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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謀生的工具,律師具有公義的本質~專訪318義務律師團成員曾威凱律師

陳子珺

曾威凱律師接過許多與不同社會運動議題相關的義務辯護案件,。除了參與318反服貿運動的義務辯護外,不論是關廠工人、苑里反瘋車、彰化台電案、大埔丟鞋案、華光社區拆遷案等等皆可見到曾律師捍衛公義據理力爭的身影。
義務辯護這條路
律師法第一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本來就不只是謀生的工具,它具有公義的本質。作為一個律師,總是在第一線接觸到國家公權力如何行使和擴張。看到警察怎麼把人帶走,扣在拘留室;看到檢察官如何利用職權欺壓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在這些參與義務辯護的案件中讓我見證了國家公權力濫權的可能後果。
在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幾個社運事件中,讓我疑惑。所謂的集遊法,其法令目的應是確保人民行使集會遊行的權利,而不是對該權利予以種種限制。然而現實情況卻大相徑庭,集會遊行法中有無數理由可能會被認定違反規定而遭命令解散。我認為,集會自由、言論自由等等著重的並非是多數人的意見,而是為了保障少數人權益,因為少數人的聲音可能自始就不被政府或主流社會所接受。因此在這樣攸關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件中,我會選擇站在相對于國家權力而言較為弱勢的一方。
不只是人民權利不能因為國家的濫權而受到侵害,也是因為看到這些不為個人,而是為了社會議題走出來聲援的年輕人,但他們不但未受到社會讚許,反而極可能受到國家司法的追殺,因而讓我願意持續在義務辯護這條路上奮鬥。
辯護困境與衝突
其實,為這些人辯護本來就是困難的事。法官和檢察官基本上對社會運動多傾向不寬容的態度,某部分原因是站在維護統治者利益的角度思考,對於違反「現行法令」和不服從體制的人抱持敵意。在這樣的氛圍下從事社會運動,勢必有觸法和事後遭國家公權力追訴的風險。
另一部分,警察和檢察官身為公務員,容易將自己視為政府體制的一部分,因此對於反對政府政策的抗爭行動往往採取反對立場,公務員身份讓他們忘了必需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檢察官應該站在中立而非維護政府的角色,去重新審視削弱政府統治正當性的社會運動,並回到法規範上去評價這些行為,更應該負起法律上保障對被告或原告有利的事證皆須調查之規定。
但是以現行法作為刑罰手段的這些法令本來就是不寬容的,構成要件都不非常嚴格,容易產生觸法之虞。例如已經有兩次大法官解釋的集會遊行法(釋字445號和718號),我國大法官都沒有做出實質處理。大法官都如此,該如何期待檢察官和法官可以仔細審思集遊法和憲法基本權利間的衝突?然而,即使是在這樣的法令下,我認為在適用上仍要合于憲法的精神,謹慎限縮其構成要件該當的範圍,而不是無限延伸和擴大法令的使用。且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法官和檢察官在公約的適用上必須面對。但,我們看到目前適用兩公約的情況非常少見,有時候法官對於法律的解釋仍然是以集遊法和刑法作為最主要的參考。
我們的法官似乎認為他的職責在於認定事實、解釋法條,而不是保障人權。我曾說過:「律師的一生充滿挫折。」因為在很多開庭過程或是判決書的內容中,仍然看到法官將自己侷限在法條解釋和事實認定的範圍內,甚至將無罪推定原則束之高閣。其實,「無罪推定」強調的是一個更上位的人權保障概念,這個概念很具體,也是根本的原則。但實務上法官和檢察官仍傾向「有罪推定」,而且有許多輕微的案件仍然是沒有律師在場陪同的。對於相對弱勢的人民而言,在不熟悉法律語言和國家公權力這套遊戲規則的困境下,該如何知道什麼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辯護呢?
