才能真正進行對話。
與談人──陳欽賢法官_台南地方法院
作為一個法官,每每看到可能與死刑扯上關係的起訴書,我的手便會開始顫抖。「我會不會判處死刑?」這個念頭都會一直纏繞著我,直到我真正宣判的那一刻才會消散。我辦過一個案子:有三名年輕人走在路上,因為心情不好而當街砍死了一名大學生。看著監視器,那對我而言是多大的震撼。雖然檢察官在這起案件中沒有具體求處死刑,不過這起案件卻讓我意識到,犯罪被害人是不能選擇的,犯罪者卻可以。
做為一個法官,我領民眾的納稅錢作薪水,執行法律所賦予我的判死權限是義務。然而我個人是反對死刑的,因為我認為,法官畢竟也是人,判斷可能發生錯誤,更別提很多時候還只是從書面上的資料就要進行判決,那犯錯的機率又更高了。民眾所希望的是「寧縱勿枉」,而非「寧枉勿縱」,我想我們都無法想像,人民納稅給國家,結果國家竟然將這些錢用於將一個無辜的人判處死刑?
我對我個人的期許是,我的審判不能成為社會憤怒的祭壇。如果今天一個審判因社會的憤怒而無法公平進行,我便會考慮延後審判。例如在遊樂場割喉案後,有人要求法院速審速決將人處以死刑,我認為這是不對的。社會常有個觀點:「一個人關了十幾年出來後,還是會繼續犯罪。」如果說是認為「犯下如此罪行不該只關十幾年」也就罷了。但在一個現代文明國家中,我想我們不應該因為懷疑一個人有可能再次犯罪而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否則我們便與納粹無異。
我曾就我於司法官培訓時,針對班上的同學做過調查,有百分之七十五的人來自良好的家庭環境,只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人來自比較不好的家庭。而會觸犯刑法的,基本上多來自於那較差的環境。
因此我在此想要呼籲,我們的社會是否能在事件發生後,嘗試保有理性地去理解那百分之二十五的人在想些什麼,又是如何思考。他們是不是因為對這社會感到絕望,而選擇放棄了自己?這是我在從事司法事業時經常提醒自己的一件事,也是我認為我們都需要去理解與思考的。
與談人──高榮志律師_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在我還是個年輕的執業律師,接到了第一個死刑案件,我開始重新並深刻地思考死刑議題。記得我第一次去看守所看我的當事人時,也如社會大眾一般保有相當的戒心。然而隨著我與他相處的時間漸久,我開始逐漸理解他當時為何會選擇採取如此行動,甚至若換作是我,我也可能選擇犯罪。漸漸地,在我面前的當事人逐漸從一個死刑犯,變為一個活生生的人,我才能慢慢看到死刑不同樣貌。
曾有一位支持死刑的檢察官這麼說:「如果台灣未來與中國統一,那麼我認為還是廢除死刑吧!」這名檢察官之所以這麼說,源自於對中國未臻成熟的司法體制的不信任。一個政治發展越成熟的國家,對於以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一事就越謹慎;相反地,在政權面臨正當性危機、社會動盪不安時,死刑則往往成為國家用以「合法」屠殺人民及掃蕩對立團體的利器。(舉埃及政府為例,在2013年發動埃及政變之後,重新掌權的軍政府於今年四月底便判處六百多名穆斯林兄弟會的成員死刑,以此掃蕩對立的政治團體。)
我原本是贊同死刑的,認為死刑在相當小心使用的前提下沒有什麼不好。然而在接觸了更多的案件與法官之後,我發現以台灣目前的司法水平而言,是沒有資格判處他人死刑的。不只是「蘇建和案、邱和順案、徐自強案」…等冤案,還有許多大大小小的案件,判死刑與否,只是在一念之間,這樣表示法官的心證是很恣意的。如前面法官所提及,判錯是在所難免,然而我們目前的司法狀況卻是「判錯也不承認」。我認為就算贊成死刑,以台灣目前的司法水準,也還沒有判死刑的條件,四五十年後再說吧!
我想從「正當防衛」的例子重新檢視死刑。正當防衛要成立,有個很重要的條件是「當下」的緊急防衛。支持死刑很大的一個緣故,是因為我們會想像當時被害的場景。然而反觀死刑,從案件發生到審判結束,好幾年的時間已經過去,我們卻要在案發好幾年後才判處死刑。在這樣的過程中,犯罪者透過長久以來被迫面對案件,是否會有所悔改?受害者家屬的仇恨是否沖淡?我們又是否又能達成心中所謂的「正義」?我想也值得我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