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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押人才符合社會預期?

錢建榮

從蛇年過渡到馬年,司法上映公安與人權的角力大戰。檢察官聲請羈押以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被台北地院法官五次駁回,但檢察官的四次抗告也同樣獲上級審高等法院的支持,撤銷地院不押人的裁定。檢察官再提第五度抗告,終於經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確定,這齣歹戲拖棚到年初四,總算趕在大年初五開工前才落幕。
與其說這是院檢對抗,不如說上級審法院過度重視所謂「社會預期」的心態。而「個案判決不符合社會預期,應該避免和改善」剛好還是新任沒幾天的高院石木欽院長強調的施政重點。這些資深法官們過往非將人押起來不可的經驗,正面臨年輕法官重視人權保障堅持的挑戰。
有媒體評論說,台北地院不將這種被告押起來有違社會期待,職司司法行政者同樣好以「判決不可違反社會預期」此類奉民意至上的說詞告誡法官。卻忽略所謂社會期待或預期,不就是由司法裁判形塑的嗎?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傳統總喜好押人了事,才會造成社會大眾有這種非押不可的認知,下級審法官就是在力挽這種人權上的頹勢,意欲重塑新的、正面的重視司法人權的「社會期待」。
綜觀高等法院的四次撤銷發回理由,第三度的裁定理由,只以空洞的作文強調這是社會矚目案件應詳細說明何以不押人,卻對於羈押侵犯人權的嚴重性未置一詞,毫無可取。而在這之前的兩次及第四次撤銷發回理由,均持被告張德正自己在「犯罪前的自白(?)」表示,如果沒死,還會變成「惡魔」帶爆炸物到總統府等語。認同檢察官抗告張德正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的主張。他方面也不忘指出就算被告傷勢不輕、行動不變,「坐輪椅也可能逃亡」。前面講的再犯可能性是「預防性羈押」的要件,後面說的逃亡可能性則是「一般性羈押」的事由,二者截然不同。
檢察官聲稱代表著社會治安,其實是害怕民眾「群起效尤」。先設法找了殺人未遂的重罪罪名行「嚇阻偵查」之實,也可依據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減低檢方在證明被告是否逃亡的舉證程度,容易在一般性羈押上獲得法官的支持。然而殺人未遂罪卻不是預防性羈押的法定罪名,先不論以被告尚未定罪的「自白事實」證明「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釋字665號解釋意旨的問題,以殺人未遂罪要適用預防性羈押,自始就是徒勞無功。檢方顧此失彼,也難怪第一次的裁定落得法院不認為有逃亡事由,更不符合預防性羈押的要件,無條件釋放被告的下場。
然而已經預設不押人就會違反「社會預期」的高院法官們,先是違反經驗法則,充滿想像力的站在檢察官這邊,幫被告假設各種坐在輪椅上還是會逃亡的方法;更不忘搬出被告自殺攻擊前對媒體放話式的不理性「自白」,將論理法則置諸腦後,只想「恐嚇」地院法官:「放了被告,他還會來總統府攻擊」的高度再犯可能性。全然不理會既以殺人未遂罪偵查,就無法適用預防性羈押的法律規定,難不成高院(尤其第四次的理由)不惜違法對被告做出不利的類推或擴張,只為無論如何要將被告押起來?但是卻不敢自己訊問、自己作成羈押裁定,只想地院法官代行其意志?
對於不惜生死的張德正,存在主義大師卡謬形容得好:「罪犯想要的不只是犯罪,他還要隨之而來的不幸,甚至是極大的不幸。當罪犯的這種詭異慾望膨脹起來、進而支配了他的行動時,死亡威脅不但無法阻止他犯罪,反而還讓它他更瘋狂。於是他把殺人當成了某種尋死的方式。」不過,這段話現在看來更適合用來形容四度抗告,看來幾近抓狂的檢察官。面對同樣瘋狂的「當事人」,高院一再撤銷有利被告的裁定,對「原告」不理性的舉動卻未曾指摘,是否太厚此薄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