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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實務參與95、99課綱經驗看此次社會科課綱微調爭議 —與談人 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澄社社長)

編輯部

與談開始我想先自我揭露一點個人的相關資訊。我曾審查過依據95課綱所編的高中公民與社會教科書,當過教科書審定委員,也參與過依99課綱所撰寫的教科書部分審定。之所以做這樣的說明,是想告訴各位以下的言論有些是出於自己經驗的觀察,我不敢保證我說的話是完全公正的立場。
第一次被叫到教育部審查教科書時,國編館交給我們厚厚一疊資料,裡面有各式各樣的規定,規定什麼一定要寫進教科書。當時我就覺得這相當無聊。其實我認為最好是不要有課綱,但因涉及教學內容、考試範圍,特別是考試範圍,若真的必須要有課綱,應該讓它成為一個原則框架。所以制訂課綱時,我們非常小心的處理這件事情,甚至不只關心自己專業部分的課綱,也同時去檢視其他分冊、其他學科老師寫的東西。例如我個人除了專注法律部分之外,其他包括政治、社會學、媒體等部分,也都花了一些力氣。至於教科書的審定,我認為不該是意識型態的檢核,或者是標準答案的檢核,它其實也應該盡量朝向低密度的審查方向去處理。過往審查教課書時,會在審查之後寫成詳細的書面意見,若仍有難以溝通清楚的地方,會請編者來與我們溝通。審查教科書時應該有溝通過程,亦即由下而上去形成共識,一起為這個國家的基礎教育的內容來負責。
由一個憲法學者的觀點,我覺得這次的高中課綱微調是非常粗糙的。課綱其實是非常嚴肅的一件事,從先前參與課綱和教科書的過程中,看到課綱及教科書的相關法治工作其實是很疏鬆的,有許多模糊空間。課綱涉及國家教育高權的行使,同時涉及書商的出版自由、教科書編撰者的寫作自由、甚至涉及教師在第一現場的教學自由,當然也包括學生的受教權利。這麼複雜的事情,在程序上、組織上都應該有清楚的正當法律程序界定,但目前是缺乏的。為何需要有正當程序的保護呢?國家固然有其教育高權的權力,但是沒有人能確保國家在行使其教育高權時完全不出錯。所以必須有程序及組織面的箝制,來確保其裁量情況在可接受的範圍之內,以免影響到人民的權利,無論是出版自由、寫作自由、教學權利或受教權利。
整體來看,目前不論是從現有的《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即將生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中,其實皆可看出有很大的問題。從程序面而言,以所謂「微調」為例,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微調」這個用語,於是這就變成國家高權在其可裁量範圍之內上下其手。在教育部提出的新聞稿中,說是用現有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8條第2項規定為檢核小組取得法律基礎。然而值得懷疑的是,即使任務編組在組織法上有依據,但任務編組的到底可以做什麼事情,可不可以做到所謂的「微調」?為什麼不是制訂新的課綱,而用「微調」?若這樣的說法行的通,那是否以後任何課綱,只要他覺得有必要,都可以有任務編組出現,然後就可以進行這種所謂爭議性很大的工作?
若問我此次公民課綱微調有無很大的調整,我仔細看了一下,其實調整並不大,但調整的地方都滿好笑的。例如第一冊裡的單元一談自我、社會與文化及主題二人際關係與分際的部分,在社會學知識脈絡裡,這裡談家人跟同儕的關係。可是這裡他特別加上了「家族」的關係,中間加了一個次內容,要求課本寫家族的意義與其現代發展,介紹「家族的形成及其在傳統文化中的重要性,並且說明隨著都市工商業發展,傳統家族雖然逐漸式微,但是對祖先的崇敬、對父母兄長的孝順、親族的凝聚仍然是現在社會中的重要價值」,根本誤解了這個單元的教學目的。另一個例子是選修部分的憲法與釋憲制度,硬是加上「某一個法律是否為違反憲政價值的惡法,在憲政制度上是交由大法官會議來決定。」在我看來這犯了兩個錯誤。首先,「惡法是否由大法官來認定」本身就有很大的爭論,若為自然法就不是如此,再來現行法已經沒有大法官會議了,這根本是錯誤的知識。由上述課綱調整的錯誤得知,所謂正當法律程序應是要確保教育高權的正確行使。而教科書是否能不配合有爭議的課綱編寫?審定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書之用。」審定辦法的授權依據是《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的內容其實很模糊,未明確說明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實際上,若教科書未能通過審定取得執照,即使教師願意也仍無法選用。
最後來看教育部對外界疑慮回應的新聞稿說明,我個人是無法被說服的。教育部表示此次微調不是「由上而下」,而是「由下而上」的。由事實面來看,比較社會科與自然科的程序,自然科的程序比社會科要來好的多,若自然科的正當程序可以保護到這個程度,則為何社會科無法達到,教育部必須清楚說明這件事情。
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周志宏老師也有談到,這整套教育相關的法律,以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程序保障跟組織正當性的要求,是有很大的問題,我們應好好去思考這件事,也該長遠的好好去做這件事來改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