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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裡反瘋車的司法課題

林三加

苑裡反瘋車運動一年多來,已產生多起民事訴訟、多起行政訴訟、多起刑事訴訟,而全面性的戰鬥並進行中。這裡頭所牽涉最重要的面向之一,是司法課題。從這些司法訴訟中,我們也見到「民主轉型」、「人格權保障」及「兩公約落實」等議題。
「苑裡反瘋車」運動,不是能源議題,而是「民主」議題
苑裡是苗栗縣靠海的一個小鎮,沿著海岸有四個里,苑港里、西平里、海岸里、房裡里。這四個里的居民大多是靠海或土地維生的漁民及農民,英華威集團所屬通威公司於2012年10月開始在苑裡動工,他們見到一台又一台龐大的施工機具駛入苑裡,才知道苑裡短短2公里海岸,將要被設置13座工業型的大型風力發電廠。
如同近幾年來台灣各地所發生的開發案之爭議事件,設置風機的開發案,並沒有完整的「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這些開發行為雖然會影響大眾的生活環境,但其決策過程常都是在黑箱作業中完成的。因此,苑裡「反瘋車運動」的核心,其實並不是能源議題,而是「民主」議題。
從經濟部於2009年7月23日所核發予通威公司之籌設許可,即課予「本案於申請施工許可前需召開地方說明會,加強睦鄰工作與民眾溝通及承擔溝通協調責任」之義務即可明知。而且,苗栗縣政府於2012年12月3日亦曾發函要求廠商:「請加強與民眾溝通協調……於進場施工前,務必與地方民眾取得共識。」但是,通威公司屢屢未與苑裡鎮民取得共識而強行施工,致使不斷引發居民抗議,而後在不明的原因下,造成警察嗣後強行逮捕抗議民眾,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至今廣受社會囑目。
又如通威公司所提出之開發案的環評書件,即因提供錯誤的民意調查資訊,而遭環保署環評委員會於2013年6月3日會議,以「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信賴不值得保護」為由,依法撤銷原通過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行政處分。
「苑裡反瘋車」運動,牽涉到人格權的侵犯與排除,而由347位苑裡居民共同提起排除侵害之民事訴訟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王澤鑑教授所著的「侵權行為法」亦謂:「最高法院判例創設『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超越傳統人格權的保護範圍,具有保護社區生活公害、環境維護的意義。」
因此,通威公司於苑裡鎮所設之風機,因未與民宅及有人活動的建築物,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自有將侵害苑裡居民之居住安寧及健康權之虞。因此,347位受影響之當地居民已依法以選定當事人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以保障「居住安寧權」等人格權。
「苑裡反瘋車」運動,亦牽涉到兩公約保障人權之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保障之「適當住居權」,亦屬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而予以保障之人格權。「經社文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明示:「委員會認為,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為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為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為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項理由可以認為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為《公約》前提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詞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
「經社文公約」第12條第1項要求:「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經社文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1點亦明示:「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有益於尊嚴生活的最高標準的健康。」,以及第3點:「健康權與實現國際人權憲章中所載的其他人權密切相關,又相互依賴,包括獲得食物、住房、工作、教育和人的尊嚴的權利,以及生命權、不受歧視的權利、平等、禁止使用酷刑、隱私權、獲得資訊的權利,結社、集會和行動自由。所有這些權利和其他權利和自由都與健康權密不可分。」
丹尼爾‧雪佛等五位學者共同發表於國際學術期刊「噪音及健康」2011年9~10月號之〈檢視風機噪音對於健康相關之生活品質的衝擊〉學術論文,指出:「風力機組設置範圍內2公里的民眾,有較低的整體上之生活品質、較低的生理上之生活品質、較低的環境上之生活品質。」因此,苑裡反瘋車運動基於國際學研究成果,訴求「制定安全距離」,乃要求開發案應與民宅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以免風機運轉所產生之低頻噪音影響居民之住居安寧及健康權,乃符合兩公約所保障之「適當住居權」及「健康權」之目的。
「苑裡反瘋車」運動,也已提起環評公民訴訟及行政爭訟之救濟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事項,就是「替代方案」之評估,但是苑裡風機的設置所進行環評,完全沒有地點之替代方案,其環說書內容更明確記載「本計劃無地點替代方案」。
因此,對於在沒有地點替代方案之評估前,所作成之環評處分,自屬嚴重牴觸環評之制度目的,而顯違法之行政處分。目前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法院並已裁定通威公司應參加訴訟。
「苑裡反瘋車」遭以「涉嫌強制罪」提起公訴進行審理,司法的態度將決定台灣民主化的進程自2013年4月起至今,因英華威集團強行施工而前往抗議的居民及聲援學生及民眾,已有數十人遭檢察官以「涉嫌強制罪」提起公訴,已引起實務及學術界的許多法律人的共同關切。因為人民先遭剝奪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權利,而後又因抗議公共事務決策過程不合法、政府實際執行作為涉違法,再遭警察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逮捕,企圖堵絕人民抗議之聲。這已是嚴重違反「民主法治國」原則。
行政法院近年來就環評訴訟所作成的許多判決,常表明應確保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其重要原因即在於落實「民眾知的權利」及「民眾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權利。
現在,因遭剝奪「民眾知的權利」及「民眾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權利」的反瘋車之刑事被告們,以及為此共同站出義務援助的律師們,還有各界的法律人及非法律人,都共同發聲,請司法務必體認到「台灣司法」正站在一個「民主轉型」時代的分水嶺,拒絕人民提出異議的權利,將使台灣民主倒退五十年,支持人民提出異議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將促使台灣真正走向建立「民主法治國」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