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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護家對抗金權怪手,司法天秤向誰傾? —「苑裡反瘋車自救會林清金強制罪二審開庭」法庭觀察

賴佩琪

2014年2月10日一早,一群人頂著初春寒風,從苑裡搭車到了台中,搶在開庭之前,要在台中高分院的大門前,透過記者們的鏡頭對台中高分院的法官們吶喊,期待能得到一個我們所期待的、符合公平正義的結果。
今天審理的是林清金的上訴案,在一審苗栗地方法院幾乎未審酌任何律師所提出的主張的情況下,清金伯伯得到「強制未遂」,判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的判決結果。但,清金伯伯只是在面對國家機器和財團的蠻橫、無視當地居民的想法、不願溝通便強行施工的情況下,站出來為大家發聲而已!這樣的行為如果可以輕易落入強制罪的範疇,是不是代表人民不能表示與政府相反的意見、即便政府所作所為違反民意?那麼台灣還能稱得上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為了扭轉一審判決,義務律師們在本次上訴審法庭中,試圖讓法官了解:被告林清金之所以欲阻擋施工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施工許可及環評皆有違法或無效可能,若確實有違法或無效,則通威風力發電公司即無施工之合法權利可言,此際其分別於行政法院及經濟部審理及審議中,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故本件應先停止審判程序,待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不僅如此,被告林清金所為者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是因為透過一般管道都無法讓決策者正視訴求,才會採取以身體對抗的方式,因此不應該以刑法處罰這樣的行為。
可惜的是,儘管開庭前大家在法院前高聲疾呼,但法官終究是沒有聽到了。儘管律師再三強調前述二者在本件訴訟中之重要性,法官卻無視此二居於重要前提地位之主張(如果成立,這件案子後續甚至根本不用討論了!),而花費極長時間反覆勘驗警方蒐證錄影帶,專注於挖土機是否發出引擎聲、司機有無拔出鑰匙、被告林清金是否有碰觸挖土機而構成阻擋等細節,以確定其是否該當強制罪構成要件。顯然,法官早已是「有罪推定」,既不認為本案應停止審判,亦不認為屬於刑法應處罰之範圍,甚至已認被告確犯強制罪,僅剩應如何於判決書中構成之問題。
然而,法官不僅早有心證,甚至還取代了檢察官的角色,檢察官從頭到尾只說了句:「詳如起訴書所載。」完全沒有好好提出主張,其他對於律師所提主張的意見全由法官代勞,檢察官只在過程中,在律師極力為林清金辯明時,因不合己意而開始大聲斥喝,除此之外全無作為。而法官,本應居於中立地位聽審,卻完全攬下了檢察官的工作。當律師表示檢察官所提之警方蒐證光碟因尚未勘驗而不具證據能力時,法官竟表示立即勘驗,縱律師請求待合議庭時再行勘驗,法官亦一再以「勘驗次數不限,有必要即可再行勘驗」為由,堅持立即勘驗,在準備程序即行證據調查,突襲被告辯護律師,不僅如此,甚至有意圖為檢察官所提證據補足證據能力之嫌;而在勘驗光碟過程中,甚至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警方蒐證光碟影像的分割照片,以此作為被告確有碰觸挖土機之證明;而當律師表示聽到警方喊「蒐證、蒐證」「逮捕、逮捕」「抓人啦!(台語)」,法官數度表示沒有聽到警方喊「蒐證」(但我在旁聽席上卻聽得很清楚),一再說要重看,直到檢察官表示「有聽到」,法官始鬆口要書記官記錄!儼然是糾問制度(註一)復辟!
法官不僅態度惡劣、不斷打斷律師發言,且立場鮮明,一心欲對蒐證影像作對被告林清金不利之解釋。坐在旁聽席上,我心中怒火難以言喻,這時身旁清金伯伯的老婆──琴美阿姨,突然站起身來表示:「沒有的事硬要說有!(台語)」,我完全能夠理解琴美阿姨的心情,但這樣的憤怒看在法官眼裡卻只是擾亂(甚至是正中下懷?),全然無法感受到旁聽席上的憤怒、以及為何憤怒,就這樣直接要求法警把琴美阿姨帶了出去。
事實上,律師還有提出另一項主張:強制罪的被害人僅得為「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然而一審判決全卷竟皆以被害人為通威風力發電公司為被害人。而倘若強制罪的被害人確僅得為「自然人」,然告訴人卻為通威風力發電公司公關經理林國基,一審判決即有疑問,因本案被害人應非通威風力發電公司,而為被告林清金涉嫌阻擋之挖土機之司機,故應先釐清告訴人林國基之身分。這一點也是屬於本件訴訟應優先釐清的問題,然而,就如我前面所說的,法官並沒有在此次準備程序中討論「有沒有碰到挖土機」如此枝微末節以外的問題,而未多加著墨在這個問題上。但這是有利於被告的部分,法官卻一直不對此點做任何回應,在最後,卻在最後詢問告訴代理人是否知悉挖土機司機之姓名,告訴代理人答會再補呈。個人認為此似有提醒告訴代理人「挖土機司機很重要,趕快把他找出來!」、意圖為檢察官、通威風力發電公司護航之嫌!
經過無數紛擾,第一次準備程序庭結束了,所有人一起步出法庭。儘管情勢險峻,律師們依然微笑著對大家解釋今天開庭的狀況。所有人的臉上,都顯露疲態,但還是想勇敢地繼續對抗!這樣的行為,是不是世人所定義的「傻」呢?即使是,卻是傻得可愛、令人動容!再接再厲,不讓「司法天秤向錢傾,鄉親護家遭判刑」!

1. 糾問制度,傳統包青天式斷案法,意指法官未保持中立,同時擔任追訴與審判的角色,此種審判方式將使法官幾乎喪失公正裁判的可能,從一開始心證就不利被告,且難有轉圜餘地。現制雖採相對於糾問制度的控訴制度,而分設法官與檢察官,但因為法院與檢察署總比鄰而設,法官與檢察官有相當之「同事情誼」,因此法官的心證至今依然經常自始即傾向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