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高中課綱微調的法律問題 —與談人 周志宏(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系教授)

編輯部

課程綱要涉及教育內容,對於學生受教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關於教育內容的決定,從重要性來看應是法律保留事項,甚至某些事項可能為國會保留。但以目前現行的法治來看,不管是《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對於課綱的規定都非常簡略。課綱究竟是否算是一個訂定法規命令授權的規定,目前教育部與學界並無一致的看法。課綱與學生受教權的實現、教科書編寫者的著作自由、出版者之出版自由有關,是教育部審查教科書的依據,課本內容須符合課綱規定才得以通過教科書審查制度。課綱又是否可限制教師在教學上的自由,如果課綱有法律效力,不依課綱從事教學是否會有違法的問題?若課綱具有法律拘束力,則教師的教學自由將受到限制。
課綱若涉及基本權應符合法律保留,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做依據。但這裡所談的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的部分,是不是課綱的全部?課綱包涵了總綱、領域鋼要或其他的各科綱要,與我們一般理解的命令形式很不一樣。最早的課綱稱為課程標準,課程標準存在的時間其實遠比《中央法規標準法》訂的時間早,過去延用的課程標準後來改成課程綱要,教育部主張它是學術的專有名詞,不是法規命令的名稱,這麼說來似乎有理,但事實上《中央法規標準法》訂定之後,《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陸續訂出來,過程中《中央法規標準法》已有明訂使用綱要或標準名稱,屬於法規名稱之一。而當時立法者是否認為是專有名詞,以致於不用照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此部分是需要討論的。
課程綱要規範的內容有許多確實會影響到基本權利。舉例而言,學生要學習哪些領域的課程內容、授課時數多少,皆影響學生的受教權,也影響老師的教學自由及學校辦學自由,若這些項目沒有法規的效力,等於沒有任何拘束力。過去曾發生過的爭議是:國小英語要在幾年級開始上?若有拘束力,則所有人都必須遵守;但若完全沒有拘束力,那什麼時候開始上英語都沒有問題,當時就發生爭議,有人希望能提早開始上英語。這就與課綱到底是否具有拘束力有關。若大家看現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與前段時間公告的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或目前微調後的課綱,若所有內容都具有法規命令的拘束力,因規範的內容太細,則所有人動輒得咎。我認為課程綱要可區分總綱跟分綱,分綱不需有拘束力;而總綱的內容廣泛,其中與學生受教權、教師教學自主與學校辦學自由有關的部分,可具有法規命令效力,但也僅限於與權利義務有關的部分,如授課時數、學校課程、畢業應修滿多少學分等。若完全認為它是行政規則,則可能無法拘束高中畢業生需修滿多少學分才可畢業,那畢業資格的取得就是參考用;若有拘束力,沒達到畢業的學分數不可畢業,才會產生一致的拘束效果。無論如何,課程內容的名詞用語不應是法規命令。課綱之所以存在,是因涉及到課程安排、教師課程時數、教科書審查及考試命題,而社會重視考試,認為考試要有一定的命題範圍。但即使如此,課綱也不應詳細規定有標準答案式的內容,命題範圍能確定即可,課綱不應具體規定答案的陳述方式與用語。
檢視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的內容其實很少涉及到爭議的用語。唯一可能爭議的是中國文化基本教材是否列入固定必修,此部分影響學生受教權,我認為應有法規依據。但科目的具體授課內容,不應該在法規命令的效力中,一旦領域、科目確定,具體內容應讓專業去發展。有人認為是行政指導,我認為可以連行政指導都不必是,讓教科書編著者自由去編寫,只要內容符合該學科的必要知識範圍,再由學校選用,尊重教學的專業,不需國家介入。
國家提供的教育基本上有相當一致性,重要的權利義務要有法規的效力,不管是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規則,公立學校需受拘束,私立學校是否限制可進一步討論。我認為高中職以上不一定要有一致性,應該鼓勵多元。若將來經由學測或指考升學的比例越來越低,作為命題範圍、考試依據的課程綱要,其存在的必要性將隨之降低。各大專院校去挑選所需要的人才,學生自行決定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能力。且現行的學測、指考不可從特定版本的教科書獨有內容出題,因此事實上不需要如此詳細的課綱,課綱只需依大學期待的學科能力標準知識範圍訂即可。
若課程綱要只是行政規則,而非法規命令,則僅對教育部和教育部所屬機關有拘束力,對地方政府及地方學校沒有直接拘束力,教師可以自行編輔助教材、提供教育內容,不需完全依照課綱教學,教師也不會因此違反法規命令,以致影響成績考核、被解聘或不續聘。但要留意的是,即使課綱本身是行政規則,新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對課綱的規定相當細緻,事實上課綱的法律拘束力來自於《高級中等教育法》,而非課綱本身。縱使教育部主張課綱是行政規則,但《高級中等教育法》賦予了課綱法律拘束力。
例如過去職業學校的分類,依《職業學校法》只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的許可,即可在未訂定課程標準的範圍內產生新的分類,或進行變更,課綱不會妨礙新的課程類別出現,使職業學校能因應社會環境經濟的變動,但若依照新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定,需要修改課綱才可產生新的類別,需經過很長的程序,難以因應社會現實的需要。
此次高中課程綱要微調是根據原來的《高級中學法》,而新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在2014(民103)年8月1日後才施行,此後才能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訂課程綱要。然而此次微調後的課綱,自2015(民104)年使用至2017(民106)年,當《高級中學法》廢止,依此授權通過的課綱還要繼續依照《高級中學法》去實施課程,這段時間實施的舊課綱之法律依據為何?事實上《高級中等教育法》並未提到舊課綱繼續沿用的狀況,我認為此部分應是疏漏。在此提出一些疑問,當《高級中學法》廢止之後,依此法訂的舊課綱是否還能繼續使用?是否具有拘束力?因舊課綱是依《高級中學法》通過的,而《高級中學法》並未像《高級中學教育法》有那麼強的拘束力,那大家是否可以不使用舊課綱,如果可以不用,那其實討論課綱微調就沒有實益、沒有影響;如果有,就是個大問題。
我認為課程綱要一定要做進一步的區分,區分為總綱跟分綱。分綱完全為參考性質即可,而總綱有一部分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而哪一部分涉及基本權利,須具有法規命令則應由大家來討論。
最後關於訂定的程序,我認為只要是教育部長核定的,不論是課程發展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的人員,基本上是一個政治決定,決定成員的組成可能決定課綱最後的審議結果。因此如何讓教育部長的審議權受到限制,甚至授權出來,不讓教育部長個人做決定,讓專業團體或公民形成組織、決定程序,我認為這是未來可以思考的,而組織及程序涉及到基本權,應該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依目前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只有課程審議委員會有法律授權依據,其他如課程發展委員會並無法律授權依據,此部分應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