從318窺見法治難題
從這次學運我認為可以再次見證我國需要被革新的正是執政者和官員的法治概念。馬總統說,「法治」在他的理解裡是人民要守法。但我想他誤解了法治的意義,所謂的法治,是要求「國家守法」不得濫權。從關廠工人,華光到服貿,這些案子的本質就是國家公權力不受節制。在323行政院鎮壓驅離事件發生後,居然至今沒有辦法讓該負責的單位負起責任,對我而言,這是一件相當嚴重的事。
另一個令我感到憂慮的是,雖然在此次反服貿運動後,社會大眾對於抗爭者似乎較為同情,但仍有許多人民認為佔領立法院或行政院是不應該的。有些人認為抗爭者應該尋求體制內的管道獲得救濟,不應以體制外的方式表達訴求,社會對人民的守法要求非常嚴苛,卻對官員不守法或國家濫權相對寬容這是需要再三省思的問題。
我曾在臉書上轉貼一段令我感觸很深的影片。影片中員警要求一群坐在摩托車上的人出示證件,理由是這些人看起來像是不良份子,其中一名警察對空鳴了數槍。讓我憂慮的是,許多網友支持警察的作為,甚至說若沒有違法為什麼不願意出示身分證,這顯示了統治者的洗腦是成功的,但是員警即使要對人民做出再輕微不過的出示證件要求,人民都有權利反問其正當性基礎何在。如果我們不質疑統治的正當性,那麼公權力的濫權行為就會越加難以節制。
就如發生了捷運無差別殺人的重大社會案件後,警方擴張公權力的行使,所感受到的「安全感」其實完全搞錯了方向。我們應該進一步思考,台北捷運公司該如何改善通報系統或是保全的設置,而不是請警察進入捷運車廂。只有在獨裁國家,人民才會產生「相信警察和軍人可以保護我們」的迷思。
又如,在當時全國關廠工人臥軌事件的社會氣氛下,許多民眾不能接受臥軌抗爭。但我想問,所謂「妨礙交通」所造成的「旅客不便」,在跨年煙火晚會同樣發生,難道社會只容許看煙火所帶來的交通壅塞,而不能理解年邁的關廠工人為何要跳下火車月台?這些由318學運及其他社運案件中所觀察到的現象,皆令我憂慮。
從318看公民不服從
目前我在318學運中義務辯護的當事人還沒有進到訊問的階段,但我認為本質上還是會遇到上述這些困境,這些問題不容易被根本改變。法律適用的難題在於當事情被切割成細項,只看到學生們擋著警察,但若把時間軸往後或往前拉,進一步去看更為完整的脈絡,法律評價則可能徹底不同。運動的起因是執政者和立法者不遵循正當程序行事,草率通過攸關人民福祉甚距的服貿協議。然而這些不遵循正當程序,不尊重法治原則的官員卻沒有後續的責任。在這樣的脈絡下仍然要求抗爭者尋求體制內管道救濟,試問,所謂的「體制內方法」究竟是什麼?
許多法律學者在談論抗爭時,可從「公民不服從」的學理概念論述。然而在現行法的規範下,這些抵抗、佔領和衝撞的確有觸法的事實,因此形成兩難的情況是:若要進行公民不服從的抵抗,這些反抗體制的抗爭者勢必要接受體制內的懲罰。抗爭者往往面對的選擇是,是否要認罪而換取較為輕微的刑罰結果,如緩起訴。但大多數的社會運動者並不願意,反而寧願承受刑罰。
我個人所理解到的是,違反現行法律的這些行為是基於一個自主、成熟和審慎思考後的行動,並且能成功癱瘓現有的政府體制。318反服貿運動在這方面是非常成功的,其癱瘓的程度可以讓社會重新思考服貿是什麼。原本許多民眾對於服貿協議並不了解,透過這次的佔領行動對服貿有初步或是進一步的認知。但一體兩面的是,現在這些抗爭者即將面臨司法追訴。這也是為什麼身為律師,我必須站出來的原因──讓社會大眾重新省思此次的和平抗爭手段是否可以為社會所接受,以及這些行為是否需要被國家公權力給予事後的懲罰。
結語
這次反服貿運動喚醒更多的人民意識,讓原本極少數人關注的服貿議題可以被社會公開討論。也讓大家知道,代議政治如果違背民意,不遵守基本的正當程序,則人民所賦予的權利當然可以收回。
反服貿運動所引發的結果,對於社會大眾造成的深遠影響有一個根本的意義:我們許多人都會把政府機關,例如立法院當作神聖不可侵犯的殿堂。但我們卻忘記了,這些代議政治所擁有的權利,來自於人民的授予,所以人民當然有權力收回。罷免是一種方式,佔領也一樣。
雖然部分立委不曾反省這幾層意義,但往後的歷史將會看到今日反服貿運動的重要性。318的抗爭行動突顯了民主真正的本質──人民當家作主,不是僅有選舉當天人民是主人,其餘日子當奴隸。人民當家作主並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人民授權給立法機關行使代議程序,如果立法機關未善盡責任,則權力收回即是正當的。身為義務辯護的律師,對於318學運的抗爭者們,我會做出「無罪」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