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我們真的是「民主的台灣」嗎?

林家如

4月29日下午臨時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呼叫去支援一個被逮捕無律師的民眾,義務陪她偵訊。從下午4點直到近11點在保安大隊偵訊完畢,隨即移送地檢署,在地檢署12點多訊問完畢。外面有等她的幾個夥伴,一行數人都以新台幣3萬塊交保。
其中一個女生,是長髮的身障(左腳為義肢)藝術家(黑管演奏老師),因為坐在花圃,照相抗議場景,被警察制止,後強硬拖行,在途中警察踩到她的頭髮,罵了一聲:「幹!不要踩我的頭髮」,被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逮捕。
另一個女生,在人行道想圍上去,警察把她推倒手臂擦傷,她又站起來,警察再推時,雙手交叉抗拒,被指推警察,好幾個警察擁上抓住她,因為已經沒有力氣,聲嘶力竭,所以情急張嘴咬了一個警察手背2秒,希望他們的手離開她的身體。被依「傷害罪」逮捕。
幾個當事人約在下午1點多分別遭警察以不同理由逮捕,而幾位義務律師則在通知下陸續趕來。到達之後,我與幾位義務律師一起在那裡陪伴那幾位民眾,我們剛認識的當事人。
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但警員似乎就把我們晾在那裡,沒有任何訊問也沒有任何準備要做筆錄的跡象。中間好幾次向警員詢問是否可以開始做筆錄,都得到他們在等中正一分局的「職務報告」(所謂的『證據』)。
在我幾次詢問下,好不容易終於在九點多開始了警局的偵訊,因為『聽說』…「職務報告」來了。是甚麼樣的職務報告,會在事發後8、9個小時才製作完成呢?而且是在偵訊室坐了半小時左右才熱呼呼地拿進來…)
然後,晚上10點左右,那位警員來對質,時間、地點根本與我的當事人講得不一樣,但仍堅持提告,半小時後離去。
中間還一度發生警員說依據「內規」,需要用墨拓印這些民眾「十根手指頭」的指紋,還拿刑事訴訟法205-2來說嘴,後來我跑去質疑請問今天的罪名(侮辱公署,咬警員),是哪裡有『蒐集指紋為證據之必要』?後來,警察才有點不情願地把已經取得的指紋撕掉,但前面包括一個公投盟的長輩,還有我沒看到的民眾,可能都已經被採了十指指紋跟照相(三面那種)了。
美國反恐都只要你兩個大拇指,中華民國現在嚴重侵犯人權,究竟是在懲治哪樣的「恐怖份子」?
偵訊時承辦的警員,在等候的時候與我們聊天,還勸告我的當事人要戒煙、要多喝水,多喝檸檬水,要敷臉,他兩天只睡三小時,都是這樣保養。地檢署陪我坐電梯的警察,在我質疑地說「這個執法的打擊範圍未免太大」時,小聲地回說這個打擊範圍真的太大,回頭給我一個無奈的笑。
走進偵訊室,那個女生已經上了手銬(我第一次幫上了手銬的當事人辯護,因為我從來沒有為『滔天大罪』的被告辯護過。雖然,我不太懂坐在那裡的那個女生,究竟罪大惡極在哪裡。)
當我們偵訊完畢,最後一個女生,因為無法聯絡家人,在柵欄裡用零錢打公共電話給朋友,試圖湊到交保的數額。外面幾個一起被抓的夥伴在長椅上等她(他們今天才認識,沒有互相的電話),藝術家女孩對我說:「我知道他們要嚇唬我們,但我們待會就要回凱道。」
我留了電話號碼給她,說我先回家餵餓了8小時的貓。有事請隨時聯絡我。
這是我執業這麼久以來,第一次在午夜走進台北地檢署的交保室,第一次為弱勢的刑事當事人辯護(以財產等級區分),第一次感受到捍衛正義的無奈(無論是有同理心的警察或辯護律師),第一次這麼真實地覺得……這個國家真的瘋了!
大家真的都累了!但你真的不能因為「逛街、補習」不方便,就入人於罪呀!
我們真的是「民主的台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