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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查平反冤案的證據—冤案平反手冊之追查證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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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辯白都無法讓別人相信自己,是被冤枉者共同的悲哀。比起身繫囹圄的罪犯,信任法院判決才是一般人的正常選擇。平反冤案,惟有讓證據說話,以「事實勝於雄辯」的真相,才能取信於人。本篇介紹追查證據的具體方法,因為要讓證據說話,還需先取得證據才行。
方法一:取得完整訴訟卷宗
到法院開庭時,可以看到法官手邊有一疊文件,這疊文件就是訴訟卷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實務上法官辦案所有的過程都會作成書面記錄,例如打電話要作成電話記錄、發公文要保留簽核草稿、安排庭期要出具辦案進行單…等,這些記錄全都會收集在卷宗裡。透過卷宗可以得知法院調查過什麼證據,傳喚過那位證人,以及調查結果。因此,追查證據的第一步,就要取得完整訴訟卷宗。
取得完整訴訟卷宗,指的是將法官手上的所有卷宗,從封面印到封底,連頁連號不漏頁,彩色照片還要以電腦描掃或數位照相。總而言之,就是法官手上有什麼,就要取得一模一樣的東西。取得卷宗的方法是聲請閱卷,《刑事訴訟法》規定閱卷必需委任律師代理,被告或告訴人不得閱卷。在訴訟進行中,可向承審法官聲請。在訴訟確定後,則必需透過聲請非常上訴再審、交付審判或經其他民、刑或行政訴訟法官同意調卷,才能聲請閱卷。相關法令如下:
方法二:追查附卷或外放之證物、照片、錄影與錄音
追查證據的第二步就是檢查清點卷宗內記載過的所有證物。常見記載證物的重要文書,列表如下。最重要一定要檢查的是置放於證物袋的證物,以及外放於贓證物庫的證物。取得證物後,要對可以複製者如照片、錄影與錄音,要聲請複製;不能複製者,如兇器、血衣或贓款,要進行拍照、測量(尺寸、重量)或以其他方法記錄之。
追查卷宗內記載的證據是平反冤案最重要的基本功,目標有三:首先是確認真有該證據之存在;其次是檢驗書面記錄的真實性;最後是利用新科技處理舊證據,發現事實真相。以上三項目標只要達成一項,就足以平反冤案。以下整理蘇建和案的經驗,說明平反關鍵證物都在原本的卷宗之中,只是原審法官草率輕忽,才會造成冤案。
方法三:追查偵查機關遺漏隱匿之辦案資料
前二個方法針對卷內證據,接下來則要介紹如何追查訴訟卷宗以外的證據。首先要追查有沒有被偵查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調查局、廉政署與海巡署)遺漏隱匿的辦案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依法而言,偵查機關無論查到什麼證據,都應該移送法院審酌。然而,現實的績效制度,破案率與定罪率決定偵查人員的獎勵升遷,讓偵查人員只注意不利被告的證據,經常有意無意遺漏隱匿有利被告的證據。反推之,如果發現偵查機關有遺漏隱匿辦案資料,就可能是有利被告,甚至是足以平反冤案的證據。以下整理常見遺漏隱匿的辦案資料如下表:
困難在於,既然辦案資料已被遺漏隱匿,要如何得知其存在?又要如何找出這些證據?這就要考驗救援者整理與分析案件的能力。本刊第94期〈教戰手冊〉所介紹的5種整理案件的方法,都是很重要的參考。下表以鄭性澤案實際經驗為例,介紹追查證據的方法。
方法四:取得鑑定之實驗數據與基礎資料
科學辦案是減少冤案的重要方法,但不當的科學辦案,卻也造成了許多冤案。因為科學不會犯錯,但從事科學的「人」卻會犯錯。在台灣的鑑定機構,幾乎都是附屬在偵查機關下,欠缺人員與預算的獨立性,造成鑑識人員在選擇檢驗項目與解釋實驗結果時,傾向配合偵查機關的期待,作成不利嫌犯的結論。法官、檢察官也因為欠缺科學訓練,往往全盤接受鑑定結論,不會也不想驗證鑑定是否正確,這種盲目相信鑑定結論的態度,致使許多無辜者受害。
實務上,訴訟卷宗內經常只有記載結論的鑑定報告書(函),欠缺鑑定過程的實驗數據與作成結論的基礎資料,難以驗證其正確性與誤差率。舉DNA鑑定為例,一般只附上鑑定結果表,但如果要判斷DNA樣本混合人數(犯罪者有幾人),則需要取得STR電泳訊號圖,檢視STR基因型訊號強度比率組合,用以確定混合人數。因此,如果冤案成因是錯誤的鑑定,則追查鑑定之實驗數據與基礎資料就是最重要的關鍵。
案件確定後要取得鑑定之實驗數據與基礎資料非常困難,除了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請司法機關取得外,尚可嘗試請監察院調查取得,或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直接向鑑定機關聲請取得。
方法五:重新查訪證人
證人的證詞經常發生混淆、錯誤、說謊、卸責,甚至誣陷。如果法官失查,採信不可靠的證詞,就會造成冤案。判決確定後,想要推翻證人的證詞,實務的作法就是提起偽證罪的告訴。然而,除非有強而有力的反證,或是證人自己的配合,否則大部份提告均以失敗收場。
追查證據最不得已的方法,就是重新查訪證人。因為要爭取證人的合作,願意說出事實真相,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一旦處理不當,反而被認為是騷擾證人,甚至因而觸法。建議被冤枉的人或家屬,不要自行查訪證人,要尋求政府機構、公益團體或是公正的第三人協助。目前,重新查訪冤案證人最有成效的單位是監察院,建議優先尋求監察委員的關心與協助,讓監察院派出調查官重新查訪證人,找出案情真相。
結論:追查證據,鍥而不捨
平反冤案只有無辜是不夠的,還要有鍥而不捨的精神。因為,現在科學無法檢驗的證據,也許十年的科學以後可以檢驗。消失的證據,也許只是藏在某人的抽屜裡,等到事過境遷就會出現。說謊的證人,也許受不了良心的譴責,有朝一日終會坦承事實。這麼多的也許,都是平反冤案的機會。只要意志堅定,絕不放棄,一定能夠等到得到真相大白的一天。